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建设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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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令第20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

决 定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将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以下简称六个区)培育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部署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把重庆建设成为“一中心、多组团、城镇群集合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总体定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现代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切合我市特殊市情,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通过扩大行政权项和优化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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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基本手段,切实增强六个区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将六个区培育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构筑我市科学合理的城市集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做到行政管理主体、内容、程序合法,做到权责一致,高效便民。

(二)合理有序赋权。遵循我市的特殊市情,科学合理地划分市级职能部门和六个区职能部门的权限,通过依法界定、依法授权和依法委托等方式,将部分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项赋予六个区行使,既要充分发挥市级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又要充分发挥六个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市和六个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三)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搞好区域规划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加强财金支持力度,强化城市配套功能等举措,加大对六个区的扶持力度。

(四)促进区域发展。着眼全市发展大局,通过创新行政管理,进一步增强六个区统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六个区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扩大行政权项,增强六个区统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依法界定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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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级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等行政权项共15项,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由六个区的相应职能部门行使。

2.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的执业护士的注册和注册事项变更审批权,实际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并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机关行使,但实际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劳动合同鉴证权等行政权项共9项,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依法界定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共25项,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

1.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重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等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权共19项,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2.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权等行政监督检查权共2项,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3.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区级行政机关所属的与举办单位机关规格相同的事业单位设立、撤销、调整和更名权等人事编制权共4项,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共25项,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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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等行政许可权共35项,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委托给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2.法律、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实际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委托给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权等涉及安全等事项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权共6项,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的规定,委托给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共42项,具体内容见附件3。 上述行政权项通过依法界定、依法授予和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后,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六个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优化配置资源,增强六个区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搞好区域规划布局

优化产业规划布局。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牵头指导六个区作好产业发展规划,理清产业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发展重点,突出区域经济特色,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市规划等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六个区编制好以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中心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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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工业规划布局。市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六个区编制工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指导六个区加强重大项目的策划和前期工作,将六个区的发展重点及重大项目纳入全市工业发展规划。

优化其他规划布局。市国土房管、交通、商贸等部门要指导六个区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商贸等专项规划。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以“强化骨架、巩固中心、增强辐射、形成枢纽”为目标,加快高速公路和县际公路建设,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重点码头,使六个区尽早与周边区县形成区域交通循环和区域交通枢纽。

加强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技术先进、灵活高效、安全可靠的信息通信网络,重点建设以光缆为主的干线传输网;以水能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为重点,以电网和管道建设为纽带,建设一批中小型水电站,形成地方骨干电网,加大能源保障力度。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集中力量重点建设规划中的骨干水利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和供排水重点项目,尽快改善六个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对六个区自主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在办理立项、征地、招商、收费核定等程序性手续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扶持重大产业项目

加强对产业项目的支持。在布局全市产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六个区优先安排,尤其是增强六个区带动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产业项目。在市级重大项目库中,加大涉及六个区的重大项目数量,推动六个区的重大项目特别是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设。对主城区“退二进三”产业转移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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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区。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谋划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力争引进国际或国内的500强大企业、大集团的产业项目,每年谋划实施一至二个投资上亿元的生产性税源项目。

加强对特色工业园区的支持。将六个区的特色工业园区纳入全市帮扶的重点园区范围,市级有关部门在土地指标、园区规划、融资担保、招商引资等方面要予以重点协调和支持。

加强对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加强指导并积极组织六个区的企业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市级技术中心,提高竞争能力。

(四)加大财金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财政调节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增加财力用于六个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用好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在市级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商贸结构调整资金、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安排上,加大用于六个区的比重;调整农发资金的结构,优先支持六个区中心镇的农产品加工贴息贷款;整合和落实专项资金,按照总量平衡、动态管理的原则,整合各种资源,集中力量,保证重点,主要用于六个区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和构建发展平台的民用支线机场、火车站、城市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加强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要着力在六个区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增强其对金融资源的吸纳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顺应国家金融改革发展要求,在依法合规经营和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六个区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不断提高新增贷款总量用于六个区经济发展的比重。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审批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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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加大对六个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努力使金融服务适应六个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五)强化城市配套功能

