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更新时间:2024-06-18 13: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J61/T 77-2013

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and parking area of Xi’an

(正式稿) (2014年01月21日)

2013-12-31发布 2014-03-01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and parking area of Xi’an

DBJ61/T 77-2013

主编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 2014 年 03 月 01 日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2013 西 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建发[2013]390号 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现发布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编号为DBJ61/T 77-2013,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条文技术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 言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西安市停车场(库)防火设计规范》编制计划立项的批复”(陕建函[2012]707号)要求,本规范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同主编,并会同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制。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和排烟,电气等。

本规范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文景路中段98号,邮政编码:71001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参编单位: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建广 高省安 赵伟 刘寒 姜涛 王海峰 黎文安 刘绍周

李苏平 吴琛 刘西宝 张国平 季伟 赵民 杨德才 张涓笑 王英 樊永红 肖宇江 高鹏 王世荣

主要审查人:田策 杨筱平 沈西平 杨纪功 闫小燕 王巍 刘茵 邓军

王刚毅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 4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6 4.1 一般规定 ..................................................... 6 4.2 防火间距 ..................................................... 6 4.3 消防车道 ..................................................... 8 4.4 平面布置 ..................................................... 8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 9 5.1 防火分隔 ..................................................... 9 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 10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 11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 13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6 7.1 消防给水 .................................................... 16 7.2 自动灭火系统 ................................................ 18 7.3 其他灭火设施 ................................................ 19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 20 8.1 采暖与通风 .................................................. 20 8.2 排烟 ........................................................ 20 9 电气 ............................................................ 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 24 引用标准名录 ....................................................... 25 附: 条文说明 ................................................ 2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Classification of fireproof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 4 4 General layout and plane arrangement ......................................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 ................................................. 6 4.2 Fire separation ..................................................... 6 4.3 Fire Lane ........................................................... 8 4.4 Plane arrangement of civil building ................................. 8 5 Fire compartment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 9

5.1 Fire compartmentaion ................................................ 9 5.2 Fire wall、fire partition wall and fire roll shutt ................. 10 5.3 Elevator shaft、piping shaft and other fire protection construction 11 6 Safe evacuation and rescue facilities .................................... 13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 ........................... 16

7.1 Fire water supply .................................................. 16 7.2 Automatic fire fighting system ..................................... 18 7.3 Other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 ..................................... 19 8 Heat、ventilate and smoke exhaust ........................................ 20

8.1 Heat and ventilate ................................................. 20 8.2 Smoke exhaust ...................................................... 20 9 Electric system .......................................................... 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2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25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the articles ....................................... 26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西安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小型客用汽车的汽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停放及修车库等的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本规范有规定者外,其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2.0.2 停车场 parking area

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停车装置。 2.0.3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车库净高1/2 的汽车库。 2.0.4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车库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多层汽车库 multi-garage

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 坡道式汽车库 ramp garage

汽车库的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 2.0.8 机械式汽车库 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复式机械汽车库和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均属于机械式汽车库类型。

2.0.9 复式机械汽车库 compound mechanical garage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机械式汽车库。

2.0.10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汽车库。 2.0.11 停车单元 parking unit

指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内按建筑结构空间划分的若干车辆停放隔间。 2.0.12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任意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

2

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2.0.13 巷道堆垛式汽车库 aisle-stacking garage

巷道堆垛式汽车库是全自动停车系统,每套系统有一台堆垛机,可以在巷道内的轨道上水平运动,同时堆垛机上有可以升降的平台,整套系统通过水平和垂直运动的组合来存取指定位置的车辆,车辆只需停到出入口,存取车全过程均由系统自动完成。

3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

名称 数量 类别 Ⅰ >300 Ⅱ 151~300 >5000 ≤10000 停车场 停车数量(辆) >400 251~400 Ⅲ 51~150 >2000 ≤5000 101~250 ≤100 Ⅳ ≤50 ≤2000 汽车库 停车数量(辆) 总建筑面积(㎡) >10000 注: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防火分类建筑面积之内。 3 上表中汽车库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两项指标,任一指标达到相应规定值 则应按该类别进行分类。

3.0.2 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建筑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墙 承重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楼 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4

3.0.3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Ⅰ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Ⅱ、Ⅲ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

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进行完全的防火分隔;

3 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当与上部建筑的楼梯间共用时,在首层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出口应直通室外;

4 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不小于6m的水平距离。

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火分隔。

4.1.5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6

表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

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名称和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 一、二级 三 级 停 车 场 10 12 6 12 14 8 14 16 1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以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3 汽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规定执行。

