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南省合作医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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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证明修正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证明(医疗机构)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证明(经办机构)

此证明一式两份分别由转入医疗机构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存档

篇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豫卫发[2008]11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严肃纪律,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合作医疗基金。 二、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三、严禁不按病情需要收治住院病人,有意放宽住院标准或延长住院时间。

四、严禁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

五、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拖延兑付时间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

六、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严,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农村卫生 新农合△ 规定 通知抄送:卫生部农卫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河南省卫生厅 2008年4月28日印发

篇三: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农卫?2010?1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管理,方便参合农民外出就医和报销,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县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农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 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市、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

(三)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 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见附件),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转。

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第五条 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

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县(市、区)合管办。

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

转诊手续。

第七条 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出具费用汇总清

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到所在县合管办报销。

第八条 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与转入医疗机构签订直补协

议的,按照直补协议约定的转诊及报销程序办理。

第九条 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出院参合农民所在县(市、

区)、姓名、合作医疗证号、出入院时间及费用信息等在医疗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

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合管办违反本规定,按照新农合有关

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样式)

编号:

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

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

主题词:农村卫生 新农合△ 规定 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l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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