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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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县xxxxxx水库工程管理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2008.9.1发布 2008.9.1实施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发布

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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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篇 安全生产管理 .................................. 1 1. 安全管理责任制 ...................................... 2 2.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 ............................... 11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验收制度 .................. 19 5.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 266.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 28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318. 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32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3610.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与报告制度 ..................... 3711.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 4112.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 4713. 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 53第二篇 工程质量管理 ................................. 541. 现场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及规章制度 ...................... 55 2. 管理组织机构职能图及工作职责 ....................... 64 3. 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 67 第三篇 工程计划进度管理 ............................. 871. 工程计划进度管理办法 ............................... 88第四篇 工程变更管理 ................................. 971.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98

第一篇 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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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基建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xx省xxxxxx县xxxxxx水库工程业主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根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依据xxxxxx省xxxxxxxxxxxx水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负责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 第五条 分阶段审批《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计划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计划单》,并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第六条 审批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八条 组织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在现场的实施情况,确保“二次策划”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 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达到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工地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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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组织项目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等有关竞赛活动,按要求进行竞赛申报;组织参建单位落实竞赛活动的有关要求,准备参赛材料,对照竞赛标准开展自查整改,提高项日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使项目达到竞赛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检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收集、归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方面资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第三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监理部需认真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合同和上级有关规定,针对施工特点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策划与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监理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监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作为监理应承担的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配备资质和能力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监理人员 应有有效的资格证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监理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监理依据性资料。 第十五条 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制定工程监理安全控制工作计划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将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标和文明施工策划要求分解到各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应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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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的范围;大中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对施工 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顺序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对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审定方案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对危及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杜绝重复发生严重违章。 第二十一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执行开工审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效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并负责记录和发出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按时发出工程简报并包含安全内容。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和隐患处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行复查并记

录。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笫二十八条 按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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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奖罚。

第三十条 按合同催交并及时提供设计图纸、设备材料以保证不影响施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台账,做好安全监理日志记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有权仲裁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或拒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政策和法规等。

第三十五条 服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设单位、监理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参建人员(包括民工)均应纳入安全管理网络;按照合同要求明确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 系和监督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第三十七条 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切实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时,承包商负直接责任;对分包商的安全工作负监督和指导、教育责任,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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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项目经理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十九条 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

确保实施到位。推行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安全工作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 第四十条 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必须包括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实施中务必落实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安全大检套]一作,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配备合格的施工用机具,加强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仪器、仪表的保养和维护,

使其处于有效完好状态,并建立日常保养、维护制度和台帐。

第四十四条 管理好现场物资,特别是对危险品的管理,存放、使用应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规程要求。

第四十五条 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 建设单位总经理安全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八条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条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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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章 建设单位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第五十三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生产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技术问题负责;

第五十四条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并组织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五十五条 按照“三同时”原则在组织新、改、扩建项目时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审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

第五十七条 负责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十八条 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演。

第七章 建设单位安全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协助总经理、总工及副总工解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上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负有监察责任。

第六十条 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参加安全会,落实安全会会议有关工作安排。

第六十二条 制定现场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安措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三条 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危险点进行分析,制订预控措施,检查项目危险点辨识、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风险管理。督促参建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分阶段组织项目应急预案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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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检查参建单位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参加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参建各方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定期组织安全例行检查活动,跟踪检查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参加定期或随机的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第六十六条 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参加项目达标投产自检、复检工作。 第六十八条 配合对工程承包方的资信评价。

第六十九条 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上级文件传达;项目完成后编写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小结。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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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水库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xxxx水库建设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xxxxxx水库建设指挥部、项目部、监理、施工单位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协作队伍。

第二章 会议类别及内容

第三条 xxxxxx水库建设项目部每月召开两次安全生产全体成员会议,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研究和作出相关处理意见,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全体成员会议,由项目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 1、会议内容:

1)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主管部门和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导参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决定参建各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3)研究xxxxxx水库建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并执行xxxxxx水库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兑现及安全工作考核奖励结果。

5)xxxxxx水库建设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参建各方提议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安全问题。

6)对参建各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在会议上作出处理决定。

7)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勒令停工,并作出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将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2、会议记录:会议内容由xxxxxx水库建设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记录,根据会议决议的重要程度,适时形成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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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单位法人签发,并由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发放范围。 第四条 出席和列席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第五条 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业主项目部经理或副经理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每人次5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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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是施工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存在问题的有效方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2) 发现安全生产中在存在问题、安全事故隐患。