完善区域机构设置。加强六个区的社会服务功能,应急指挥、环境保护、消防、海关、卫生、科技、教育和民商事仲裁等需要设置区域性管理或服务机构的,原则上设置在六个区。

健全金融机构体系。重庆地方金融机构应在六个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在六个区设置分支机构。

培育各类中介机构。采取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咨询、评估、审计、拍卖、代理、认证、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机构在六个区设置总部或分支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指导,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培育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是市委、市政府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六个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长效机制。六个区人民政府要以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和六个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跟踪改革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加以推广。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房管、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相关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六个区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加大对六个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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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三)制定配套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六个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好相互间权力与责任的划分和界定工作,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确保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真空。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下发本部门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的业务对接等工作。涉及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市级有关部门还应当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六个区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载明委托当事人名称、委托事项、委托依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和委托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编制等部门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本决定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决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五、本市原有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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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依法界定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25项)

序号 名称 原行使现界定主体 主体 主 要 依 据 权 限 外商投资1 项目核准权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2.《重市发展区发展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行改革行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政管理政管理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部门 部门 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第六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 部分。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权(但应与内资项目相应领域管理权限相对等),并向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

水电站建2 设项目核准权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 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类建3 设项目核准权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 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社会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 部分。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建设项目核准权。 部分。除市级部门(包括所属事业单位)投资外的项目核准权。 10

主题公园建设4 项目核准权 市政府 区政府 林地流转5 审批权 市林业区林业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十、社会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十、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主题公园由市政府核准。 1.《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 全部 部分。国有林的拍卖、入股、联营审批权,国有林500亩以下转让、划拨审批权。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6 评价文件审批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房屋7 权属登记权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部分。市级审批项目中,除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辐射类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目和电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镀、化工、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造纸、医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药等可能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建造成严重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污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染、生态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破坏或存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在严重环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境风险的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建设项目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 1.《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全部。不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再套印市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地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政主管部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门印章,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2.《房地产由区人民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政府按照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重庆市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土地房屋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权属登记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条例》办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理。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 12

经济适用住房8 项目行政确认权 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 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其他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4.《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军队、宗教、机场的土地使用权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确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市建设区建设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行政主行政主全部 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管部门 管部门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2.《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 13

部分。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权。但以下项目除建设外:1.市工程级重点建勘察设工程;9 设计2.主要使招投用市级及标管以上财政理权 资金(含国债资金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以及使用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国际组织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或外国政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府贷款、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援助资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金)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部分。所工程六条第一款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有民用建施工图(含市建设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筑工程和勘察10 成果)行政主行政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市政公用管部门 管部门 审查合格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房项目的建审查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施工图合格书备管理办法》 (含 案权 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市建设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行政主行政主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管部门 管部门 案。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4

科技成果11 登记权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建筑企业安全12 信誉等级评定权 市建设区建设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审查机构勘察成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果)审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格书备案权。但以下项目除外: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工程。 《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科委视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组织、部门或科技中介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受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第六条 在本市实施并由财政科技投入的国家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全部 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第七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机构或组织和个人的计划成果或其他成果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第九条 市科委委托有关市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指定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执行区建设行〈重庆市建筑业企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暂行办政主管部法〉的通知》(渝建安发〔2002〕13号)第八条 建门可自行筑业企业安全信誉等级的申报、考评、发证实行组织开展分级管理。1.三级建筑业企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评定,建向注册所在地 筑 15

