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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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

按照国资委计划安排,XX总公司将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委托本事务所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由于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保密程度高、工作难度大,本事务所对XX总公司委托清产核资结果财务审计的总体思路是以委托内容为审计重点,以富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方法上,除了注册会计师常用的核对法、函证法外,应调查询问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审阅概算、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原始资料,实地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对重点项目进行延伸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对此,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特制订如下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的总体构架 清产核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清产合资工作的基准日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二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 清产核资工作审计程序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分工与要素 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 清产核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安排 清产核资审计收费

第一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目的

为企业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根据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财政部财会【2001】4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通知》及国资委《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XX总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目的如下: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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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贵公司建立财产清查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提供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依据贵公司所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队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损失及挂账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按原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五)通过清产核资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六)中国建筑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出具真实、合规的审计报告。 二、清产核资的审计依据 清产核资的审计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企业会计制度》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三、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规定,XX总公司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基准日确定为2003年12月31日。 四、清产核资审计工作范围 (一)企业范围

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规定,XX总公司开展清产核资的范围应包括:公司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资企业等,下同)。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的资企业,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二)项目范围

货币资金、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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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以及相关负债、净资产清查。

五、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政部、国资委有关文件及XX总公司对本次财产清查的具体要求,我所审计前后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协助贵公司建立财产清查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提供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依据贵公司所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队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损失及挂账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按原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五)通过清产核资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六)中国建筑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出具真实、合规的审计报告。 第二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与实施程序 一、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

1、对货币资金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银行存款是否与银行对账单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是否正常。

2、对应收款项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性质是否合规,通过账龄分析,对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查明未及时收回的原因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依据。

3、对长短期投资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长短期投资行为是否合规,短期投资账实是否相符、长期投资是否拥有实际控制权,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企业在境外的长期投资,中方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4、对存货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账实是否相符;重点关注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及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和代保管物资。

5、对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账实是否相符,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对租出、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认真清查。

6、对在建工程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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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其他资产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8、对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重点审查其形成原因、申报审批程序及处理意见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9、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证据,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

二、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及《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鉴证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主要程序如下: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据此,确定审计工作程序如下: (一)总计审计工作程序

1、审前调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制定清产核资审计工作计划。

2、进驻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人员接洽,通报有关审计工作程序要求配合的事项。 3、实行承诺制度,要求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部门和企业会计人员及有关人员,对提供给审计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有账外账以及未决诉讼事项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

4、进一步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基本情况调查表。 5、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6、采取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审计方法,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取得审计证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确认。 7、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 8、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报告。 (二)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1、账务清理审计内容

(1)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查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企业总公司及子企业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账务的完整和准确。

(2)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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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3)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5)企业在清查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公司总部及所有子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6)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对企业总部及所属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7)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原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2、资产清查审计

(1)资产清查审计的总体内容

①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组织力量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②企业在组织资产清查时,应当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保证企业做到账实相符。

③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都权益结合起来,对企业的负债、权益认真清理,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对清查出来的账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账,以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准确。

④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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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企业对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和存货等。 (2)资产清查审计的具体内容

①货币资金清查审计内容及相关损失的确认

现金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1)现金的清查

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截至到清查时点时,应当核对企业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Ⅰ.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Ⅱ.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Ⅲ.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Ⅳ.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其他货币资金和清查

对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3)银行存款的清查

对银行存款,主要是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

Ⅰ.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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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定期存款应当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Ⅲ.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Ⅳ.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Ⅴ.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并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②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待摊费用。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1)清查应收票据时,企业就当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者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时,企业应当逐笔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应当认真清理企业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坏账,企业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4)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Ⅱ.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Ⅲ.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 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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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本成的,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6)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偿、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签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7)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8)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企业应当在期未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采用一般识别与个别识别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1)一般识别

Ⅰ.根据各单位对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情况,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Ⅱ.各账龄段按下列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5年以上(含5年)的应收款项按100%计提坏账准备;

◇4—5年(含4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80%计提坏账准备; ◇3—4年(含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50%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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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含2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30%计提坏账准备; ◇2年(含1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Ⅲ.账龄的划分计算,一般采用先进先出法。 2)个别识别

账龄在5年以内的,但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

但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但是事实上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及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损失的情况,需全额提取坏账准备。具体如下:

Ⅰ.撤销关闭问题:有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资料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经核实确已撤销的可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否则如果只是处于停产关闭状态应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Ⅱ.破产问题:有法院破产宣告文书、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并已宣告破产结束的,未得到清偿的债权,经核实后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如果只是处于破产申请或执行过程中应计提坏账准备。

