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兼职的权益调研

更新时间:2024-06-05 18: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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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兼职的权益调研

目录

一 调查发现

一 兼职现象 二 兼职工作的特点 三 兼职与学习的关系 四 从事兼职的目的和收获 五 家长对子女兼职的态度

二 兼职遇到的问题 三 如何维护学生权益

一 学校的处理办法 二 社会应提供必要帮助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 问题解决

二 立法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对大学生兼职的影响

五 调查报告总结

高校大学生兼职的权益调研

摘要: 如今,兼职已占据大学生课余生活时间的很大一部分,而关于兼职大学生是

否属于劳动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却存在争议。兼职大学生是否应当受到劳动法保护,是否受到最低工资保护,关系到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本文从对劳动法本质的考察,结合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的特征,分析得出兼职大学生适用劳动法保护,同时对兼职大学生的保险问题给出了简要分析。

调查目的: 了解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兼职状况;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同时针对一些现象、问题提出建议。

调查方式:网络问卷为主,文案调查及部分访谈式调查

调查内容:兼职的种类、目的以及途径,是否在兼职中受骗,兼职的收入情况及支出方向,家长态度等。

调查人员:毕利锋,黄杨,唐意超

调查对象:本次在我们进行数据统计时,一共有50参与了本次调查,其中女生26人,男生24人,总体比例比较平衡;其中有70%参与过兼职,30%否认参与兼职;有48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处于一般及以上水平,显示出收入水平与兼职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一 调查发现

一 兼职现象

大学生活特征与学生自我特质让兼职成为可能:进入大学校园之后,由于灵活宽松的课程安排,学生有了更多自主安排的时间,这边为兼职提供了很大的契机;另一方面,由于各类社团的活跃,信息传导机制的不断完善,学生得以获取到批量信息为己所用。从内在因素来看, 90后正是各高校的活跃力量,有更多自己的想法和自主观念,渴望独立,追求完善;

同时外向的性格毫无疑问地增进了交流,扩大了交际圈,也开拓了视野,学到更多以前忽略或是没有意识到的理念、价值观。双重影响下,高校学生更趋于选择从进校便开始奋斗,从理论实践两个层面充实自我、各类服务业的发展给学生提供多样平台:由于高校多数集中在大城市周边,城市第三产业迅速广泛的发展为学生兼职创造了大量的平台,以服务业最为明显,高校里随处可见促销、礼仪、电话回访、递发传单等兼职信息;此类耗时短,见效快的兼职对大学生有充分的吸引力

就业压力驱动大学生兼职:在访谈的一些本校学生和相关的历史数据看来,就业压力让大部分刚进校的新生都开始积极进行大学规划,这无疑是一件好事;于是兼职机会便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学生们在校园外展示自己,锻炼自己,拓展自己的绝佳机会。这一第二课堂能让稚嫩的学生增长见识,积累经验。相关领域的兼职经验无疑会给就业加分。

问卷中这是以多项选择的形式出现的,通过朋友或老师介绍兼职的方式被选择的次数最多,频率近乎达到40%,其次是校园海报广告的方式,选择频率达到20%,由此看来,大学生获取兼职的途径很大程度上限制在校园里。可是,通过学校机构或者社团得到兼职的比例还没有达到10%,说明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兼职服务不足,在问卷中有一项为:您认为学校应最先提供哪些便利,其中以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一个规范的兼职市场的诉求最为强烈,选择的次数达到了43次,其次分别是帮助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和加强对大学生在兼职方面的引导教育。

这一数据特点体现了这样几个问题:

<1>学校提供的兼职支持缺乏;不管是从行政体系上,还是旗下的学生自主活动(例如

各种社团)都很少为学生铺就一个完善的平台或是通道,途径提供渠道上缺乏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组织领导,不仅仅是推动途径渠道个人化(由朋友、老师提供)的动因,这样便很严重地限制了兼职工作范围的扩大;同时引起一些地下不法行为的衍生(例如传销,皮包公司

等),导致学生利益受损。

<2>专门中介机构参与度不足:由于多数高校严禁过于商业化的行为渗入校园,同时多数学生对中介缺乏信任,中介领域自身监管上的缺陷等,中介难以直接进驻校园,在学生圈子充分发挥作用

<3>网络通道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约为15%的频率暴露出大学生并没有充分利用该信息高速公路。平均每天成都每行业都会新增50家企业在智联上发布招聘,人数不定,对实习生的需求比例都比较大。从行业来看,金融、房产、销售、IT尤为突出,参与此类行业的实习收获也会大于单纯的服务行业

二 兼职工作的特点

<1>促销、问卷调查是最多的被从事的兼职,选择次数接近30次,在列出的各种兼职项目中占的比重也是最高的,其次是派发传单,而在校进行勤工俭学的数量极低,选择次数仅为6次。

<2>学生参与了大量的简单低端工作,此类工作的特点就在于耗时短,见效快,按次数,或是时间积累进行薪金计算,是比较理想的兼职并获得一定收入的手段;同时也能比较灵活地适应学生在校学习的安排。

<3>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兼职平台狭窄,没有在校内建立一个兼职的平台,从而迫使了学生更多地向市区涌进,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潜在的危险和低效管理。