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评定。三月十五日前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备案发证。2.二级(含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初评意见,三月一日前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进行考核、评定、发证。报重庆市建委备案。3.市属建筑业企业、外地来渝建筑业企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申报,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组织考核、评定、发证。报重庆市建委备案。 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参加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定。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13 冠名权有偿使用审批权 执业护士的注册和14 注册事项变更审批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号)第九条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市民政区民政名权有偿使用,须由建设方或经营管理方向构建行政管行政管筑物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理部门 理部门 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全部 市卫生区卫生1.护士执业注册由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中行政管行政管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理部门 理部门 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全部 16

环保行政15 处罚权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环保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 将第十七条关于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限额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七条表述为:“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市环境区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2.《重庆市环境保护不再按处保护行保护行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自治县)环境罚金额分政主管政主管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区权。 部门 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数额的罚款,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数额的罚款,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部分。行使中职教育教学工作督查权,教育部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内的专业设置权,规划外的新增专业审核权,在教育部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意见框架内的课程设置权,自主安排部分课时的调控权,规划目录内的专业课教材自主选择权。 全部。并中职教育教学16 业务管理权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2.《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2号)规定:教育部负责颁布关于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并组织制定重点专业的市教育区教育指导性教学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行政主行政主部门和行业部门负责关于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管部门 管部门 见和重点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并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发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其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地(市)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地(市)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与变化情况适当对实施性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17 契税

市财政区财政《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17

减免权 部门 部门 排污18 费征收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采砂砂石19 资源费征收权 年产5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20 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权

市水行区水行政主管政主管部门 部门 令第28号)第十条 契税的减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契税减免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超过10万元减免额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提出减免方案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 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二十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部分。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和国家、市级审批的 年污染当量20万以上的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以外的排污费征收核定权。 全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2〕189号)第七条 年产5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和市属建设项目(包括北部新区、高市商务区商务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缴纳行政主行政主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管部门 管部门 库;其他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二八分成,缴入区县(自治县、市)国库,市分成20%部分,年终通过两级财政结算。 全部 18

工程技术建筑专业21 中级职务评审权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规定: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市人事区人事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行政管行政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理部门 理部门 批准组建。 全部 高级技工22 考试评定权 劳动保障23 监察权 工伤24 证核发权 劳动合同25 鉴证权

1.《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规定: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市人事区人事单位工人的技术等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行政管行政管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理部门 理部门 2.《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渝人发〔1998〕116号)规定:市人 事局负责全市高级工和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渝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的评卷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中级工、初级工的评卷工作。 市劳动区劳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保障行保障行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政主管政主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部门 部门 市劳动区劳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保障行保障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十政主管政主管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部门 部门 伤的,发给《工伤证》。 市劳动区劳动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保障行保障行知(劳力字〔1992〕54号)第二条 劳动合同鉴政主管政主管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部门 部门 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全部 劳动保障日常监察权 全部 全部 19

附件2:

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25项)

序号 授权 名称 机关 被授权机关 主 要 依 据 权 限 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审批权《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除涉及城市总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性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规模、1 局部调市政府 区政府 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发展方向整审批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和总体布权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局重大变关审批。 更的审批权),并上报市政府备案。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由区人民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政府审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批,区土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地行政主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管部门办府批准。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理有关手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条 市区范围内国有土续,并在国有土地的划拨或有偿使用以及下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每月将宗2 地出让市政府 区政府 的划拨或有偿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地面积审批权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200亩以目;(二)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三)外上的国有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 (四)占用2公顷以上土土地出让地的建设项目;(五)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划拨或有行政主管偿使用,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部门备案。 20

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以及大型厂3 矿、驻渝部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权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部分。除《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城市政府确区城市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项定的重要规划行目以及大专院校、大型厂矿、驻渝部队的修建性地区和大政主管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专院校外部门 他的,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的修建性批。 详细规划审批权。 部分。除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的城市规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划区外的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的总体规划,由区、县重点建制(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镇(含工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业点)总体规划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权,并上报市政府备案。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好可行性论证。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报国务院批准;(二)凡由国家投资的市级以下风景名全部 胜区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三)其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1.《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全部 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21

