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25 21: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太仓市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长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苏府〔2011〕148号)、《关于加强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4〕196号)、《太仓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太政规〔2016〕2号)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是指保障我市河道长效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专项资金分为市级专项资金与镇(区、街道)级专项资金。

市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级河道(含委托区镇管护的市级河道)、城区河道的长效管理,包括对镇级、村级及生产河道(镇级、村级及生产河道以下统称“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奖补。

镇(区、街道)级专项资金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河道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级及以上下达我市的河道长效管理相关补助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道水面保洁、垃圾

- 1 -

上岸转运、水生植物种植养护、河道巡查考核、视频监控购置与租用、委托水质监测、船只及打捞工具购置与维修、服装及防护用品购置等。

河道建设整治、疏浚清淤、生态建设和黑臭河道治理资金不得列入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配合市水利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

(三)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会同市水利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水利局提交的绩效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再评价;

(五)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角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水利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政策、相关管理制度;

- 2 -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五)规范使用市级河道、城区河道专项资金,指导监督镇(区、街道)专项资金支出的实施情况;

(六)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随塘河的河道长效管理由太仓市堤闸管理处负责管护,预算单独安排,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其资金。

第八条 河道长效管理市级专项资金按支出类别分为转移支付镇(区、街道)和市本级支付(市河道处)两项。转移支付镇(区、街道)的专项资金按河道等级分为市级河道、农村河道两部分。

第九条 委托镇(区、街道)管护的市级河道按市级河道管护标准拨付,其中20%管护资金作为奖补按考核结果拨付。

第十条 农村河道按奖补方式拨付,分为定额奖补和考核奖补两部分:

1.定额奖补分两项:(1)原则上占年度农村河道管护资金总

- 3 -

额的70%,根据各镇(区、街道)各级河道长度定额补助;(2)根据上年度通过验收的标准河道、管护示范区数量进行定额补助,原则上占年度农村河道管护资金总额的10%。

2.考核奖补:原则上占年度农村河道管护资金总额的20%,主要根据市级组织的季度、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奖补。

第十一条 各镇(区、街道)应将市级下达的奖补资金,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独立反映资金的收、支、余情况。

第十二条 各镇(区、街道)对镇、村级河道的配套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市级及省、苏州奖补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 各镇(区、街道)年度配套的河道长效管理资金总额小于市级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在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的考核奖补中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 委托镇(区、街道)管理的市级河道长效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其它河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由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每季度对各镇(区、街道)开展检查考核,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对资金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和各镇(区、街道)应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市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专

- 4 -

项资金的监督考核,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 5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e6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