?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31 05:03:01 阅读量: 高中教案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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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河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河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河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河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河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河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河津市人民政府网站、文化和旅游部执法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内容。(2)探索建立与上级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探索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合理利用单位信息公开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一)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河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局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办公室审核后公示。

(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梳理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内容,经局办公室审定,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局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河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xx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办公室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的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河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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