4.2.2 相邻两座汽车库或汽车库与相邻其他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少50%。 3 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

7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或采取其他防火分隔措施。

4.2.4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2.5 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停车装置与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停车层数超过5层时,其防火间距应增加3m。当其防火间距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该防火间距可按上述规定值减少50%。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3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4.4 平面布置

4.4.1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件、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藏间。

4.4.2 汽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4.3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设置在汽车库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划分防火分区。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机械式立体汽车库防火分区应按本规范5.1.4条规定执行。

表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注:1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1.0倍。

2 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单层汽车库 3000 1000 多层汽车库 2500 -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2000 - 2500㎡。

3 复式机械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及注1、2、3的规定增加1.0倍。

5.1.3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

2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其中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且设在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1/3;

3 设备用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5.1.4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以背火面温升作为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100辆; 2 当停车单元内的车辆数不超过3辆,单元之间除留有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

9

检修通道外,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300辆;

3 总停车数量超过3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4 车库的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m,防火分区内应按照本规范第6.0.9条规定设置楼梯间;

5 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 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 5.1.5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 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 汽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4 汽车库的外墙上窗槛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按上述要求设置防火挑檐。

5.1.6 汽车库内可设置不超过3个修理车位,且应集中布置。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置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相连通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7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调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相互分隔。消防控制室宜设在车库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5.1.8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电梯,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通往候梯厅的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筑在汽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

10

部。

5.2.2 当汽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筑在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汽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 防火墙不宜设置在汽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置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的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及可燃气体、液体管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应可自行关闭,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5.2.7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坡道式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

11

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5.3.4 汽车库的内部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5 独立建造的机械停车装置,当高度超过24m时,其主体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1 汽车库人员的安全疏散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的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出口分开设置。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IV类汽车库可设1个。

6.0.3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且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时,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4 汽车库的人员疏散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的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5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0.6 室外楼梯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 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 3 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7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8 与住宅地下室相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利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之间设置连通走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13

当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设有门禁系统时,火灾时应能自动解锁。

6.0.9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停车数量大于50辆,且不超过100辆时,可设置一个楼梯间; 2 停车数量大于100辆,且不超过300辆时,楼梯间的数量不少于2个,并应分散布置;

3 楼梯间与停车区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

6.0.10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窗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 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 x 1.0m;

3 窗口的下沿距室内地(楼)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

4 每个防火分区的救援窗口不应少于2个,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 5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6.0.11 地上与地下停车空间连通为一体的汽车库,其汽车的疏散出口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

6.0.12 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宜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整个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 IV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数量不超过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6.0.13 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1个。

6.0.14 IV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不超过25辆时,可设1台。 6.0.15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14

6.0.16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7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时可设1个。 6.0.18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汽车不需要掉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的一次性出车要求。

6.0.19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15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2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车库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I、II类车库不应小于20L/s; 2 III类车库不应小于15L/s; 3 IV类车库不应小于10L/s。

7.1.6 车库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车库,当室外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及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6

1 汽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相邻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 巷道堆垛式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应在每层每个停车隔间内布置一个消火栓,其它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立体汽车库应在车库出入口附近布置室内消火栓。

7.1.9 室内消火栓及水枪的充实水柱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或向下;

2 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宜采用高压细水雾消火栓;

3 巷道堆垛式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4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且停车层数不超过4层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5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且停车层数大于4层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7m;

6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其它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7.1.10 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或消防泵出水环管)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在同一层内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巷道堆垛式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 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7

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带取水口或取水井)。

7.1.13 设置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屋顶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量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有结冰可能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1.17 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所设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除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I、II、III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符合1、2、3、4款要求的汽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6 I类地下汽车库宜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18

7 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8 停车数大于100辆~3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应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7.2.2 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所设置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7.2.3 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

2 机械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2.4 闭式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执行。

7.2.5 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执行。 7.2.6 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 其他灭火设施

7.3.1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灭火器宜布置在楼梯间、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及车库出入口附近,车库出入口处的灭火器宜采用推车式储压干粉灭火器。

19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与通风

8.1.1 汽车库应对有冻结危险的管道和设备采取防冻措施或设置采暖设施。 8.1.2 汽车库宜独立设置通风设施,地上汽车库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并应避免出现通风死区。不具备良好自然通风条件的汽车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敞开式汽车库不设通风设施。

8.1.3 汽车库的机械通风系统宜结合消防排烟系统独立设置。

8.1.4 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8.2 排烟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汽车库外,均应设排烟设施。 8.2.2 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8.2.3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自动排烟窗、手动排烟窗及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应满足以下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的开启装置。 3 外墙上的排烟窗宜沿外墙均匀分布,排烟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4 自然排烟口距排烟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 机械排烟系统应按防火分区设置,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当风管必须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8.2.5 地下或地上密闭汽车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

