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05)

更新时间:2023-10-12 12:5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2016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投资者委托资产。

第四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

金无忧等;

(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六)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合格投资者进行宣推介的情形除外; (七)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但已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授权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资产管理计划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六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对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

实施当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项目奖金发放机制与项目实际完成进度不匹配;

(二)项目结束前已发放奖金比例超过项目已实际到账收入的80%。

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三)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系统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

(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

第八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二)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三)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出以下限制:

1、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2、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 3、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四)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 (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六)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超出净资产的140%。

第九条资产管理人不得违规聘请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聘请个人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或实质上承担投资顾问职责;

(二)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投资顾问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投资顾问;

(三)未签订投资顾问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投资顾问身份、未约定投资顾问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四)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本身、其管理的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标资产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项目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除外; (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八)以资产管理计划为非标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或回购承诺。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依据本细则要求,相应制定本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细则。

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细则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应纪律处分,并通报相关机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根据资产管理业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本细则内容。

第十四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本细则。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五条释义:

(一)本细则所称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份额属性划分标准,并向投资者确认其认购的份额归属于优先级还是劣后级。

(二)本细则所称杠杆倍数计算公式为,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三)本细则所称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

(四)本细则所称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仅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现金的资产管理计划。

(五)本细则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

(六)本细则所称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

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

(七)本细则所称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包含股票类、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但投资比例未迗到相应类别标准的资产管理计划。

(八)本细则所称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资产管理计划。

(九)本细则所称关联方的界定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相关规定为准。

(十)本细则所称市场公允价格区分不同交易市场特征,采取不同确定方法,在集中交易市场,可以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公允价格确定方法,并按照约定方式确定公允价格。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本细则要求。对于发布之日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其他不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的,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eq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