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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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

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2号

经2001年6月29日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1989年12月31日发布)。

2.《城市房屋产权产捂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1990年12月31日发布)。

3.《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1990年12月31日发布)。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41号,1995年1月23日发布)。

部长 俞正声

二OO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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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2000)建协字第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80个。获奖工程的类别(见附件1)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35%;住宅工程占22%;市政、园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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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占8%。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二) 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三) 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容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 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高层住宅。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人评选工程范围: (一)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 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 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四) 保密工程。 (五) 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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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总公司)鲁班奖的参评工程数量。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

(一)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 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 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四) 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五) 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六) 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 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 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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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 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三)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含同,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只可申报一项鲁班奖工程。 第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鲁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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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ji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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