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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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

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律师执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律师执业审核。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第十条。

三、审批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品行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申请材料(本规定所列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区县司法局提交;区县司法局经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一份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一)申请专职执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申请书及《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或原律师执业证注销的证明; 5.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未有下列情形之一:(1)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3)系公务员;3.申请人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4.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5.人事档案存放于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交流机构)。 (二)申请兼职执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申请书及《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或原律师执业证注销的证明;

5.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和同意其兼职执业的证明;

6.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8.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未有下列情形之一:(1)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3)系公务员)。 (三)申请在本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证复印件;

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相关情形(①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②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申请人系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③系应当终止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

任的,在该所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的证明; 6.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8.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申请人申请变更前持有的律师执业证系非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颁发的,领取新证时应当提交原颁证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已经收回的证明;申请受理及办理部门不应将调取业务档案等作为前置程序,拒绝接受当时人的申请。

(四)申请专职变更为兼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证及复印件;

4.申请人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事调动证明及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5.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执业的证明;

6.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兼职执业的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8.承诺书(1.申请人非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负责人;2.申请人原为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已办理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3.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申请兼职变更为专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证及复印件;

4.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6.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申请人已与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3.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4.人事档案存放于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交流机构。) (六)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4.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5.承诺书(承诺:1.已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2.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办理部门:

(一)受理审查部门为各区县司法局,详见下表。

序号 受理审查部门名称 地址 1 2 3 4 5 6 7 8 9 浦东新区司法局 世纪大道2001号2号楼 徐汇区司法局 长宁区司法局 普陀区司法局 闸北区司法局 虹口区司法局 杨浦区司法局 黄浦区司法局 卢湾区司法局 漕溪北路336号13楼 长宁路559号 电话 邮编 58788388 200135 64872222 200030 22050000 200050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2楼 52564588 200333 新民支路28号15楼 飞虹路518号 平凉路852号 延安东路1234号25楼 重庆南路100号13楼 武定路969号10楼、11楼 闵行区莘松路303号 宝山区西门街100号 嘉定区嘉戩公路118号 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28号 松江区园中路1号 青浦区城中北路105号 奉贤区南桥镇气象站8号 城桥镇人民路8号 63171992 200070 25658888 200086 65895035 200082 63278500 200003 63262020 200020 52137199 200040 64988099 201100 56601240 201900 69989888 201822 57951674 200540 37736454 201620 59731890 201700 57184576 201400 59622906 202150 10 静安区司法局 11 闵行区司法局 12 宝山区司法局 13 嘉定区司法局 14 金山区司法局 15 松江区司法局 16 青浦区司法局 17 奉贤区司法局 18 崇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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