(3) 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 评价安全生产状况。

(5) 提出重大隐患整治的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类别及组织

第二条 安全检查类别主要有:

(1)项目部及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常规检查。

(2)参建单位及施工队和班组检查。

(3)爆破、高处临边、洞室开挖、高边坡开挖等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

(4) 防汛、设备、用电、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专业检查。 (5) 综合检查。

第三条 现场值班检查,每天由建设单位项目部、监理部以及安全部门组织专职安全人员到施工作业现场巡视。

第四条 施工单位检查由施工队长或班组长组织,每周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班组检查由由班长负责组织,对当班施工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由项目部和监理部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和按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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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专业检查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组织技术、机电、安全等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综合检查由建设项目部牵头,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组成,其检查期限为:项目部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参建单位每月两次大检查,对施工队和班组每周一次大检查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方式有:

现场察看;查阅资料、文件、记录、报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其它形式。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

(1) 安全保证体系: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责任)。 (2) 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安全机构健全、安全专职人员配置和素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教育、检查、目标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2)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专项措施的施工组织规划。 (3)设备、用电、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会议、安全统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安全工作制度。

(5)安全投入制度。

(6)施工班组安全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和日常监督指导、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7)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措施的制度。

(1)危险作业施工主要有:爆破、隧洞开挖,高边坡开挖,高处作业,多层交叉作业,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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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节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冻。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合格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四条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 (1)转岗教育,民工教育等。

(2)机动车驾驶、爆破、起重、电气、焊接、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操作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记录资料(详细参见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度要求)

1、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3、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计划、总结、考核。 4、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6、安全技术交底。

7、危险因素、危险点、危险部位、危险源辩识与控制。 8、安全投入。 9、安全检查。 10、安全教育。 11、班前安全活动。 12、特种作业管理。 13、事故管理。 14、安全标志。 15、验收、检测。 16、抢险救援预案。

17、外协队伍(分包队伍、外雇、临时佣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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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外或外来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19、专项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设备安全、防汛安全、用电安全、民用爆破、环境保护、社保、冬雨季施工、公共安全等)。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检查内容与要求

(1)作业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洞口有盖板或护拦,地下施工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2)设备设施布置合理,器材堆放整齐稳固,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平整畅通。

(3)用电线路布置整齐、醒目,架空高度、线间距离符合用电规范,电气设备接地良好。开关箱应完整并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4)高处作业和通道的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1米的栏杆。 (5)悬崖、危岩、陡坡、临水场地边缘设置围栏或警告标志。 (6)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有相应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7)各种安全标志和告示准确、醒目。

(8)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遵守规章,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危险施工场所。

(1)高处临空边缘悬挂安全网或封闭,作业人员栓戴安全绳。 (2)高边坡、深槽下部作业无危岩,并有防止坍塌、滚石的措施。 (3)隧洞作业洞口有防护设施,洞内有处理危石和防坍塌措施。 (4)爆破作业有统一指挥信号和警戒范围。

(5)起重作业吊、挂、绑扎牢固,起重空间无障碍物。

(6)竖井、斜井洞口锁口、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围栏,有防掉物措施。

第十八条 机电设备

(1)机电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2)机电设备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齐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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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固定设备 (1)外观整洁,基础稳固。

(2)传动、转动部位有防护网(罩)。 (3)外壳接地良好。

(4)露天使用时应有防雨措施。

第二十条 推、挖、装等行走、移动、旋转设备 (1)制动可靠。

(2)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 (1)方向和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二条 起重设备 (1)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高度、重量、行程、变幅、力矩等限制和连锁装置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 (5)吊钩、索具、钢丝绳完好。

(6)吊钩、横担、扫轨等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

第二十三条 高压线路的高度及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变压器

(1)地面设置时周围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围栏。 (2)悬空设置时高度不低于2.5米。 (3)有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 爆破器材仓库、油库、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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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运、使用、消防的安全保卫措施齐全,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2)与生产、生活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3)单独建筑、周围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或围栏。

(4)消防器材数量、规格符合规范要求,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3.5米,畅通无障碍。

(5)照明、动力装置为防爆型。 (6)避雷装置良好。 (7)禁止烟火的标志明显。

第二十六条 承重排架、平台、栈桥通道 (1)按设计技术要求搭设,经验收合格。 (2)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脚踏板铺满、牢固。

(3)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的栏杆,栏杆下部设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档碴板。