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4 市政府 区政府 总体规划审批权 市级以下风景名胜区5 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审批权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以市城市6 下历史规划行文化名政主管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镇保护部门 规划非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权 部门 市城市专业规规划行7 划编制政主管审批权 部门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部分重大特殊8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历史文化名镇、传统街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06号)第八条 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调整程序。严格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规范城乡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管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等强制性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必须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成果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成果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局部地区的专业规划,属城市规划区、跨区域和重点地区的,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一)在《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二千五百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机场规划发展控制区、机场净空及通信台站和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三)其他区域内跨地区项目、军事设施项目,市级以上能源、交通、通信项目,限额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地区内的建设工程。 全部 部分。赋予以下项目的规划管理权: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市 22

级及以上文物保护项目除外);2.跨渠江、涪江、綦江、大宁河、小江五条江的桥梁,隧道工程;3.总装机容量小于1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4.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固废物处置场;5.一般港口;6.限额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出租汽车新增9 运力指市政府 区政府 标审批权 市内普市交通区交通10 通货物行政主行政主运输船管部门 管部门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其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并可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的变动情况,合理决定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27号)第四条第一款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彻底改变为增加财政收入而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的错误思想。在本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时,方可召开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听证会,根据合理需求提出新增运力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禁止盲目新增出租汽车运力的做法。 1.《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23

全部 全部 舶营运登记权 液化石市商务区商务油气经11 行政主行政主营许可管部门 管部门 权 液化石油气储市商务区商务12 配站、行政主行政主瓶装供管部门 管部门 应站

内营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第八条 开业的审批权限: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其中经营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游运输的除外),申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批准;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三、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业前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禽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临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九条 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一)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申请;(二)所在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书,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符合条件的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场),液化气、合成气集中供气站必须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选址24

全部 全部 (点)新(改、扩、迁)建项目审批权 定点,按规定办理施工前的有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专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特殊工种、因病提前13 退休审核审批权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学科技成技术行14 果鉴定政管理权 部门 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9〕8号)(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GB/T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1994〕第19号令)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全部。因病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安排检查和组织评审。 部分。除国家、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之外的科技成果鉴定权。 25

机动车市公安15 驾驶员机关 考试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区公安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机关 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五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6〕17号)第二条 一区安全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实行备生产监案管理。第四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经营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及其生产、部门 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向备案单位颁发《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证书》或《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并将备案情况予以公告。 部分。轻便、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考试权。 一般劳动保护用品生16 产、经营备案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全部。一般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权,备案后将企业名单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告。 失业残疾军人17 在职改在乡审批权 《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民函〔2002〕52号)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1.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3.未再就业。二、审批程序:1.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市民政区民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并提供劳行政管行政管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街理部门 理部门 道办事处(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区劳动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保障行管理体制。(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政主管鉴定工作,制定规定、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部门 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二)各省、自治26

全部 国家职业资格18 证书核发、颁证权

部分。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颁证权(全国统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印鉴和核发办法。 1.国家技监局《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饭店星三星级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并承担推荐旅游饭市旅游区旅游五星级饭店的责任。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19 店评行政主行政主级饭店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全国旅游饭店定、复管部门 管部门 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核权 2.《重庆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施细则》(旅星评发〔2005〕9号)规定:重庆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授权与督导,统筹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主城区建设工市建设区建设工程项目建筑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程的监20 行政主行政主〔2006〕181号)规定:主城区外的国家和市的重督管理管部门 管部门 点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权 程)纳入市管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模式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商定。 考的14个职业及驾驶员职业除外);普通技校、中职学校的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颁证权(本科院校、高职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职中除外)。 全部。由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按国家标准负责对辖区内三星级及以下旅游饭店的评定及复核,并报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备案。 部分。赋予具备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监管能力的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 27

施部分监督管理权(含施工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工程造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不符合国粮食质市粮食区粮食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21 量监督行政管行政管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粮食检查权 理部门 理部门 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04〕266号)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 部分。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定期监督抽查权。 28

