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零负团费的危害性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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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济学》期末考核课程论文

题目旅行社零负团费的危害性及对策分析

系别旅游管理系

班级 2013级旅游管理本科班

姓名氵冫氵

学号 21231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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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零负团费的危害性及对策分析

1引言

旅游“零负团费”就是指组团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只收取游客的往返交通费、景点门票费等部分费用,旅游产品价格等于甚至低于旅游产品成本,旅游者在旅行目的地吃住行等费用以及旅行社的利润都是从导游对旅游者的购物及推荐各种旅游自费活动中收取的一种旅游现象。

“零负团费”又分为“零利润”,“零团费”,“负团费”三类,零利润就是地接社收取组团社的接待费用只是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游的基本费用,地接社没有任何利润。“零团费”也称“零接待费”即地接社不收取组团社任何费用,接待费为零。“负团费”就是地接社不但不收取组团社的接待费用,反而向组团社支付“个人佣金”即地接社花钱“买团”。接待费用的不足以及旅行社的利润、导游收入全靠游客在旅游目的地额外消费,从中抽取回扣来弥补。由此可见“零负团费”承受很大的风险,游客的权益遭受侵犯不可避免。

2. 旅行社零负团费的成因

2.1经济原因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想外出游玩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外出旅游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就目前来说,旅游人群中大多数人的收入都是相对较低的。而出门旅游肯定是要花钱的,所以游客在出游选择时就会选择团费相对低廉的旅游团,现在的旅游市场正好为旅行社提供了“特价游”的机会,旅行社也抓住了游客图便宜心理,降低游客的消费心理门槛,与其他旅游企业联合推出“零负团费”的旅游团吸引游客参加。

2.2高额的回扣

旅游者外出外出旅游的消费观念相对平常来说是相对较大方的,所以旅游者高额消费回扣给旅游经营商获得很大利润,这对地接社来说即使组团社不给钱地接社也能从游客消费回扣上获得一定的利润,于是“零利润”、“零团费”、“负团费”便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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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游客消费观念

目前我国旅游者的消费观念还不够成熟,游客愿意在旅游地大肆消费也不愿意在团费上多出一丝的消费,并且旅游者存在着一定的自私心理,情愿把钱花在自己的购买物品上,不愿把钱话费在导游的小费以及团费上。

2.4旅游组织的欺骗和诱惑

旅游经营者旅游游客对旅游市场不够熟悉甚至是一无所知这一特点,他们往往把事物美好的一面介绍给旅游者,激发他们的出游热情,而不利于他们的一面通常不提,或故意掩盖顺应旅游者的心理状态。并且旅游企业的从业人员多数受过旅游专业学习,学习过旅游心理学,很容易抓住游客的消费心理,让游客处于身不由己的境地。

2.5我国政策体制原因

我国旅游行业经过几次改革旅行社从业门槛变得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旅行社出现,造成了旅行社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强烈,旅游社为了争夺客源渐渐的演变成了低价竞争,并且旅行社发现了游客购物和自费活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才促使“零负团费”的发展壮大。再旅游市场的监管方面也存在巨大缺陷,旅游市场相对独立性较强,在我国多数以行政区域划分,旅游目的地都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单元。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各自为政”造成我国旅游市场监管漏洞百出,监管不力。在一方面导游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绝大多数导游属于挂靠导游服务公司的“社会导游”没有固定工资,导游服务公司只是在年审时问一下,平时与导游没有什么联系,多数导游四处漂泊有的为了生存还要花钱从旅行社买团,在带团过程中靠收取回扣获得利益,这直接促使“零负团费”现象愈演愈烈。

3旅行社零负团费的危害性

3.1对旅游者利益的危害

在零负团费的团队中,游客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强迫购物和自费项目,让游客有屡屡受骗的感觉,导游有意无意更改行程延长购物时间,减少游览时间使游客感受不到高品质的旅游服务。如果游客拒绝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等额外消费可能会遭到导游的辱骂、甩团甚至是殴打,游客陷入高价游的陷阱心情郁闷,美好的出游愿望被现实打击的四处飘零留下伤感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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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导游利益的危害

零负团费使的旅旅行社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旅游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得旅行社为转移经营风险把旅行团以倒卖的方式给导游,从导游那里收取“人头费”让导游承受巨大的风险,整个旅游活动对导游来说就是一场赌博,这边使得导游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导游在旅游活动中就承担着原本不必要的风险。