第二十七条 场内施工道路 (1)基础稳固,路面平整。

(2)路面宽度不小于车辆宽度1.5倍。

(3)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4)横垮道路的设施、输电线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机动车辆最大高度的1.5倍,且符合输电线路跨路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危险因素、点、部位、源检查监控

1、加强对项目施工中各种危险因素、危险部位和危险源的发现、检查、评价和监控。

2、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损失或多人伤亡的设施或施工场所为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部位、源有以下:

(1)起重机、吊机、塔机等大型起重设备。 (2)5吨以上油库。 (3)1吨以上炸药库。

(4)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临时提升吊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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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 (6)爆破施工。

(7)10米以上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8)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9)10人以上人员同时作业地下工程开挖。 (10)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 (11)发电机组安装。 (12)大型管道、闸门安装。 (13)泥石流地段施工。 (14)汛期水上施工。

(15)10人以上人员交叉作业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路线。 (16)其它重要设施、施工。

3、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因素为安全检查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和《隐患整改通知》定期报工程建设项目部、监理单位。

4、项目施工一般危险点、部位、源、危险因素的安全检查,监控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每次应按《安全检查登记表》的要求对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和评价做好记录。对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一般隐患当时整改的,也应在检查结果中记录。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专业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后,检查组根据有关办法作出以下检查评价。 (1)优秀; (2)良好; (3)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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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合格; (5)停工整顿;

第五章 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当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停工整顿的,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4)经费来源

(5)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三十四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三十五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项目部存入安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xxxxxx水库建设项目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应于xxxxxx水库建设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协作的各班组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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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验收制度。

第二条 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制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参建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参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参建单位接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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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参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施工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参建各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参建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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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参建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参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参建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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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参建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参建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施工生产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施工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参建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合法施工的参建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项目监理机构下达停工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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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施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施工生产;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施工生产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施工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停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和监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各参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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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三十条 隐患排查与报告

责任落实,法人代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隐患备案制度,每天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等项目建立台账。排查重点:单位内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职工安全生产制度教育是否落实,修改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是否依法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监控是否到位,厂房、机械设备、设施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等。

隐患举报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有奖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可以采用书面。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向县级相关部门举报。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查实,一经查实核证,奖励首次报告人100-1000元。

隐患治理制度。实行一般隐患立即整治和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治理制度。 隐患注销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请有关专家对隐患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发出书面确认书,并报安监局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第三十一条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及协调施工现场的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制订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计划措施。

公司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研究制订安全目标计划;解决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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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项目规章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行日起施行。 25

5.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水库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流程做好工程信息与协调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内容

1、对于工程项目协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依据标准化管理手册要求,采用由现场监理督检、工程协调会、督办函等方式进行协调。

2、在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及监理公司《监理规划》等文件时,应认真审查其中的信息管理内容。

3、应通过现场检查、协调会等手段,调查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掌握工程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主动地组织协调或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处理到位。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工程信息。

4、应要求监理及时提交工程监理周报、月报,周报、月报的内容中应有: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各工种的人员数量,存在的问题,下阶段监理工作建议等。

5、充分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水利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控制,并作为重要的工程信息资料存档。

(1)落实好建设单位自身应作的工作,并督促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对数码照片采集工作的执行情况。

(2)应定期对自身及所管理单位采集到的数码照片进行检查分析,对其反映的安全质量管理亮点要及时表扬和推广,对有关问题要及时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6、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本工程有关的各类会议纪要,有关合同和协议,现场管理制度,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设计管理、物资管理、工程资料管理、合同管理等文本,与接入系统有关的文件,竣工、机组调试和启动试运行文件、建设阶段工程总结、达标投产、创优质工程等文档。

7、项目监理部信息管理内容包括:本工程有关的各类会议纪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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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协议,现场管理制度,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设计管理、物资管理、工程资料管理、合同管理等文本,与接入系统有关的文件,竣工、系统调试和启动试运行文件、工程总结、达标投产、创优质工程等文档。

8、设计单位信息管理内容:现场服务机构、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计划、设计修改记录、往来工程文件、设计总结等。

9、施工项目部信息管理内容包括:现场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文件,设计修改通知单和联系单,施工记录、调试记录,有关会议及往来文件,物资供应信息,工程资料管理、工程总结、达标投产、创优质工程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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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加强痕迹资料的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的建立

(一)收集整理企业法定证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照,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二)收集整理安全生产机构设置文件,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三)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四)收集整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资料、记录等:

1、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教育培训记录及资料,包括送出去和企业自身进行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持证情况等;

2、按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各类各次会议的记录档案;

