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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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云南省科技厅 【颁布时间】2008-9-26 【实施时间】2008-11-1 【效力属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9月18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1.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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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二)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配置方式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 (一)无偿资助

1.定额补助:指对于已经省科技厅审定予以立项的研发及公益性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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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经费:指对于争取到国家支持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匹配。

3.后补助:指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等预期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以及保健食品开发、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开发等预期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定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先自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批、认定后,省科技厅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后补助经费。

4.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可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申请贷款的项目须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二年。

(二)偿还性资助。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急需、投资较大但又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渠道筹措经费且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承担的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经费,到期一次收回。 (三)风险投资。对于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企业技术上市培育项目等,省科技厅通过有关投资机构注入一定额度的资金参与股权投资。

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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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100×8%+(资助经费总额-100)×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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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四章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与核批

第六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第九条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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