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技术问题释疑(定稿)电气
更新时间:2024-04-12 22: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技术问题释疑
(电气专业)
1.供配电系统(22条)
1.1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6条规定,在TN-C-S系统中电源进户总箱内总隔离开关, PEN线上不得装设任何电器之规定应为三极开关,现有的设计为四极开关,如何处理? 若多级保护均采用四极断路器可否?
答: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2.2条和第4.5.6条的规定,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在民用建筑中,若配电系统采用TN-C-S系统,进户处PEN线作总等电位联结并分为PE线和N线后,N线可接入四极断路器。若各级保护开关均采用四极断路器既浪费又存在安全隐患。
1.2 建筑物内电梯专用供电回路如何设置?
答:变电所设在建筑物内时,电梯的专用回路应从变电所低压母线直接引至电梯机房;变电所设在建筑物外时,电梯专用回路应从建筑物的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室引至电梯机房配电箱。该专用配电线路与一般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严格分开。
1.3 电梯机房总开关是否必须由工程设计选定?还是由厂家配套供应?
答:电梯机房的配电箱总开关应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电梯控制箱由电梯厂家提供。
1.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7.0.10条规定,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而在住宅设计中,合肥供电公司目前又不允许高层住宅入户单元设置总隔离电器,(用户表箱以前均为供电部门管理),单元入户处不设隔离电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答:为了方便住宅内部电气维修或发生电气火灾时切断电源,保证人身安全,应在建筑物进户处设置带有漏电及隔离保护功能的断路器。
1.5 同一泵房内消防泵、喷淋泵如何采用双电源供电,是否一定要分别采用双电源供电?
答:同在一个泵房内的消防泵、喷淋泵供电较合理的设计应是双电源切换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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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设在总配电箱处,并由总配电箱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专用的配电回路,此处总配电箱可理解为供电系统的末级。
1.6 消防稳压泵、正压风机等一些消防设备与普通电梯在同一楼层,且距离很近,设计采用一个双电源切换装置,然后放射供至电梯、稳压泵、正压风机等设备,这样做是否违反在末端切换的要求?
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0规定: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1规定: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7 双电源切换开关前面的开关如何选择?
答:双电源切换开关当选用CB级ATSE时,因断路器具有短路保护功能,前端只需配隔离功能的电器,或选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当选用PC级ATSE时,因它不具有短路保护功能,其前端断路器应采取隔离措施。
1.8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排污泵,是否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一、二类高层的排污泵为一、二级负荷,应按一、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具体供电方式可以考虑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集中双电源切换后,以放射式或链式配出。
1.9 屋顶消防稳压泵的电源级别如何确定。如果确定为三级负荷后消防稳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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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的电源能否在非消防电源箱的总开关上桩头引出。
答:屋顶消防稳压泵的用电负荷级别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9.1.1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的要求分级。
屋顶消防稳压泵属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1.10 总、分配电箱的负荷计算,分配电箱出线的用途、容量在图纸设计时是否一定要注明?
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规定,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1.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2.7条规定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请问吊顶内采用难燃塑料管是否可以。
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3条: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对于高层建筑,仍应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的要求,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1.12 设计中是否一定要将照明、电力分别设置为单独的系统?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1款和7.2.2条1款,对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其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1.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条第5款、《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4条都规定每套住宅电源应设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总断路器。当住宅总表箱中每户出线回路已装设断路器的情况下,每户套内配电箱进线处是否还要求设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断路器? 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都强调了每套住宅应设总断路器(且不是双极隔离开关),这是强制性条文,应该严格执行。
1.14 住宅楼及商住楼设计时,是否所有照明、动力、消防等电源进线处均应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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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条第7款规定: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第9.0.4条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15 集体宿舍、公寓楼等建筑电源进线处是否应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答:集体宿舍、公寓楼等也是居住建筑,可按住宅设计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16 住宅卫生间内插座是否一定要按照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2.1.3.2条规定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答:住宅卫生间内应采用密闭型或防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2.1.3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1.17 四极开关的应用场合,有哪些明确的规定?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5.3条: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
(2)TN -C -S、TN -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3)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5)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1.18 同一双电源末端切换后再加一只断路器可行?