3、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包括企业负责人、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4、按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档案,包括生产厂家资质、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资质证明、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操作使用、点检、维护、修理等资料和记录;

5、按照隐患排查与治理验收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排查、 治理、验收等记录和资料;

6、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仓储、发放、使用、管理的记录和资料;

7、建立安全、环保投入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档案;

8、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记录、笔录、处理过程、事故报告、结案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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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

(一)本机构的安全生产档案,由安全环保科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资料,统一整理交由公司保存。

(二)存入安全生产档案的资料,要分类整理,按照时间先后编写页码,制作目录,成套成盒保存,不得杂乱无章。

(三)安全生产档案系保密资料,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依法检查时可以查阅外,其他无关人员,外界人员均不得借阅。若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档案室保存。

(四)档案室应随时保持通风干燥,严防虫蛀、鼠咬、严防潮湿、水浸,严防火灾,应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用火制度。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将档案资料安全转移。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责任扣款,仍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直到辞退或开除的处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 2、安全管理活动无记录的; 3、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 4、设备档案不完整又不收集的。

(二)未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责任扣款,仍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直到开除的处分。

1、档案管理混乱,未归类保存的; 2、未按保密规定,丢失档案资料的; 3、档案室未建立用火制度,未设防火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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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鼠咬、残缺不齐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浸、受潮的; 6、不重视档案资料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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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教育

1、公司、监理每季(月)应对施工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集中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每月由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监理工程师协助编发一期《安全简报》,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尽情通报。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制订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确保全体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知识教育。

3、施工单位员工必须经过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持证佩卡上岗(抽查考试卷和体检表),并建立全员安全教育档案。

第三条 安全培训

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件,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

2、施工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每天进行“三交”、“三查”站班会(“三交”指交任务、交技术、交安全;“三查”指查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和查衣着、查精神状态)。

4、施工单位对违章人员应按制度进行查处,做到奖罚严明。 5、工程现场外来参观、检查工作、实习、参加临时劳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由公司或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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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过对生产、生活活动的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生产、生活造成的环境影响,达到改善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的目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对环境污染的控制、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 、业主项目部及现场监理部职责:

(1) 负责监督施工及相关单位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对施工现场各种污染进行控制。

(2)负其责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活动过程中用水、用电的节能降耗控制和有害废旧物品的回收。

(3)负责食堂及生活锅炉的污染控制,生活区噪声、生活污水的控制。 2、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扬尘、噪声、废渣的控制以及所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和控制。

(2)在新购机械设备选型时,考虑机械设备对环境的影响。 (3)负责现场施工机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 管理制度 1、化学品及油品的控制

(1)施工单位对化学品及油品的接收及检验中,要保证外包装无破损,发现泄漏应及时退还供货方。

(2)施工单位在使用化学品及油品时,应保证无跑、冒、滴、漏现象,废油应及时收集于指定的容器后集中妥善处理,严禁将废油直接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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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噪声控制

(1)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要涵盖施工活动、机械生产噪声的控制措,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篱工作业人员的防护工作。

(2)在声源处利用隔音、吸音、消声器等方法降低噪声。 (3)现场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降低噪声的影响。 (4)进入生活区的车辆不准高音鸣笛。

(5)加强宣传教育,生活区内养成讲文明、讲礼貌的良好习惯,自觉控制音响、音量、以免妨碍他人。 3、大气污染控制

(1)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及其它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生活区、办公区附近从事露天喷砂和散发粉尘恶臭及有害气体作业。

(3)积极使用低污染灭火器材。

(4)路面扬尘大气污染的控制:车辆限速行驶、路面洒水。 (5)各种车辆尾气排放执行相关的国家法规。

(6)易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密封好,优先选用环保型化学品。 (7)砼的作业场所应做好防护措施;水泥和泥土运输过程中采取封盖措施,防止扬尘。

(8)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中的废弃物按要求进行分类,由责任单位统一处理

4、办公区域环境保护

(1)办公区域的垃圾要分类放置;

(2)更换下来的废硒鼓、墨盒等废旧办公设施及配件统一交项目部,由供应商回收处理。

(3)一般文件要求双面打印,如非保密文件不应将单面已用过的纸张扔进垃圾箱,此类纸张可用于非正式文件的再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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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天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办公电源。 (5)用水完毕及时关闭水阀,节约水资源。 5、废水控制

(1)项目部负责对生活污水的控制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负责同地方环保部门保持联系。