Ⅲ.资不抵债的问题:债务单位经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表明已资不抵债,应计提坏账准备。

Ⅳ.不可抗力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表明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已不复存在,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定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经核实后作为坏账核销;否则,如果只是导致债务单位在短期间时无法偿付债务,且有企业相关清欠部门人员实地勘测记录表明很可能发生坏账损失,应计提减值准备。

Ⅴ.其他问题:如债务人(其他应收款的自然人为债务人)已经死亡、失踪、逃匿或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逃匿证明,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经核实后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如果无相关部门的证明依据,但事实已表明无法收回,应计提减值准备。 个别识别说明:

Ⅰ.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

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上述规定作为坏账予以核销或计提减值准备;如果货物已收到,仅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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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Ⅱ.对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上述规定作为坏账予以核销或计提减值准备。 Ⅲ.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根据账龄分析收回的可能性部分计提: ◇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与本单位内部等之间的结算往来款余额,不计提坏账准备(纳入合并汇总报表范围内的单位);

Ⅳ.关于经营基金产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按以上方法确认损失并按个别认定法计提 坏账准备,如有特殊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如对方没有任何资料且实际款项已不能收回。

③投资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1)短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长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包括总公司和子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资。

Ⅰ.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清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Ⅱ.企业在境外的长期投资清查主要包括: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投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认真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收益。

3)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A.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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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Ⅱ.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Ⅲ.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B.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对确实不能回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C.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4)短期投资预计跌价准备

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次跌价准备。采取单项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可以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计提,建议按单项投资计提)。 A.有市价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价格,在个体计算时一般按期未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按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资料来源:市价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期未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B.按行业制度在短期投资核算无期未市价的。

检查期后收回情况,即基准日后、自查时间前,是否已收该项投资: Ⅰ.如果全部收回,则不对该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Ⅱ.对于未收回的短期投资(包括部分未收回和全部未收回),按照以下程序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以单项投资的口径,查阅有关投资协议、投资性质、该项投资的发生日期,计算截止到基准日时,确定该项投资是否已经逾期。

a.对于尚未逾期的短期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的情况下,对该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b.对于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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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依据的情况下,对该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其他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根据逾期的时间长短,按照下列比例,计提跌价准备:逾期1年以下,没有确凿证据的,不计提跌价准备;逾期1年以上,没有确凿证据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对于没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以单项投资的口径,查阅有关投资协议、投资性质、该项投资的发生日期,计算截止到基准日时,确定该项投资是否已经超过1年,如果超过1年即视同为逾期。判断是否计提跌价准备,程序同上。

5)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定原则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应按单项项目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考虑到目前公司所持有的长期投资中包括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及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包括由于历史体制原因遗留的长期投资),对其考虑减值准备时可分别判断分析。 A.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确凿证据后应计提减值准备: Ⅰ.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Ⅱ.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Ⅲ.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Ⅳ.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Ⅴ.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如果上述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迹象存在,但市价并未降低,甚至还高于成本的,投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而不应再按市价计提减值准备。

B.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证据后应计提减值准备:

Ⅰ.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Ⅱ.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期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Ⅲ.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严重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Ⅳ.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预计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划转经营基金等财政资产形成的长期投资,应在清查过程中取得确凿证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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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原有法律文件及投资的实际现状进行判断,若为长期股权投资须取得被投资单位在清查基准日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相关证据,以作出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及如何计提减值准备的决定。

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及所依据的基础、信息:

A.对于可上市流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B.对于非上市流通的长期股权投资:

Ⅰ.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一个会计期间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明显证据表明被投资单位发生减值情况的,不计提减值准备。

Ⅱ.成本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比例,计算占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对于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A. 对于非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

Ⅰ.检查基准日后是否已经出售或到期收回债权投资:已经出售或全部收回的债权投资,不计提减值班准备;对于尚未收回的债券投资,应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a.检查该项债权利息,应检查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如果系政府债券,该项债权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

b.如果未收到债券利息,应检查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如果系政府债券,该项债券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

c.如果债券发行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的情况下,对该项债权投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Ⅱ.未能取得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如下比例计提减值准备:逾期1年以内的计提5%,逾期1—2年的计提10%,逾期2—3年的计提20%,逾期3年以上的计提50%。 在实务操作中,可考虑以下方式确认减值:

A.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属正常经营,且期未报表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或者除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报告来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B.长期债权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处于停业状态,处于资不抵债,且无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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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投资收回的可能性较小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C.长期债权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已处于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状况,但有担保的债权,按其担保物的状况及可收回金额确定其减值金额,如果无担保的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应提供资料: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提供的具体资料为: A.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基准日市价及来源说明: B.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最近期的会计报表;