答:两路电源末端切换后再加一只断路器的做法使得该断路器一旦故障跳闸,将同时失去两路电源,使供电可靠性降低,不符合规范对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切换要求。双电源切换装置下面宜直接连接输出回路,而不宜加装断路器。
1.19 BV型导线可否采用金属线槽、桥架内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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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BV型绝缘导线在金属线槽内布线,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2.7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8.1.4条的有关规定。而电缆桥架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BV型导线不应采用桥架布线。
1.20 低压配电线路的供电半径如何确定?
答:变电所低压配出干线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从配电小间引至用电设备的供电半径宜为30~50m。在实际设计中,若长度超过此值,或用电设备容量较大时应验算电压损失。
1.21 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电缆应如何选择?
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4.1.2条: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1.22 竖向配电系统图是否均要画出?
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6.4条的要求,有变配电站设计内容的建筑物应画出竖向配电系统图。而对于没有变配电站设计内容的建筑,为便于审查及施工,除多层住宅及II类及以下的地下车库外,均宜画出竖向配电系统图。
2.配变电所(3条)
2.1 配电室长度超7米,设两个出口,一个开向室外,另一个开往相邻配电室,是否违规?
答:民用建筑内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防火门的防火等级及开启方向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第4.9.2条及第4.9.8条规定确定,相邻配电室如有通往室外的出口,设计可行。
2.2 高低压配电屏上方距建筑物顶板垂直距离应为多少?
答:基本要求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设计时要考虑通、排风管、联络母线、电缆线槽、封闭式母线等架空物体所占空间位置的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6.3条:“屋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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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小于0.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6m”。 2.3 配电(柜)屏后方通道出口如何确定?
答:应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4.2.6条“配电装置长度大于6米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长度超过15米时,尚应增加出口” 。
3.照明(5条)
3.1 建筑电气照明设计中,对建筑物内部的照度值及功率密度值是否一定要做出明确要求?
答:照度的设计是衡量照明设计的主要技术指标之一,照度标准是照明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深度要求,不注明照度值及功率密度值,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4.1.2条规定。对于需要照明二次装修的场所还宜注明二次装修后的照度值及功率密度值。
3.2 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灯,其蓄电池可否看作备用电源?
答: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2条及其条文说明,蓄电池组,包括灯内电池和集中电池组,EPS或UPS等装置可以看作是备用电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9.2.6条指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3.3 高层建筑配电室、电气竖井是否应设火灾应急照明。
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1.2条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5条第3款: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高层建筑配电室、电气竖井应设应急照明。
3.4 当设计采用蓄电池作为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一定注明?
答:应按规范要求的供电时间注明不同场所的持续工作时间。(可参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8.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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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照明是否一定要采用双电源供电?
答:《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第6.1.2条(强制性条文):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100%的负荷。
4.消防系统(10条)
4.1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9.4.3.5条规定,如何理解可燃物较多?
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附录D第D.2. 23、D.2.27、D.3. 13条都有“可燃物较多”的定语,规范未作出定量解释,当设计人难以定夺时,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确定,或按消防部门意见执行。
4.2 二类高层住宅为联动正压风机和常开防火门而设的火灾报警系统,是否必须设警报装置、消防电话、消防广播、手动报警按钮等。
答:二类高层住宅凡是有为联动正压风机和防排烟风机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完整的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4.3 室外消防系统布线,可否采用多芯电缆,如系统总线,直流电源线,电话等采用一根多芯电缆布线?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第3.2.4条规定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是为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消防报警控制系统的广播、电话、信号总线、直流电源线及联动控制线路室外布线,应分别采用电缆布线。同一电压等级的信号总线及联动控制线路可以采用一根电缆敷设。
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2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条文解释进一步说明是可能散发并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除老年人专用厨房外)普通住宅厨房是否要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如何设置?
答: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不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一总线中。普通住宅厨房是否装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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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在确以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其适用范围不明确,对于厂房、高层住宅是否适用?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条文说明中有较为明确的原则:①切断非消防电源是必要的,但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要切除过多,切断顺序应考虑按楼层或防火分区的范围,逐个实施以减少断电带来的不必要的惊慌;②可人工也可自动切断,若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时,则可自动;否则,在遇有火情时,可考虑人工手动切断。设计人员应视具体工程情况而定。 4.6 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排烟机房等设计有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是否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答: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排烟机房等,未要求设手动报警按钮,只要求设“专用电话分机”。
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地下室l0kv变配电所采用感烟探测器还是感烟探测器与感温探测器的组合?
