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
更新时间:2023-10-08 17:0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
采用股权质押方式贷款的,需提供股权持有方、受资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基本资料(公司章程,会计报表等),同时需要到受资方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做股权质押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
股权质押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手续的概述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出质人姓名(名称) 记及证照号码: 事□质权人姓名(名称) 项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申 请 人 声 明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申 请 人 声 明 万元/万股 申请人依法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附: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登记事项申 报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出质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事 □ 其他 □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质权人类型 项 □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 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请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人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声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明 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被担保债权数额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万元/万股 万元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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