20

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2.6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

8.2.7 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5 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

8.2.8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在280℃时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的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8.2.9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排烟系统的软接头应能在280℃时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8.2.10 排烟管道、补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2.11 汽车库外墙或顶部宜设置可供消防排烟车排烟管连接的孔洞。

21

9 电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I类汽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II、III类汽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IV类汽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 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9.0.4 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其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0.5 除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人员及车辆疏散通道应设火灾疏散照明,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应设备用照明。有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应在人员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0.6 火灾疏散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备用照明不得低于正常照度。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20m。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I类汽车库; 2 II类地下汽车库; 3 II类高层汽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22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6 设有机械排烟或气体灭火设备的汽车库。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9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23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是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24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2 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7633 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4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6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 7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3 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 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 1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1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25

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BJ61/T 77-2013

条文说明

26

目 次

1 总则 ........................................................... 28 2 术语 ........................................................... 30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 32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33 4.1 一般规定 ................................................... 33 4.2 防火间距 ................................................... 34 4.3 消防车道 ................................................... 35 4.4 平面布置 ................................................... 35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 36 5.1 防火分隔 ................................................... 36 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 40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 41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 43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47 7.1 消防给水 ................................................... 47 7.2 自动灭火系统 ............................................... 49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 50 8.1 采暖与通风 ................................................. 50 8.2 排烟 ....................................................... 50 9 电气 ........................................................... 52

27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是为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建设的防火设计提供法律依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车库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近年来,随着西安市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停车难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市

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加快建设各种类型的汽车停车设施是解决市民停车难的有效手段。汽车库、停车场的建设除应考虑满足停放要求外,还应保证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目前我国相关规范由于编制年代较早,已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汽车库、停车场的建设需要。因此,尽快制定出符合西安市实际需要的地方标准非常必要。本规范制定对促进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的建设,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状况,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应于西安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小型客用汽车的汽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汽车的类型界定为中、小型客用汽车,功能定位为汽车库和停车场,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停放及修车库等使用功能。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目前西安市影响停车的突出问题,而不求面面俱到,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库及修车库等功能用房仍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陕西省除西安市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汽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本条主要规定了汽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汽车库、停车场的建设应以全局出发,综合平衡安全、适用、经济等影响因素,结合车库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做到确保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在执行中与国家其他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由于目前关于汽车库的国家防火设计规范也处于修订之中,在旧版规范(即现行规范)有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而新版规范尚不能确定何时颁布的情况下,本规范如何与之协调是其编制的难点所在。对此,本规范的制定是在旧版国家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新版国家规范相关规定进行编写。在对标准的把握上,原则上不

28

低于国家相关规定。本规范根据西安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的规定内容加以选择、补充、完善,使之更加细化、更加明确。因此,本规范规定,车库的防火设计,除本规范有规定者外,其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9

2 术语

本章主要编写原则是列入本标准的术语是本规范专用的,在其他标准未出现过的;对于本规范中出现较多,其他定义不统一或不全面,容易造成误解,有必要列出的,也择重考虑列出。

2.0.1 本术语在97版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定义的“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本规范未按此表述,主要考虑目前汽车的驱动方式不仅限于内燃机驱动,还有电力驱动、太阳能驱动等多种驱动方式。其他方式驱动的汽车的火灾的危险性低于通常的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应允许其他驱动方式的汽车库与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停放在同一车库之内。实际情况中,也并未将不同驱动方式的汽车分车库停放。因此,对汽车的驱动方式未进行限定。

2.0.2 本术语关于汽车的表述同2.0.1条,同样未对汽车的驱动方式进行限定。本条关于停车装置是指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停车设备。当有围护结构时应按汽车库对待。

2.0.3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下建造的汽车库均称为地下汽车库。

2.0.4 本术语是根据汽车库建造的实际情况,介于地上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之间的一种车库类型。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关于“半地下室”的规定编写。

2.0.5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个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超过24m的,另一种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均属于高层汽车库。

2.0.7 坡道式汽车库是目前车库建造中的主要类型,为与机械式车库相区别,专门对其做出定义。这种汽车库需要汽车驾驶人员驾车停放和储存汽车的类型。 2.0.8~2.0.10 机械汽车库是一种停放效率较高的汽车库。该车库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存取汽车。机械式汽车库包括复式机械汽车库和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两种情况。不同的类型,其防火的特点不同,所以对其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也有所不同。