3.3对旅行社利益的危害

零负团费形成旅游产品低价收费标准,导致旅行社必须降低成本才能盈利,从而使旅游活动不可能规范,在出游线路上安排一些免费的或档次较低的景点充实到整个行程,在接待标准也会是档次最低的,运用模糊语言玩起文字游戏诱骗旅游者。在竞争压力和利益驱使下旅行社就会铤而走险,采取过激行为不免会发生争吵冲突,招来投诉旅行社诚信尽失,名誉扫地,客源市场丢尽从而出现经营隐患企业很难发展,最终可能会出现关门倒闭。

3.4对旅游目的地的危害

零负团决定了旅游经营者只能低成本运作,那么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游等条件也不会太好,尤其吃住条件差,卫生状况不良,环境脏、乱、差游客的基本生活条件都得不到保障,再加上假冒伪劣商品充满整个市场和购物上当受骗,受导游诱骗参加自费项目昂贵的项目。这一切将会使得游客心灰意冷,到处抱怨最终去投诉。旅游目的地景色再美也会让游客失望,直接伤害了旅游者的出游心情,旅游目的地的形象便会在游客的心中留下坏的印象。再加上旅游者的口碑宣传和多种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都会很大程度上损害旅游目的地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3.5对旅游业整体的危害

零负团费使旅旅行社的盈利不能保障,导游收益不稳定,加之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以及游客的理性消费,使得旅行社和导游以及游客都承担这一定的风险。长此以往旅行社必将倒闭,导游必将跳槽转业,游客也必将流失。这将会对整个旅游业带来不可挽回的危害。

4治理旅行社零负团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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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标明旅游产品价格

旅游企业在制定旅游产品价格时要与实际价值相符。并将旅游各项服务价格详细列出,额外自费项目及价格都要列出,由游客选择是否参加,旅行社要对所有的费用都有相关的解释与阐述,让游客知道所花的钱都用到了什么地方。让游客清楚的感受到参与的旅游团队是什么层次的。

4.2规范旅游服务

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服务规范,让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有标准依靠,便于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和相互之间的比较,让游客更容易识别和选择。通过规范的旅游服务标准积极引导游客合理消费,对游客一味追求低价旅游产品的行为作出适当的提示,告诫他们价格与价值是相适应的低价的旅游产品只能是低价的旅游服务,从而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3明确旅游业之间的合同管理

旅游主管部门要明确强化旅游业之间的合同管理,旅行社游客导游三者间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旅行社与游客之间,旅行社制定合同要后与游客商榷修改,要让游客明白合同内容,并将合同中对游客不利的一面及时提醒,行程表要详细列一切产品以及服务的标准价格。额外自费项目要明确表明内容和标准价格,服务标准要与合同中标明的相一致,杜绝霸王条款的产生。旅行社与导游之间,旅行社聘用导游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充分保障导游的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要求到由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损害旅行社和游客及他人的利益要进行赔偿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条例。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地接社要严格按照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内容做好接待服务,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更改行程,更不能诱骗游客进行额外消费。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加强事后的监管力度对违约行为追求其违约责任,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其法律责任。

4.4扩大旅游企业规模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旅游企业的规模都相对较小,特别是旅行社之间规模都很小,所以就缺乏竞争力。为了提高竞争力旅游企业应该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手段提升自己的规模增强自身在旅游业中的竞争力,并结合自身的情况打造属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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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旅游品牌,推出属于自己的特设旅游产品。诚信经营,使得自己品牌在游客中留下良好的形象。

4.5维护并确保导游利益

导游是与游客接触最多的旅游人员,导游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旅游活动。在中国旅游业目前而言,导游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目前有些导游基本工资低甚至是没有,有些更甚者还要花钱向旅行社购买旅游团,所以导游在工作中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为了生存导游最终会侵犯到游客的利益,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改变导游报酬体制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树立导游新形象。

4.6政府制定相关制度与法规

零负团费在运行中已经违反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只是由于这些法定职权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所以导致零负团费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所以针对零负团费这一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该联合执法共同治理零负团费的问题。零负团费在我国扎根的原因根本上还是我国的管理监察方面存在着漏洞,所以政府要加强政策的引导和监管,制定适合旅游业良性发展的政策,对整个旅游市场统一进行整治,严格执法力度要大。旅游主管部门要时刻关注、引导整个旅游市场,完善的制度可以使旅游业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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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宋汉林.旅游零负团费:法律视角的规制与反思《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0(12):42-43

[2] 韦亮.国家旅游局将重点打击“零负团费”.经济学参考报.2007-07-27.

[3] 傅林放.论“零负团费”的法律治理《旅游学刊》, 2010, 25(09):71-76

[4] 伏六明."零负团费"对导游人员的影响及其对策分析《湖南第一师范学报》, 2010(05):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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