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更新时间:2023-12-25 15: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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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安徽粮食批发市场作为中心市场,其他有关粮食批发市场作为分会场,由中心市场与分会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共同承担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的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需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交易的,首次开户报名时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此后参加交易可通过传真或电话报名。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开户银行:安徽省农发行营业部 账号:20334999900100000130771

账户名称::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 帐号:20321029900100000043561

账户名称::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帐号:20332999900100000090711

账户名称: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处 开户 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闽侯县支行 帐号:20335012100100000099811

市场名称: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

开户银行:湖北省农发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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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20342999900100000064731

账户名称: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江西省九江市农发行庐峰支行 帐号:20336040100100000116251

开户单位: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20344999900100000028611

买受人在任一(其选择的)批发市场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获得交易资格后,可在任一(其选择的)批发市场现场或远程互联网上进行竞价交易。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号牌(交易单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密钥)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市场将交易号牌(交易单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密钥)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交易资格的买受人。以上代码、密码、密钥等为买受人的资格凭证,属买受人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提供出卖人承储库名单和标的(包括所卖粮食的存储地点、品种、数量、质量和储粮形态等)。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交易会前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交易会前在有关网站公示《交易授权书》、《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交易时间原则上为公告交易日上午8:30、下午2:00开始。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交易市场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通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按时登陆网上竞价销售系统。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X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十九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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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买受人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买受人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竞价销售所报价格是以进口合同规定水分14.5%、杂质1.0%为基准价的出卖人承储库车(船)板交货价,不含包装。车(船)板前费用50元/吨已包括在合同成交价格之中。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火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粮食出库费用、短途运费、火车站台(码头)使用费、站台上车(码头上船)的搬运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合同》。参加网上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三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中心市场负责先期竞价交易的准备工作;各批发市场负责买受人资格审核、保证金、竞价交易过程、交易合同的签订管理;粮源地市场负责货款收取与支付、履约执行的监督管理和商务纠纷处理等,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第二十七条 若买受人购买的为异地粮食,由批发市场将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转入到粮源地市场,买受人应将货款交到粮源地市场,合同的履约执行由粮源地市场负责。保证金在市场间划转后,买受人与批发市场的债权、债务随之转移。网上交易买受人应将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到意向购买粮源地市场。

第二十八条 竞价销售过程中如发现标的有误,中心市场有权暂停交易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成交合同经交易市场审核后,由中储粮总公司授权有关分公司及时盖章。有关批发市场要将合同签订结果抄送当地农发行省级分行。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3日起,交货期为2个月(实际存储库点小麦出库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2个半月;对在春节正月初一前一个半月内成交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二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实际存储库点小麦出库数量在2000吨以上,或在春节(正月初一)前一个半月内成交的合同,买受人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5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要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出卖人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发货,同时抄送有关农发行省级分行。出卖人承储库凭买受人出示的合同和交易市场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及时组织发货。

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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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结清货款。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保管费用标准向出卖人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3日内必须向交易市场书面提出。如买受人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6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结清货款。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将货款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账户后,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出卖人发货时,必须提前通知买受人及时派人到承储库组织当场验收并监装。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准,数量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如买受人对计量衡器有疑议,由交易市场组织双方到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有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对因实际水分、杂质与进口合同规定(水分14.5%,杂质1.0%)有差异的,在结算标准数量基础上实行增扣量,确定实际交货的数量。具体办法如下:

1、 水分指标以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2、 杂质指标以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验收无误且按结算标准数量和竞价销售成交价开据、收取增值税发票无争议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双方按规定的水分、杂质结算的标准数量,同时要注明按实际水分和杂质交货的数量)并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扦样、检斤、化验(以GB5490~5498-85有关检验规定为准),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买卖双方。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三十九条 出卖人承储库发货后,对于销售货款扣除车(船)板前费用后,余额高于入库结算价的,由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按入库结算价拨付至临时存储进口小麦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农发行贷款,盈余由中储粮总公司汇总并扣除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向出卖人承储库收取的交易费用(0.8‰)后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对于余额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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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库存成本的,由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余额部分货款拨付至临时存储进口小麦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价差亏损部分(含出卖人交易费用)由中储粮总公司汇总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拨付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将补贴款拨补到出卖人承储库,承储库应及时足额将补贴款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不得挤占挪用;将交易费用拨付到有关粮食批发市场。有关入库结算价和临时存储进口小麦贷款企业由中储粮公司及时提供给有关粮食批发市场。

第四十条 买受人需用包装物时,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库内储存方式为包装的,包装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含在汽车板前费用内)。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点(实际储存库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上班,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出卖人和交易市场。

第四十三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出卖人预交的相应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

第四十四条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的账户,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及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出卖人和交易市场。买受人未履约部分的粮食将在今后继续安排竞价销售。

第四十五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发货,视为出卖人承储库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结清双方已履约部分的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未履约部分的粮食由出卖人承储库自行处理,并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自行承担。违约保证金由出卖人承储库自行承担,中央财政不予负担。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临时存储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中储粮当地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二)适当延长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批发市场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六条 交易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卖人拨付货款的,由交易市场按现行银行利率向出卖人支付未发货款的贷款利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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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心市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交易细则中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修改。如有重大修改,须报国家粮食局批准同意。如遇未尽事宜,由中心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由有关粮食批发市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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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lc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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