C.被投资单位不打算或无法持续经营的证明:进行清理整顿的证明,如有关政府批复文件;进入清算程序的有关证明等。 其他特殊事项

对于委托理财记入本科目的,委托方应根据委托协议按以下方法处理:

A.对于委托方支付固定理财费用,收益(损失)由委托方承担的,清查损失和预计跌价准备参照以上执行;

B.对于收益(损失)分成的,清查损失和预计跌价准备参昭以上(一)、(二)条的规定并乘以分成率执行;

C.对于委托方应取得固定收益的,委托方不涉及清查损失和预计跌价准备,有关损失由受托方核算。

④存货的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存货的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1)各企业都应当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告知产权单位。

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依据,认定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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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Ⅰ.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Ⅱ.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Ⅲ.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Ⅳ.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依据,认定为损失:

1)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Ⅰ.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Ⅱ.残值情况说明;

Ⅲ.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存货,将基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依据,认定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的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企业应当在期未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理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评估的存货,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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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的;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已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实务操作中,可考虑按以下方法操作计提减值准确备: 1)一般方法

确定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Ⅰ.可靠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Ⅱ.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连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就不同。

Ⅲ.企业在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时,则应当以当月存货平均销售价格或资产负债表日最近几次销售价格的平均数,作为某估计售价的基础。

从可变现净值的概念可以看出,存货估计售价的确定对于计算其可变现净值非常重要。

企业除按上述确认估计售价外,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 A.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工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B.如果企业持有的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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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应当以产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C.没有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2)具体科目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 Ⅰ.材料计提减值

A.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则应当将其与所生产的产成品的期未价值减损情况联系起来,即相应产品未减值,则该材料不考虑减值,除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产品市价有巨大波动,足以影响材料的应计提减值准备;

B.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C.对于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则只需要将材料的成本与根据材料本身的估计售价确定的可变现净值相比即可;

Ⅱ.产成品计提减值 A.期未有市价的产成品

产成品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计提跌价准备。成本指企业账面存货的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指期未的市场售价减去销售过程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销售费用按企业最近两年的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估算确认。

B.期未无市价的产成品:期未无市价的产成品参考同类或类似产品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属企业新开发的产品,目前市场还无销售价格的产成品,不计提跌价准备。

Ⅲ.其他存货:备品备件、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其他存货: A.备品备件如果属已经淘汰的机器设备(主机)所购买的备件,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B.对于包装物主要考虑超储积压、产品包装改变等因素,计提减值准备; C.其他存货计提减值准备主要考虑相关的机器设备是否计提,以及储存的存货量是否超过的该机器耗用量,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

3)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提供以下资料: Ⅰ.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及依据、报价资料来源以及相关说明;

Ⅱ.呆滞、积压、过时的存货证明:有关仓库明细记录、入库单据、发票、呆滞积压的原因说明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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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跌价准备的计算过程;

Ⅳ.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应有相关技术鉴定资料,市场价格等资料。 如果库龄在一定年限(如3年)以上的长期存货,未计提减值准备,需特别说明不计提减值的原因。

⑤固定资产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1)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2)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3)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当认真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经过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6)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拔(其价值转入受拔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提出处理意见;

7)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Ⅰ.固定资产盘点表;

Ⅱ.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Ⅲ.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Ⅳ.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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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固定资产盘点表;

Ⅱ.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Ⅲ.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Ⅳ.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批准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Ⅲ.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Ⅳ.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Ⅴ.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各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Ⅱ.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Ⅲ.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确定原则;

判断某些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Ⅰ.某项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发生较大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如购入设备的账面价值发生持续下跌,需要设备部门提供有关报价资料);

Ⅱ.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或近期发生重在变化,并对企业产生重在影响(如受到技术进步或业务政策的限制,需要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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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提供相关依据);

Ⅲ.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根据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进行确认);

Ⅳ.同期市场利率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Ⅵ.其他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

2)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但无法通过报废途径处理的固定资产应该考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Ⅰ.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不存在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Ⅱ.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等固定资产受到技术进步影响,不再使用的);

Ⅲ.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的固定资产;

Ⅳ.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2)在实务中,可考虑按以下的方式操作:

Ⅰ.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与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资产的现状和本院的经营计(规)划,如果预计以后使用的,按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Ⅱ.在用的固定资产

A.如果属设计不合理造成设计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的差异,则按1减去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的比例来确定减值准备的比率来计提减值准备;

