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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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机械二分公司 2006年1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中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及监督检查方面的管理控制。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事故处理程序》 《设备管理程序》 《设备操作规程》 《设备保养有关规定》 2.2 术语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L(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气瓶 包括液化气钢瓶、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氮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

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含履带类设备、叉车、装载机、轮式挖掘机)。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是特种设备(不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3.2 技术监督部是压力管道管理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3.3 设备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购买、维修保养、设备操作等方面的管理。 3.4 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总则

4.1.1 气瓶管理遵照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压力管道管理遵照技术监督部相关规定执行。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设备操作等方面的管理遵照《设备管理程序》、《设备操作规程》、《设备保养有关规定》等程序执行。

4.1.2 国家未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的规定以前,仍然按照以往的规定,对厂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4.1.3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1.4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除压力容器焊工操作归技术监督部管理外,其余归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2 特种设备的生产

4.2.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4.2.2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2.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4.2.4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2.5 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4.3 特种设备的使用

4.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规定4.2.2规定的相关文件。

4.3.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备部门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安全部门应保存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

4.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

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

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4 检验检测

4.4.1 锅炉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锅炉水质监督每半年进行一次。新蒸汽锅炉运行头两年及实际运行时间超过10年的蒸汽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首次检验周期为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隔6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安全等级为3级以下的,设备必须封停。

厂驾、起重机械每年检验一次。

4.4.2 安全环保部根据年初计划,联系油田技术检测中心及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组织实施定期检验。

厂驾、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除三类容器)定期检验归油田技术检测中心,三类压力容器归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部门。

4.4.3 安全环保部将每次检验查出的问题反馈给设备管理部,对检验不合格需复检的设备下达封停令。设备管理部按照整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将信息反馈给安全环保部。

4.4.4 被下达封停通知的设备禁止使用,当检验部门复检合格时,封停令解除。

4.4.5 安全附件必须进行检验,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由计量部门负责定期检验,安全阀每年一次由安全部门送检。

4.4.6 特种设备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a 停用一年以上重新起用前; b 遇有四级以上地震;

c 露天作业起重机械遇有九级以上风力; d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4.5 事故管理遵照《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5 记录

特种设备登记注册表 锅炉登记注册表 压力容器登记注册表 特种设备封停令

设备的使用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的设备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并严格组织落实。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1、为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设备操作人员应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 操作人员的职责:

1)正确使用设备,完成定额指标,努力降低燃料、电力、配件等消耗。 2)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开展设备零件磨损分析活动。

4)认真填写设备运转、保养和交接班记录,做到记录内容齐全、准确、字迹整洁。

5)不断提高技术操作水平,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程,懂得维护保养技术,接受专业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

操作人员的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需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3)对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4)对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2、单人使用的设备操作者负责,多人使用的设备或机组,由机长(组 长)负责。每一个设备操作岗位都要有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

3、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设备的操作者持有经考试合格取得的 设备操作证,才能操作设备。

4、建立设备的检点制度或巡回检查制度。根据不同设备的技术性能, 确定不同的日检点、巡回检查、周检点及活动设备的归场检查等项目内容,由操作者和维修人认真检查,并填写卡片。有二班以上作业的单位应同时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5、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实行强制性一、二保列、保制度。认真 贯彻执行设备的“十四字”作业: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安全、整齐。

机械二分公司

2006年1月1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iq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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