30

2.0.12 本条规定是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增加了敞开区域的均匀布置的要求,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对流。并对车库的外墙敞开面的长度进行了规定。

31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车库的防火分类按停车的数量多少进行划分,因为车库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车库损失的大小也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来确定的。按停车数量划分车库的类别,可便于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防火要求。

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不同的是车库的防火分类中增加了建筑面积控制值,即泊位数和建筑面积两项控制指标。一般小型汽车的每个车辆所占建筑面积约为30~40㎡。这样可更科学地反映不同情况下,车库火灾危险性的大小。两项指标中任一项达到规定值,则应按此分类。此分类方式也与新版国标取得一致,便于对接。

3.0.2 本条参照新版国标GB50067(报批稿)规定,提高了一二级建筑构件中的“隔墙、框架填充墙”的耐火极限,调整为1.00小时,实际工程中也是可以做到的。

3.0.3 本条规定中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要求,提高了I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既保证了车库的安全,又切实可行,并与新版国标的规定保持一致。原国标对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均未做规定,不便于执行。I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多,火灾危险性大,其耐火等级理应适当提高。

32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由于汽车是用汽油或柴油作燃料,特别是汽油燃点低,易燃易爆,引起火灾时,易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 距,并需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以满足防火与灭火需要。

4.1.2 本条规定不应将汽车库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4.1.3 甲乙类厂房、仓房的火灾危险性极大,汽车库与之贴邻或组合易引起火灾,造成重大伤亡。故应有限制。

4.1.4 国内许多高层建筑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的地下都已建造了大型的汽车库,这在国外也非常普遍。为了适应当前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本条对汽车库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组合或贴邻不做限制规定,只对与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和病房楼等较特殊建筑的组合做了限制。这是因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孩子、学校的学生、老年人建筑的老人和病房中的病人,行动不方便,如直接在汽车库的上、下面组合建造,由于孩子、学生、老人和病人等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对扑救火灾极为不利,且平时汽车噪声、废气对孩子、老人和病人的健康也不利。为此,规定在以上这些部位限制组合建造汽车库是必要的。

随着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汽车库完全不允许与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组合建造的限制过于严格。汽车库尽量不要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病房楼等组合建造,考虑实际工程的限制,当必须组合建造时,应采取“完全防火分隔”的有效措施。

4.1.5 在车库内,一般都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对预防和扑救火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汽车库内设置专门的存放、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的房间,对平时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器材的存放有很大的好处。因此,本条根据消防安全需要规定了停车数量较多的I、II类汽车库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器材间,此消防器材间是消防员的工作室和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换药检修的场所。

33

4.2 防火间距

4.2.1 造成火灾蔓延的因素很多,诸如飞火、热对流、热辐射等。确定防火间距,主要以防热辐射为主,即在着火后,不应由于间距过小,火从一幢建筑物向另一幢建筑物蔓延,并且不影响消防人员正常的扑救活动。

根据汽车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为燃料容易引起火灾的特点,结合多年贯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灭火战斗的实际经验,车库按一般厂房的防火要求考虑,汽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在火灾初期有10m左右的间距,一般能满足扑救的需要和防止火势的蔓延。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发生火灾时需要使用登高灭火抢救间距需大些。露天停车场由于自然条件好,汽油蒸汽不易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的机会要少一些,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和车辆疏散条件较室内有利,对建筑物的威胁亦较小。所以,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做了相应减少。、

对于车库的汽车坡道,如汽车坡道顶部设有燃烧或难燃材料制作的顶棚,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其顶棚外缘算起。

本规范所指的停车场主要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4.2.2 条文中的两座建筑物是指相邻的车库与车库或车库与相邻的其他建筑物。 4.2.3 国内大、小城市的工厂企业都新建了规模不等的露天停车场,本条本着既保障安全生产又便于扑救火灾的精神,对停车场的停车要求作了规定。室外机械停车装置是停车场的一种新型停车方式,属于多层停车场。当机械停车装置组与组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时,可采用不燃材料构件进行防火分隔。 4.2.4 屋面设置停车区域,有些停车位紧挨着周边的建筑,一旦汽车着火,必定对周边建筑产生威胁。因此,对这些停车区域与建筑物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是有必要的。

4.2.5 本条规定是根据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停车装置的火灾特点做出的。此机械停车装置属于停车场,但由于其竖向由多个停车层重叠构成,且层间无楼板分隔, 其火灾荷载较一般地面停车场危险性大,故要求其防火间距适当加大。超过5层的机械停车装置,其火灾危险更大,故要求防火间距进一步增大。同时,也考虑到加大防火间距,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也不利于节约用地。故提出当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3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bl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