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云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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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

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云南电力调度中心 2005年7月

1 总则

1.1为保证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提高电能质量及电网频率控制水平,迅速平息电网频率波动,促进发电企业加强一次调频技术管理,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DL/T563-2004)、及《南方电网联络线控制及频率考核管理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文件,结合云南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并入云南电网运行的发电单位,有关的设计、制造等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2 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2.1一次调频是指当电网频率偏移额定值时,发电机组调节控制系统自动控制机组有功功率的增加(频率下降时)或减少(频率升高时),以便电网频率迅速回到额定值范围的特性。对于所有并入云南电网运行的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 2.2 机组投入一次调频,首先应在电厂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然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经云南电网公司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大纲见附录)、并征得机组所在电网调度管理部门的认可后,方可认为该机组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或具备投入条件)。 2.3 各电厂应上报各台机组与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其中包括: 2.3.1机组一次调频投入认可表(见附表1、2);

2.3.2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个环节参数及有关试验报告;

2.3.3汽轮机液调机组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测试报告;汽轮机电调机组速度变动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

2.3.4水轮机机组调速系统永态转差率、转速死区ix、接力器不动时间测试报告; 2.3.5 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动态试验中的机组负荷随频率变化的曲线,采样时间不大于1s。

3技术指标

3.1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不等率(也叫速度变动率) 3.1.1火电机组速度不等率一般为4%—5%; 3.1.2水电机组永态转差率一般为3%—4%; 3.2调速系统迟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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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火电机组机械、液压调节型:

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0.4%;

机组容量100MW—200MW(包括200MW);迟缓率小于0.2%; 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小于0.1%; 3.2.2火电机组电液调节型:

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0.15%;

机组容量100MW—200MW(包括200MW);迟缓率小于0.1%; 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小于0.07%; 3.2.3水轮机组电液调节装置:

测至主接力器的转速死区ix,大型电液调节装置不超过0.04%,中型电液调节装置不超过0.08%,小型电液调节装置不超过0.12%;

接力器不动时间:对于配用大型电液调节装置的系统,不得超过0.2S;对于配用中、小型电液调节装置的系统不得超过0.3S; 3.3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死区:±0.033Hz; 3.4一次调频响应行为时间要求: 3.4.1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响应滞后时间

当电网频率变化达到一次调频动作值到机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为一次调频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3s。 3.4.2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稳定时间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过程中,在电网频率稳定后,机组负荷达到稳定所需时间为一次调频稳定时间,应小于1分钟。机组投入机组协调控制系统或者自动发电系统(AGC)运行时,应剔除负荷指令变化的因素。

3.4.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应在开始时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

3.5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可以加以限制,但限制幅度不宜过小,规定如下:

200MW及以下火电机组:限制幅度大于等于±8%P0(P0为额定负荷,下同); 200MW以上火电机组:限制幅度大于等于±6%P0; 水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一般不应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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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机组应按最大出力能力参与电网一次调频。

3.7电厂应具有记录机组负荷随实际电网频率变化的曲线的功能,采样时间不大于1s。

3.8对调速系统、机组控制系统的要求

3.8.1汽轮机采用DEH电液调速系统的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由DEH实现,建议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的设计方法,以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如采取其他形式的设计方法,也必须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3.8.2对于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炉协调功能(CCS)和AGC功能的机组,应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机组工作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时,由DEH、D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既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又保证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持续性。

3.8.3一次调频功能是机组必备功能之一,不应设计为可由运行人员随意切除对方式。目前在役机组中,一次调频设计为可由运行人员随意投切的机组,应取消投\\退操作按钮,保证一次调频功能始终在投入状态。

3.8.4 对于不能取消投\\退操作按钮的,机组一次调频投切信号必须实时采集,接入SCADA/EMS系统。

4 职责分工

4.1发电单位职责:

4.1.1各发电单位应确保发电机组具备一次调频的能力,在机组正常运行时投入一次调频;

4.1.2各发电单位应确保一次调频性能达到本管理规定的有关一次调频技术指标要求;

4.1.3各发电单位应对一次调频装置进行定期维护,提高一次调频的投运率,使机组一次调频的月投运率不低于90%;

4.1.4对于不能取消一次调频投\\退操作按钮的,各发电厂应保证一次调频运行信号正确上送至省调EMS主站系统;

4.1.5各电厂应按2.3条要求上报各台机组与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4.2电网调度机构职责

4.2.1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云南电网一次调频的专业管理。

4.2.2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运行调度,下达一次调频的定值,包括:速度不等率、人工死区、迟缓率等;

4.2.3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对有关电厂机组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考核。

5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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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所有并入云南电网运行的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不得擅自退出此功能。如改动有关参数,各项指标必须符合一次调频技术指标要求,并在改动后一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有关材料。机组在完成了与一次调频技术指标有关的设备改造、检修工作后,应进行有关的试验,并在试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材料和一次调频投入认可表。

5.2新建机组应及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并上报有关材料,否则不能进入商业化运行。

5.3一次调频投切信号接入SCADA/EMS系统的,EMS系统自动记录机组一次调频投运时间,调度人员实时监视各台机组一次调频状态, SCADA/EMS系统以一次调频投运时间计算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作为机组一次调频管理的依据之一,纳入调度信息披露。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5.4各电厂若要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或在机组一次调频能力发生变化要求更改定值时,应及时向电力调度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违反规定不投入一次调频功能的机组或连续3个月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小于90%且未能及时改造设备和合理解释原因的机组,视为违反调度纪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全省电力系统通报批评。

5.5调度管理部门与电厂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应包括一次调频有关内容。

6附则

6.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云南电力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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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e9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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