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7.2.2.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装感烟探测器,只有在设气体灭火装置时,根据气体灭火装置的要求设置探测器组。
4.8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7.2条规定,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么套内是否要设探测器?
答: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度如已超过l00m,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3.2条规定设置火警装置,根据此条规定,套内应设探测器。
4.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1条第8款: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儿童活动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幼儿园是否属于该范围?
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幼儿园应该属于儿童活动场所,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0 弱电设计的深度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 5.11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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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条文解释:“其他系统”是指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外的弱电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这些系统以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有的设计文件包含大量图纸,有的设计文件几乎没有图纸。而根据国际惯例,设计院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这部分的设计文件深度,以能满足编制投标书和审核承包商深化设计文件为原则。按照当前工程建设现状,设计院所出弱电及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还应满足结构施工预留、预埋的要求。故对于弱电设计,设计院应:
1、画出各系统的系统框图;
2、说明各设备定位安装、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3、配合系统承包方了解相应系统的情况及要求,对承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审查其内容。
5.防雷与接地(8条)
5.1 两个邻近独立建筑物,一个已设接地装置和MEB,另一个单体是否可不设MEB及接地装置,而直接从邻近单体的MEB引来联结线做总等电位联结?
答:各单体均应设等电位联结 MEB箱。当大型建筑物有多个电源进线时,每个电源进线都需按要求实施总等电位联结。各个总等电位联结系统应就近通过联结线互相导通,使整个建筑物处于同一电位水平上。 5.2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如何认定?
答: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并应注明工频接地电阻、冲击接地电阻值。
5.3 二类防雷要求超过45米高的建筑设防侧击雷措施。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3.3.10条。应在防雷图上增加防侧击雷的做法说明。
5.4 消防控制室是否一定要做接地设计?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7条。应画出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平面图,标出接地板、不小于25㎡专用接地干线(绝缘铜线),专用接地线4㎡绝缘铜线及阻值要求,专用接地4Ω,共用接地1Ω。其它弱电机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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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相关条文的要求设置接地系统。) 5.5 彩钢板屋面的车间利用彩钢板作接闪器,是否还要考虑20m×20m或24m ×16m的避雷带网络?
答: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利用彩钢板屋面作避雷接闪器时,屋面上不必再作避雷网格,但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4.1.4条相关要求。
5.6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2.0.3条 ,幼儿园及学校建筑算不算人员密集场所?
答:幼儿园及学校建筑(包括学生公寓、集体宿舍)应确定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并根据雷击次数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
5.7 人防地下室的接地宜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目前采用TN-C-S或TT的较多,是否可行?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1条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4.1条第2款都是强制性条文,当以TN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盘开始,必须采用TN-S系统,N线和PE线必须分开,如果变压器位于室内,则应从变压器开始,采用TN-S系统,若变电所在室外,则应采用TN-C-S系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6.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接地形式宜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的要求是一致的。
5.8 关于避雷网网格尺寸,《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5.2.1条是强制性条文,而第3.3.1条和第3. 4.1条则属于强制性标准,如设计图中网格尺寸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算违反强制性条文呢,还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答:避雷网网格尺寸不符合要求,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
6.其他(2条)
6.1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能否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答:施工图审查应以国家及行业规范为依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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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可作为施工图审查时的参考,而不作为审查依据。
6.2 对于厨房等需专项设计的场所,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如何掌握?
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 7.2条:凡需专项设计场所,具体配电和控制设计图随专项设计,但配电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图纸应有比例。根据其条文解释:“专项设计指的是洗衣机房的洗衣工艺设计、厨房的厨房工艺设计等专项设计内容,其一般不包含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中,而是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因此这方面的电气设计内容,也应由专业设计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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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可作为施工图审查时的参考,而不作为审查依据。
6.2 对于厨房等需专项设计的场所,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如何掌握?
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 7.2条:凡需专项设计场所,具体配电和控制设计图随专项设计,但配电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图纸应有比例。根据其条文解释:“专项设计指的是洗衣机房的洗衣工艺设计、厨房的厨房工艺设计等专项设计内容,其一般不包含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中,而是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因此这方面的电气设计内容,也应由专业设计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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