(2)食堂严禁将食物的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菜倒入河道,防止污染。

(3)施工生产的污水应按照污染程度分别处理。

(4) 对污染影响严重,排放时间较长的污水,要编制污水处理方案,经工程部批准后实施,有特殊要求的要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5)施工过程中各种高浓度的有机溶剂,化学废液和油类不能直接倒入河道,要用专门容器进行收集,统一处理。

(6)施工过程中应节约用水,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7)项目部和监理部要加强对施工用水和污水处理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环境监控和检查

(1)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对现场周边群众的投诉及时沟通与处理。 (2)下列材料的分类、标签、储存和处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 废旧电池,电脑废旧材料 ● 废油 ● 废涂料 ● 废溶剂 ● 焊接废料 ● 油料 ● 润滑剂 ● 辐射性添加剂 ●易燃气体(如乙炔) ● 气雾剂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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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漆

● 溶剂(清洁剂 脱脂剂 稀释剂) ● 泥浆材料 ● 粘合剂 ● 氨水 ● 次氯酸钠 ● 酸类物质 ● 腐蚀剂 ● 水处理化学品 ● 水处理聚合体

(3)现场环境的监控和检查由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部进行,发现问题时应由责任单位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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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劳动防护管理工作,结合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工作性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由综合部负责,并必须到有证经营和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四条 根据公司员工工作性质,劳动防护用品种类主要有:防尘口罩、安全帽、水鞋、工作服、防雨服、防寒服、照明电筒(含洞内检查作用所用电筒)等。

第五条 工作服、防雨服、防寒服2年更换一次,安全帽、水鞋、照明电筒以旧换新。

第六条 员工个人领用劳动防护用品要在综合部统一进行登记,辞职或调离员工须退回劳动防护用品或按使用周期折价交款后,才能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周期已满的,应补发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丢失者,要根据使用周期折价赔偿,若因特殊情况,不属个人责任的应查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补发。

第八条 由综合部建立公司每位员工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更换及退还劳动防护用品的统计表格,领用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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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提高自防自救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报告与报警

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火灾事故同时向119报警。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了那些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应急程序

①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②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部门或现场人员应采取积极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③安全生产小组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任务。

④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组长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各自的分工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⑤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要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⑥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领导小组统一布置,组织相关专家,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 规范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参建人员的生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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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事故处理要贯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设法防止事故扩大。

3、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利用一切条件和技术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并送往离现场最近的医院,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理报告;设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现场勘察。

(2)发生设备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系统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监理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当设备事故的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可紧急停止系统设备运行,撤离现场,然后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3)发生交通、失火、失盗等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然后向所在的项目的负责人报告。

(4)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监理和业主,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业主现场项目部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单位负责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5)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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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2)有关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联系电话;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6)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1)有关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相关执业情况资格;2)事故原因分析;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第四条 事故调查

①一般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的调查由项目部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过程中,允许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场陈述事故发生的情况,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处理小组讨论,按有关制度执行。

②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

第五条 事故调查的任务:

①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寻找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展开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②了解受伤人数、伤害部位、医疗部门对受伤情况的诊断报告、设备损坏的部位和程度、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经济损失的情况。

③调查事故的原因。

④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设备有无缺陷、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是否正常,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措施。

⑤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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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等)。

⑥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和设备等资料。 ⑦提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报告。

⑧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出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有关部门。

⑩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及通报发各单位学习,以便吸取教训。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快速组成由安监、技术、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及时投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不能超过规定时限。 第七条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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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协议条款,凡是在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水利工程施工的承包单位,按工程安全协议约定的有关条款缴纳安全保证金。为确保人身、设备、工程的安全。 杜绝各类事故、 事件及违章、违规、 违反安全协议条款的行为,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有权按照下列条款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事故和违章行为,建设单位应返还安全保证金并予以适当奖励。本办法由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有关标准制订,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二条 发生事故处罚

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每人次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20 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5%安全保证金。

2、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设备事故、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50 万元)。

3、 发生一般事故, 每起扣除 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每起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每起扣除 10-20%安全保证金。

4、发生建筑或边坡垮(坍)塌事故, 每起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 5、 发生事故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 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第三条 管理性违章

6、 未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每起扣除 1000-5000 元。 7、 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起扣除 2000 元。

8、 不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每起扣除 1000 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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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扣除 2000 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9、 未按照甲方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标准,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起扣除 5000 元;未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 2000 元。

10、未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每起扣除 500 元。

11、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 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每起扣除 1000 元。

