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公租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12 13:0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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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公租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市财政局制定发布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1年12月2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住宅和非住宅的保证金分别由市公租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租局”)、公租房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收取和管理。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自承租人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保证金本金。 住宅和非住宅保证金分别收取

为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市财政局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根据《办法》的规定,保证金由承租人按照三个月的租金金额交纳,其中住宅的保证金由市公租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租局”)收取和管理,非住宅的保证金由公租房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收取和管理。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市公租局开设保证金专户应报市财政局审批,业主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腾退房屋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在保证金收缴及退付的管理上,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于收到承租人缴纳保证金的当日,将保证金全额存入保证金专户。并且,应开发公租房保证金管理系统,让其与保证金专户存储银行建立对账机制,保证账务清晰。

市公租局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自承租人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保证金本金。欠缴房屋租金、水、电、气、物管等费用,可由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在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

承租人租用的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在承租人恢复、修理完毕并经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验收合格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后方可退付保证金本金。 公租房保证金收益将统筹安排

公租房保证金收益是指公租房保证金孳生的利息收入或其他收益。在保证金收益及使用管理上,保证金应按不低于账面余额的30%留存备用周转金,用于保证金的正常退付,其余部分可做相应安排,比如:在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银行协议存款;银行定期存款等。

公租房住宅和非住宅保证金收益各自由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分别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市级财政统一管理。

保证金收益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公租房维修、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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