区级行政机关所属的 与举办单位机关规格市机构区机构22 相同的编制管编制管事业单理机关 理机关 位设立、撤销、调整和更名权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市公安23 和个人机关 嘉奖和一般民警荣立三等功审批权 区公安机关 事业单市人事区人事24 位人员行政管行政管公开招理部门 理部门

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一)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与举办单位机构规格相同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在名称中冠“重庆市”但不冠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名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全部 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四)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2.《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渝编〔2003〕27号)二、审批权限(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9.各区县(自治县、市)属局级事业单位设立、撤销、调整及更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记二等功和个人记一等功、二等功奖励;(二)地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三)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局长、政委记三等功奖励;(四)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全部 功奖励。第十五条 地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二)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嘉奖励;(三)地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励。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部分。区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地(市)、县(市)属事业单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位公开招29

聘审批权 发行员职业资25 格组织培训权 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2.《新闻出版署、劳动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规定 图书发行从业人市新闻区新闻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出版行出版行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政部门 政部门 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聘人员简章的审定、发布与考试组织实施权。 全部 30

附件3:

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42项)

序号 委托 受委托 名称 机关 机关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桥梁管辖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征求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将工程建设方案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区水行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政主管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部门 意,或建设项目的位置、界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计划、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 主 要 依 据 权 限 河道管理范围1 内建设项目审批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部分。1.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国家审查权限以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批权,但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2. 所有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31

河道采砂2 许可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意,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一)在国家管理的河道(长江、嘉陵江、乌江)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属于国家审查权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转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国家审查权限以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不足1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二)在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市管河道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上,申请修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三)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划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有影响,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四)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在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河道主管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述活动涉及航道、港口、码头、桥梁等范围和通航安全的,还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区水行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政主管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部门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 部分。1.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权;2.嘉陵江、乌江河道 32

建设项目水土3 保持方案审批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股份有限市工商区工商公司4 行政管行政管登记、理部门 理部门 年检权 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2.《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发放。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批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款之外的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2.《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水保〔2005〕45号)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分级审批权限报批:(二)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批中央立项项目中占地50万平方米以下的和市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三)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及市级以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 采砂许可权。 部分。除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 全部 33

货运船舶营运检市交通区交通5 验权、行政主行政主建造管部门 管部门 检验权 港口经营企业6 经营许可权 市交通区交通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1.《港口法》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四、对行政许可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审批权限划分:1.港口经营许可(1)集装箱码头、滚装码头、化危品码头经营许可,由市交委审批。(2)对主城六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码头、其他区县设计能力为20万人次/年以上的客运码头、设计能力为10万吨/年以上的货运码头经营许可,由市交委审批。2.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由交通部审批。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由市交委审批。4.采掘、爆破等危及港口安全活动的审批。长江、嘉陵江沿线港区范围内的,由市交委审批;乌江及其他支流港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县的交通局(委)审批,报市港航局备案。5.岸线审批(暂行,交通部岸线管理办法出台后再修改)。(1)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 部分。1.船舶营运检验权;2. 万州、涪陵、合川、江津4个区的船舶制造检验权。 部分。除规模以上(10万吨以上)港口,客运和化危品港口的经营许可权外的其余港口经营许可权。 34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市交委征求市有关部门意 见后,转报交通部审批。(2)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交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报交通部备案。(3)乡镇码头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由当地交通局(委)审批,报市港航局备案。(4)趸船设置。长江干流、嘉陵江、乌江支流设置趸船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其他支流设置趸船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当地交通局(委)审批,报市港航局备案。 1.《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其他货运经营的,向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货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35

危险货物运输7 经营审批权 市交通区交通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全部 营运客运车辆8 等级类型评定权 乙种危险化学9 品经营许可权 市交通区交通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部分。高级车的初次评定权。 市商务区商务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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