12、 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 未持“胸卡(安全合格) 证”上岗作业,每人次扣除 500 元;新进厂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施工, 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每人次扣除 1000 元; 超过有效期,每人次扣除 500 元;未报甲方备案,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4、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5、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次扣除 1000元。

16、 使用劳务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 每人次扣500 元。

17、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人次扣除1000-2000 元。

18、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每台次扣除 2000元;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 1000 元。

19、 未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 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每起扣除 5000 元;未报甲方和监理,每起扣除 2000 元;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 拆除单位, 责令停止作业、 终止合同, 并扣除5000 。

20、起重、电动工器具未定期检查检测,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21、起重机械、 物料提升机未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每起扣除 1000元。

22、 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措施施工等安全措施, 每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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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2000 元。

23、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 未经安全验算, 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每起扣除 5000 元; 未报甲方和监理, 每起扣除 2000 元; 指定监护人未到位,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24、 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 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对大型脚手架、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 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落实相应的专项措施,每起扣除 5000 元。

25、 未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 控制措施不力, 每起扣除 2000 元。

26、 未执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 运输、 储存、 领用、 保管、 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措施,每项扣除 500-1000 元。

27、现场一旦发生事故, 未及时报告甲方、监理及相关方, 每起扣除 2000-5000元。

28、 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 未向甲方或监理提出相应要求,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第四条 装置性违章

29、大型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完善或失效,每台扣除 1000-5000 元。 30、 未经甲方同意, 擅自拆除、 变动安全、 文明施工、 环保设施、 安全标识标牌等,每起扣除 500-5000 元。

31、 未按甲方要求, 落实安全、 文明施工、 消防、 环保等的标志、 标识和设施,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32、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点告知牌,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3、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 元。

34、作业现场、 生活区乱接、乱拉电源线,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5、 未按规定在施工场所、 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未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 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 完好,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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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 临边和孔洞作业未设置相应作业平台、 上下通道、 水平安全绳、 防坠装置、 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 未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每处扣除 500-5000 元。 设备安装就位期间, 对未可靠固定的设备未做好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每处扣除 500-2000 元。

37、 未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每次扣除 500-2000 元; 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 每项扣除 500-1000 元。

38、 室内、 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在潮湿环境、 容器内施工, 电源电压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 每处扣除 1000-2000 元。

39、金属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无可靠的接地, 容器内、 密闭空间内工作无专人监护,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0、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 未保持安全距离、 未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 2000 元。

41、 未落实防火、 防大风、 防汛、 防冻、 防暑、 防雷、 防雨、 防雾等安全措施,控制措施不力, 每项扣除 2000-5000 元。

42、 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 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每起扣除 1000 元;施工人员未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 200-500 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 200-500 元;使用未经检测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每起扣除 500-3000 元。 第五条 行为性违章

43、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吸烟,每人次扣除 100-500。 44、水上作业不佩带救生设施, 每起扣除 500-2000 。 45、高空抛掷工具、材料,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6、违反“十不吊”规定,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7、违反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8、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 每起扣除 200-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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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土建工程专业性施工违章

49、 未按规定组织深基坑、 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未落实支护的安全措施,每起扣除 2000-5000 元。

50、 土石方开挖未按相关规定报甲方及监理批准同意或备案, 每起扣除500-1000 元;未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周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每起扣除 1000-2000 元。

51、 未落实土方开挖、 运输的防尘措施, 工地出入口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52、 大体积混凝土浇灌, 未设立专门指挥人员、 设置安全通道, 未落实安全措施,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3、 作业人员超越甲方指定区域、 时间、 工作范围进行作业, 在未经甲方许可的区域和设备上工作,每起扣除 500 元。

54、 未制定自带作业工(机) 具、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措施; 未对使用的作业工(机) 具、 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 维护, 未教育督促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维护作业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 200-500 元。

55、 未督促接触粉尘、 有毒有害等物质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每起扣除 200-500 元。

56、 土石方开挖未按相关规定报甲方批准同意, 每起扣除 500 元; 未采取防塌陷、 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周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第七条 其他

57、 被政府有关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违章,每次扣除 500-5000 元。

58、其他违章情况,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扣款

59、甲方根据安全协议和本处罚标准签发《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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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对扣款事由和数额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申辩。 60、 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 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 在工程款中抵扣。

61、 发生安全及环保事故后, 甲乙双方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 还应按照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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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制度适用于黔东南州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根据国家相关取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本工程项目安措费用计取标准为2%。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提取。

第三章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⒈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⒊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⒌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⒍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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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fv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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