B.如果长期(如2年以上)均存在实际生产能力小于设计生产能力,则按累计实际生产能力所占设计生产能力的比例来确定减值准备的比率来计提减值准备;

C.非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其实际使用情况来计提减值准备,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减值准备(科研用设备作为非生产用,生产产吕的固定资产作为生产用固定资产);

D.如果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 E.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4)应提供资料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有相关技术鉴定、近期使用状态及其运转情况以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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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科研机构整体转制及日常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时已进行过资产价值重估的,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2)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属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外,且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确需进行重新估价的,须在企业清查核资立项申请报告中就有关情况及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由国资委审批。

(3)地主所出资企业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须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同意。

(4)企业在清查核资中经核准同意进行资产价值重做工作的,原则上应当采取物价指数法。对于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

(5)物价指数法是以资产购建年度价格为基准价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1995年)中列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统一调整估价的方法。

4、资产损益认定审计内容

(1)企业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各项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资产损溢的认定工作。

(2)企业在资产核资中对清查处理啊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3)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件。合法证件包括:

Ⅰ.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Ⅱ.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Ⅲ.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有关证明的取证和证据甄别。在取得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后,企业应当认真甄别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承担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证据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和确认。

(5)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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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证据充分、事实确凿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可以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认定和核销。

(7)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严格区分内部往来、内部关联交易的损失情况,在上报子企业的资产损失时,作为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母公司不重复确认为损失。

5.报表编制审计内容

(1)《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是在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各工作阶段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和分析,编制反映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资产状况、清查结果和资金核实的报告文件。

国资委负责统一制定和发布《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

(2)企业子清产核资工作中,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填制《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的基础上,应当认真、如实地分别填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3)《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是企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底表。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科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对《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4)《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分为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和清产核资损失挂账的分项明细表两个部分:

Ⅰ.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主要包括:资产清查表、基本情况表、资金核实申报表、资金核实分户表、损失挂账情况表;

Ⅱ.清产核资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反映企业申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项明细情况,具体按照不同单位、损失类别等列示。

(5)《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编制工作,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内部相关业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依次装订成册,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编制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和《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6.结果申报审计内容

(1)企业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应当区别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2)从企业收到清产核资立项批复文件起,应于6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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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3)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4)企业清产核资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Ⅰ.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 Ⅱ.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Ⅲ.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5)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子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反映企业总体经营实力,并采取合并方式编制。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清产核资报表以送电子文档格式附报。

(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

(7)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资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编注页码,列出目录。

清产核资企业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要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

7.资金核实审计内容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经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后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重新核实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法人财产和国家资本金。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上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附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相关决议。

(3)对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有充分证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清产核资企业申报的处理意见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财务审计意见基础上,依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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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损失挂账处理意见。企业有消化能力的应以企业自行消化为主;如企业确无消化能力的可按相关规定冲减所有者权益。

(4)对确实因客观原因在企业申报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时,相关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证据不够充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法审定核准的,经同意企业可继续收集证据,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另行补报(1次)。

8.财务处理审计内容

(1)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总公司及所属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

(2)企业对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引起的由于子企业损失被核销造成的长期投资损失,在经批准核销后,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3)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60个工作日内要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企业监事会(1份)。主要内容有:

Ⅰ.总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对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各子企业下达的账务调整批复;

Ⅱ.企业应当对未能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调账部分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Ⅲ.企业所属控股、参股子企业按照批复的损失额等比例进行摊销。

(4)企业对经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和建立相关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对同意核销的各项事务资产损失,应当组织力量积极处置、回收残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完善制度

(1)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问题,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形成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分清管理责任,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2)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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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各级次的财务监督,建立资产损失责任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和子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4)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认真研究各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尤其是对企业担保、委托贷款资金等事项,提出控制风险的可行办法,加强担保及委托资金的管理与控制。

(5)企业在资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将本企业投资、经营、财务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出资人、董事会和股东披露,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

(6)企业应当根据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所属各子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已资不抵债或不能持续经营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等工作措施,促进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资产的营运效益。

(7)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积极介入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部分 人员安排、审计收费

一、审计人员及时间的安排

根据XX公司本次财务清查审计工作的委托目的及所需要完成的审计及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相应地配备具有优秀业务素质、综合能力强的审计人员组成相应的审计工作组,以便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地进行。审计时间根据XX总公司的需要,提高审计效率与公司相关人员紧密配合,以圆满地完成此次财产清查审计工作。

二、审计收费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审计收费情况,视我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量、难度等情况,与XX总公司协商确定。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20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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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固定资产的市价情况等资料。

