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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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档案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6]12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4日银办发[2006]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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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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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以下简称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活动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史料。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整理、保管、查阅、销毁和移交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防止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

(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科目汇总单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发行基金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券别登记簿、余额表和其他会计账簿。

(三)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四)储存有数据的各类磁介质载体。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六)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 15年、5年。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全国发行基金印制、销毁、库存、流通中货币及货币投放、回笼情况的年度统计资料;

2.全国货币发行业务会计决算报表;

3.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4.年终货币发行业务数据备份文件;

5.总行或各分支机构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

1.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各科目发行基金总账、分户账,本库发行基金券别登记簿。

(2)各科目余额表。

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系统停止使用或升级换版后15年。

2.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各种凭证、传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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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dm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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