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才引进和培养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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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山市委文件

市委发[2009]22号

中共江山市委 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兴工强市、借力发展、特色推进”战略,集聚工业人才,全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实现“一高两进”战略目标,根据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工业提升发展人才需求,立足企业自主引才,鼓励引进、培育工业科技创新型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

主要是我市工业企业需要的基础性创新人才和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在海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

2、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3、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4、有在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经历和丰富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5、本市“4+x”产业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或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师等级以上的高技能人员;

6、本市工业领域需要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专门人才。

二、鼓励引才引智

工业企业因工作需要引进聘用的市外人才,在安家、租房、户籍登记、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1、企业引才补助。

(1)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对引进专业对口的博士、硕士、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服务企业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的补助;招聘“4+x”产业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企业三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的补助。以上人才服务期满后,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市财政局审批,按实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鼓励工业企业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来江山短期服务,包括在江山工业企业短期工作、技术咨询、解决疑难问题等,聘请企业应将专家服务计划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服务结束后,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市财政局审批,院士按每人每天(实际服务天数)1000元的标准,其他国内外专家按每人每天(实际服务天数)500元的标准补贴给聘请单位。工业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攻关、解决疑难问题等工作,所支付相关费用,可作为企业成本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对按衢委发[2008]30号文件要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视情况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启动资金奖励;并给予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一套,三年内免费使用;其项目实施产业化生产后,年地方税收首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其领军型人才或团队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

2、引进人才生活优惠待遇

(1)安家补贴。凡是工业企业根据专业对口需要主动引进的人才在江山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博士生(职称对应正高)给予10万元补贴;硕士生(职称对应副高)给予5万元补贴;本科生(职称对应中级)给予2万元补贴;在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经历和丰富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并担任江山产值5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给予5万元补贴;本市“4+x”产业急需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给予1万元补贴。以上补贴额度由政府和引进单位各按50%承担,海外工作或学习经历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参照执行。

企业引进上述人才,需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执行易地安家补贴政策的企业与人才签订服务合同,要载明安家补贴约定条款,且必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租房补贴。凡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市政府为引进的工业企业专业对口人才发放租房租金补贴,博士生(职称对应正高)每月给予180元补贴;硕士生(职称对应副高)给予120元补贴;本科生(职称对应中级)给予80元补贴。用人单位为引进的工业人才安排住房的,租房补贴发放给单位;引进的工业人才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租房补贴发放给个人;引进的人才如被引进单位派驻市外工作的,同样享受租房租金补贴;在外本市籍人才被我市工业企业聘用的,如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同样享受租房租金补贴。租房补贴每人可享受5年。租房补贴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按实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户籍登记。工业企业引进专业对口人才在江山落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随迁,实行“零门槛”制度。工业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市外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给《人才绿卡》,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驻人才享有同等待遇,并根据有关材料由市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4)子女就学。引进人才的子女需在本市就读初中、小学的,享受本市居民待遇,同时由教育局负责免收除正常规定缴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配偶工作。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领军型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的配偶需要在江山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协调解决,市委人才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予以协助。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6)社会保障。引进的人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00%-300%确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凭当地社保部门书面证明,其本人所得工资薪金,可在工资总额中剔除;未参保的,其本人工资薪金收入高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出300%部分,可在缴费工资中剔除,由地税部门具体承办。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对采用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科技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的人员推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用人单位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地税)局。

三、鼓励培养人才

1、鼓励、支持企业家积极参加理论学习,企业管理层人员获得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得工商管理高级总裁(MBA)班结业证书的,一次性

给予1万元的奖励。取得证书一个月后,报市经贸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自主培养人才。企业每培养1名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人员,且取得文凭或证书后与其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市政府给予企业补助一定的培养经费,标准为:博士生(职称对应正高)10000元,研究生(职称对应副高或高级技师)5000元,本科生(职称对应中级或技师)2000元。取得证书后,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鼓励市内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2个月以上,结业后服务企业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人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帮助工业企业联系协调与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建立行业产学研基地、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5、积极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开办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人才猎头、测评、咨询、交流等人才服务的,享受服务业新办企业相关政策。对为我市引进“4+X”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中介服务机构,经人事劳动部门核准,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激励人才创业

1、鼓励工业企业人才参与县(市)级拔尖人才评选,逐步增加工业企业拔尖人才比例,每届拔尖人才中工业人才比例要达到25%以上。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

2、鼓励工业企业人才参与“评优评先”,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人才在劳模、杰出青年、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职称等方面评选评定推荐给予优先,其所在企业在龙头企业、文明单位、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等方面评定推荐给予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相关部门。

3、企业引进人才凡完成省及省级以上科研开发项目,创建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开发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和工业新产品;获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鼓励工业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工业企业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同时对招收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在站工作时间,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津贴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鼓励企业新建或引进大院名校在江山联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并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经营、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40万元以上的,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1、本政策所提及的服务年限,自本政策试行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中所涉及的服务年限,继续参照执行。

2、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09年4月28日

抄送:市委常委,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存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f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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