具体包括:

Ⅰ.资产发生减值的技术依据及有关部门核准;

Ⅱ.资产的闲置,不需用证明,使用部门资产启用和停用记录; Ⅲ.业务部门预计不会再使用该项资产的原因说明及相关依据。 ⑥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在建工程(包括基建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在建筑或停建、缓建的因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已停工报废的项目。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债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1)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的清查要求

对在建工程的毁损报废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合规证明材料。对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工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账。

2)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Ⅱ.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等通知文件;

Ⅲ.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Ⅳ.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Ⅱ.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说明和核准文件; Ⅲ.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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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确定标准:

本次清查在建工程应逐项进行,如发现在建工程减值的情况,应该进行减值准备的估计。

1)在建工程已经长期停建,并且可能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如在建工程建设期间受政策和其他因素影响不会再进行建设的项目);

2)所建的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已经明显落后,拟进行改建或重组,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情况);

3)其他情况导致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如在建工程的停建、受灾害影响部分毁损、经测试技术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实务操作中,可考虑以下方式作出计提减值准备。 1)处于正常在建过程中的在建工程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

2)在建过程中,但已经预料到建后,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已落后,且其产品无市场竞争力的在建工程,应按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3)非正常停建的在建工程,且企业也不准备再继续的在建工程,且无转让价值或无法转让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4)处于停建过程中的房屋建筑物,如因资金原因无法继续,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应提供的资料: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了取得基准日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技术部门鉴定资料等资料,由工程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提供的具体资料为:

1)工程停工的证明:工程建设部门的工程备查簿、财务核算资料(复印件); 2)工程预计很可能不再开工的证明:由政府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批复的有关批文。

3)工程已经过时或无法达到技术要求的证明:由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的技术、质量检测鉴定资料。

⑦无形资产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1)无形资产清查范围的内容

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得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对无形资产的清查进行全面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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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2)无形资产损失确认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些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或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料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认 A.确定原则

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检查,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单项项目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指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

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B.确定标准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Ⅰ.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Ⅱ.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售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Ⅲ.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Ⅳ.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C.应提供的资料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提供的具体资料为: Ⅰ.通用软件的市场价格:说明取得来源及来源的可靠程度;

Ⅱ.软件使用部门的有关说明:软件已经不使用及不使用的原因,或者已经购买新软件替代的说明,并提供替代软件的购买合同、发票。

Ⅲ.土地使用权的减值证明: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可计提减值准备。 D.计提方法及所依据的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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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土地使用权:有减值确凿证据的,如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可计提减值准备。 Ⅱ.软件: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分别考虑通用软件与专业软件; A.通用软件:通过市价与账面价值孰低计价的方法确定减值准备;

B.无市价价值的专业软件:应检查账面尚有余额的软件是否仍然在使用,如果已 经不作用或者已经购买新的软件打算替代现有软件,应根据该软件的账面余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实务操作中,对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有相关技术鉴定、技术发展和技术产来化信息、技术市场价格信息等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⑧其他资产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备储备物资等,应当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金额。

企业清查出的已经成为失去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由企业提出相关事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明,认定为损失。

1)企业清查出的长期应摊而未摊费用,由企业作出难以自行消化的未摊销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2)企业清查出的有关应提而未提费用,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3)企业清查出的以前年度由于国家外汇汇率政策调整引起的汇总损失挂账,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国家特准备储备物资发生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⑨企业或有负债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企业或有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应当逐一列出明晰,进行清理,认真核查余额。企业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1)对外提供损失担保。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企业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2)抵押损失。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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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价值与拍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说明,认定为损失。

3)委托贷款损失。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对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下述规则投资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A.凡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或涉诉导致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情况说明、有关法律文件,并参照前述应收款项的损失依据取得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B.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于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确认坏账损失的规定处理。

C.对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企业根据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⑩负债清查审计内容

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付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对负债清查时企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1)主要负债项目的清查调整依据:

Ⅰ.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证明资料:须提供原始财务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Ⅱ.应该结转收入的应付款项的证明资料:须提供原始财务处理资料、相关情况说明、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双方或几方就此达成的协议、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的核准。

2)应交税费的清查调整依据:

Ⅰ.需调整事项的原始记录资料(如纳税申报明细表、完税证明、两费计提证明等); Ⅱ.相关部门、人员对有关调整事项的说明及上级单位的核准资料。

Ⅲ.依据的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部门、地方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资料。 企业在对以上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收集相关证据,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

3.价值重估审计内容

(1)企业凡在以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包括第五次全国清产核资工作,配合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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