<4>与餐饮服务所占比重来看,学生倾向于选择能够发挥自主能动性的工作,而非一味服从,因为90年代这一特殊的时代特征,学生的自我意识浓重,自我表现欲望更强烈。同时,自主性工作更能重发挖掘自身的潜能,获得成长。

三 兼职与学习的关系

<1>在兼职工作与上课有冲突的时候,有50%的学生会选择直接放弃兼职,44%的学

生会视情况而定,只有6%会选择做兼职,说明大部分学生都有正确的学习观,在抉择上没有出现本末倒置。但是,44%的数据也从某种程度上证明,某项课程的重要程度不及兼职,且不论此观念正确与否,毕竟这是一个很主观的想法,只能从解决策略上说:加强价值上的引导,尽量避免因为认识上的偏差因小失大。

<2>寒暑假与周末是学生最愿意进行兼职的时间段,选择频率分别为34%和32%,因为该两种时间段不与正常学习冲突,不会给学业;寒暑假更有优势,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连续时间段,于自身是很好的融入、学习并内化的过程,于实习单位来说,也是考察实习生,全面了解的过程,双方可以有更深入的沟通交流,受益更明显。

<3>周一至周五做兼职的比例最小,仅占1%;兼职时间不固定的比例为6%,说明参与兼职的大学生都能够正视学习的主导地位,学生们都会尽量不牺牲自己的正常课业时间。

<4>.总体上得出的数据都可以证明学生在学习与兼职上有正确的观念,是一可喜的结论,另一选项中有如此数据:约4%的学生认为兼职会影响学业,也从侧面说明得当的关系处理在兼职与学习之间显得尤为重要。

四 从事兼职的目的和收获

<1>培养个人能力,提升实践水平和增长社会见识是学生参与兼职的所期望的目的,出现的频率分别是40%和28%。而赚取收入,减轻家庭负担情况出现的频率则较低,约为21%;。

<2>通过兼职活动,同学们都表示最重要的两个收获在: 获得了工作经验,丰富了人生阅历,其次是个人实践能力有了巨大提高;与参与兼职的目的、出发点相比较,收获基本与预期是吻合的。

<3>多数学生并未将收入列为非常重要的目的,虽然在接受工作之前会将收入列入考

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表明,一个劳动者可以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劳动法律关系。

<4>劳动关系和教育关系可以同时存在。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可见,在我国,高校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要不影响学习,是得到法律肯定和允许的。 笔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在立法上的突破,为大学生兼职受到劳动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双重劳动关系的确认,实质上是立法者认识到劳动关系弱化的现实,与此同时,教育方式的灵活也使得学生的兼职活动成为可能。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参与勤工件俭学的时间为每周不超过十个小时,每个月不超过四十个小时,只要不超出这个限制,并不会影响到教学培养的效果。所以简单说,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也应当承认一个劳动关系与教育关系的同时存在。但是仅仅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能完全解决大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冲突。这种冲突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到立法认可后得到了解决。 四、兼职大学生主要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兼职工属非全日制用工,但是也不排除其成为全日制用工的可能。肯德基负责人认为“他们(兼职工)既不属于全日制用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之所以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我个人分析其基本的逻辑是,因为既然兼职工每日工作超过了四小时,或者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那么便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又因为达不到劳动法第三十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全日制用工的要求,因此,兼职工也不属于全日制用工。最后的结论是兼职

工“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按照这一逻辑还可得出另一个结论:劳动者在同 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是超过了该标准,此时就不构成劳动关系。换言之,因为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长了,反而无法成立劳动关系,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可见,结论的得出是对法律的曲解。事实上,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解释,一旦,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月最低工资标准之上按月计酬或者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之上按小时计酬,无论如何也得不出不适用劳动的荒谬结论。

<5>兼职大学生的保险问题 。 由于大学生这一主体的特殊性,是否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与其他劳动者有着完全相同的法律适用,是否有必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障措施?笔者认为,由于大学生兼职的短期性和不确定性,这种规定不合理也不现实。从较为现实的角度而言,除了一般的劳动卫生条件,主要应当为兼职大学生办理工伤保险,因为,相对而言,保险数额相对较低,但是却会造成巨大的损失,风险过大。这在相关立法上也有体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五 调查报告总结

丰富多彩的大学生课余生活给了我们无限的激情,满腔的热情, 更重要的是的兼职经

历。通过调查,同学们大都希望在大学期间从事兼职工作或者已经从 事过兼职工作,家长们基本同意子女兼职并予以支持。 学习与兼职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该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在能好好学习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兼职锻炼自己,否则就会得不偿失。在兼职过程中同学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由于缺乏经验和社 会阅历,不知如何应对,甚至有些同学还被欺骗过。但也有一部分同 学具有一定的特长,善于交际,能力突出,能够将兼职工作做得十分出色。

学校应该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鼓励 8 指导同学们从事兼职, 使大家在丰富课余生活的同时 既锻炼了能力,又获得了一定的报酬,为以后的就业做好准备。

学生选择兼职工作时,应选择那些正规、证照齐全的部门或公司,对没有相关证件的,应予以高度警惕,三思而后行,以防被骗。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应采取报复等非法手段处理问题。多总结、多反思,经常分析得失,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判断。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调查能够引起更多大学生对兼职问题的反思,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合理安排时间。

姓名:毕利锋 学号:13206090303 班级:13材料三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eh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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