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冶金机械等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德安监发〔20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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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德安监发?2011?28号

德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冶金机械等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

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冶金机械等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监管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冶金机械等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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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涉及各行各业,使用单位量大面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参差不齐,许多工贸领域使用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系统了解,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几率较大,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已成为当前冶金机械等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且时有事故发生。对此,一定要提高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发生事故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监管,要将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纳入监控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摸清全市冶金机械等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底数

一是全面排查工贸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除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种类、生产规模和事故隐患情况,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并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填写《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做到“一企一档”,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将使用以下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1)使用剧毒化学品(见《剧毒化学品名录》);(2)使用《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2类第1项易燃气体;(3)使用《名录》第2类第3项有毒气体;(4)使用《名录》第3类第1项低闪点液体和第2项中闪点液体;(5)使用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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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的危险化学品;(6)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7)工作场所日使用量超过0.3吨且储存总量超过2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对以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工贸企业做好调查分类,建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工贸企业档案。填写《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工贸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2年1月5日前报市安监局。

三、强化冶金机械等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监管措施

(一)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对辖区内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备案工作,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40号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要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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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要按照规定查清与相关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企业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辖区县级安监局备案。各县(市、区)安监局从第四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市安监局。

(二)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三十二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提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价单位本着企业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德州市开展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中确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评价导则要求进行编制,2012年1月5日前报市安监局,经审查合格存档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安全评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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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对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要负全责,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时难以整改的,评价机构应指导企业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并认定可行结论,评价结论只能为“符合安全生产使用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使用条件”,并加盖公章。各县(市、区)安监局对于经安全评价提出问题无法整改又无安全保障措施的,甚至随时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企业,应立即责令停产,并报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对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企业的监管措施

1.每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诊断辅导。诊断辅导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看资料台帐、检查作业现场、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现场考核等形式进行。诊断辅导结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指导企业查找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2. 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要加快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明年50%以上达标,2013年底前全部达标,督促建立企业自我纠错、自我防范机制。

3.加强对有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和《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9?81号)执行,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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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l9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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