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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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探索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十三五”期间,煤制燃料产业的首要任务是围绕能效、环保、节水及技术装备自主化等内容开展产业化升级示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总结已建示范项目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稳步推进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建设,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加快转变煤炭利用方式,增强国内油气保障能力,为能源革命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量水而行”,在水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2.坚持最严格环保标准,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3.坚持节能高效,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4.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5.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二、示范项目设立

(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五)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在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

1.已达到或超过环境容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

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边界外、敏感区5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六)投资建设示范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环保信誉、经济效益和资金条件,其自身或与其合作的技术供应商、工程设计单位应在煤化工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和管理示范项目的能力。

三、资源利用

(七)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量替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针对煤质特点,优化确定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鼓励以褐煤、高硫煤、高灰煤、高碱金属(钠、钾)等低质煤为原料,缓解优质煤供求矛盾,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八)示范项目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坚持“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鼓励利用矿井水、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通过采用空气冷却、闭式循环、废水制浆等

节水技术和装备,尽可能提高用水效率。

(九)新建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技术指标:

1.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能效≥42%,生产1吨油品煤耗≤3.7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吨。

2.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能效≥56%,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

5.5吨。

3.煤制气示范项目(气流床气化路线)能效≥51%,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吨。

4.采用组合气化方案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不同气化路线产品所占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5.多联产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油气产品折原料气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鼓励探索、研发和应用优于上述指标的工艺技术。采用低质煤的示范项目可适当放宽能效、煤耗指标。难以采用空冷技术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鲜水用量指标。

(十)示范项目应满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8-2013)、《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单位产品取水定额、单位产品用水量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环境保护

(十一)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发展、高效利用、风险可控”的原则,集约化多联产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产业链延伸减少排污,实现源头控制。

(十二)示范项目选址的环保要求:

1.示范项目必须布局在化工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水收集与处理、固废处置(含危险废物)、集中供热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齐备,环境监管能力匹配,环境风险可控,近五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2.项目所在区域无纳污水体时,应论证零排放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或采用其他合法可行的排污去向。

3.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时,需以“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全面减排、环境质量改善”为原则。

(十三)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新建示范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艺系统SO2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2.锅炉系统SO2、NOX排放、粉尘、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

篇二: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 1 标准的分级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的分类

全国石油炼制企业按加工深度和产品种类分为三类。 I类:燃料型炼油厂。

II类: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III类:燃料+润滑油+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2 标准值

全国石油炼油生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

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3 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篇三: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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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来源:国际环保城 时间:2013-08-14 17:22:55 访问量: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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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和矿物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无机废水,食品或石油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有机废水,印染行业生产过程中的是混合废水,不同的行业排除的废水含有的成分不一样。

按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可分为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酚废水、含铬废水、含有机磷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 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可分为造纸废水、纺织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冶金废水、炼油废水等。

工业废水处理方法:目前处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的主要方法有化学氧化法、萃取法、吸附法、焚烧法、催化氧化法、生化法等,但只有生化法工艺成熟,设备简单,处理能力大,运行成本低,也是废水处理中应用最广的方法。

在废水处理工程中,大都采用传统的生化工艺,如A/O法、A2/O法或者由此改进的工艺。在废水生化工艺中的活性污泥法是目前最常用的有机废水生物处理方法。活性污泥比表面积大、活性高、传质好,是效率最高的人工生物处理法。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bp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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