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边防总队预警系统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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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边防总队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ZC-49213001WI0078-01 乙方合同编号:
甲 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乙 方:呼和浩特市益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地点:呼和浩特 签约时间:2014年 1月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价格及付款条件
第四章 交货、交货条件及包装 第五章 开箱检验和索赔 第六章 设备安装、测试、终验 第七章 质量、权力保证和保修 第八章 延期和违约责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十章 保密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他第十三章
法定地址
附件一 设备配臵及价格清单 附件二 资质
附件三 到货验收单 验收报告
第一章 定义
1.1 1.2 1.3 1.4 1.5 1.6 1.7
“甲方”指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乙方”指呼和浩特市益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一方”指甲方或乙方。 “合同各方”指甲方和乙方。
“使用方”指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或系统的最终使用方。
“合同”指本商务文本的协议,及其形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技术服务”指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如:合同系统的技术培训、系统设计、安装督导、安装、测试、调通、检验、维护、技术支持等。
1.8
“合同货物”指合同附件中规定的硬件、系统软件、材料、备件及工具等。
1.9
“合同系统”或“系统”指按合同附件提供的合同货物及技术服务。
1.10 1.11 1.12
“现场”指安装合同货物的场所。
“合同总价”指本合同系统运到安装现场的含税价。
“安装”指由乙方技术人员(或厂商)实施的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及系统软件的安装。
1.13 1.14
“设备测试”指乙方技术人员(或厂商)对合同系统进行的测试。 “初步验收”或“初验”:指完成系统安装、调测、割接,甲方能够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后,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对系统进行测试和验证,若达到所有相关技术要求,则双方共同签署《初验合格证书》,系统进入试运行。
1.15
“最终验收”或“终验”:指通过试运行期后,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对系统进行的全面的、最后的检验,以证明其满足技术规范
书所有要求。若系统通过最终验收,则双方将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书》。
1.16 1.17
“终验日期”指按合同规定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的日期。 “紧急处理”指合同系统出现紧急情况时乙方派遣专家赴甲方或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1.18
“保修期内技术支持与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自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为期 1 年的保修及技术支持和服务。
1.19
“最终用户”或称“客户”指武警边防总队。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附件中所列的合同系统,包括硬件、软件及技术服务。
2.1.1
合同系统(详见合同附件)
2.1.1.1. 硬件 2.1.1.2. 系统软件 2.1.1.3. 技术服务
2.1.1.3.1乙方在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派有经验的、健康的、有能力的技术骨干组成项目实施小组,为甲方或客户提供系统的现场安装、测试、调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此费用。
2.1.1.3.2. 乙方负责按附件的有关内容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1.1.3.3.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自终验合格之日起的 1 年保修服务。
2.2
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若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或客户提供合同货物的升级及服务;且后续设备应能兼容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上述产品应从甲方要求之日起[1]周内供货。
2.3
双方同意附件中所有的条款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和本合同有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章 价格及付款条件
3.1合同总价计:人民币¥415,729.63元(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柒佰贰拾玖元陆角叁分)。
该合同总价为运抵最终用户指定现场的价格, 是固定价格,并包含了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技术资料、安装合同货物所需要辅材、现场安装调测合同货物以及相关培训、维保、售后服务等的费用。所有配臵应满足最终用户本次项目的最低配臵要求,如有疑问,由乙方负责。 3.2 结算方式:甲方与乙方之间通过电汇或支票方式进行结算: 3.3 支付方式:乙方同意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3.3.1验收款: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 收合格并且乙方提供如下单据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 价百分之九十(90%)的验收款,即人民币 374,156.67元(大写:叁 拾柒万肆仟壹佰伍拾陆元陆角柒分 )。
(1)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和合同首页、合同付款页及合同大签页复印件各一份;
(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开具发票通知书7日内,按合同总金额100%开具的17%的建安发票一份及发票交接表三份;
(2) 合同额总价90%的收据一份;
(3) 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三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书》一份;
3.3.3质保款:工程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一年后,双方验收合格签
署《满意度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并且乙方提供如下单据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0%),即人民币41,572.96元(大写:肆万壹仟伍佰柒拾贰元玖角陆分)。 (1) 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2) 合同额总价10%的收据一份;
(3) 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三方签署的《满意度合格证书》一份。 3.4若根据合同第八章的规定,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
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3.5合同甲方、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
其它费用均由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额外支出的银行费用及有关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3.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
自治区分公司应付账款,否则该转让无效。
3.7当客户由于以下原因自愿或根据法院命令撤销任何付款时,甲方
无义务向乙方支付发票上的款项(或其任何部分):1)客户破产,2)向中国法院提起针对客户的任何自愿或非自愿诉讼。 3.8在满足前述各项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承认:客户付款给甲方
是甲方付款给乙方的先决条件;且乙方不追究因客户未付款而造成甲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交货、交货条件和包装
4.1
设备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运到甲方指定现场。
“最终用户”或“客户”名称:武警边防总队 联系人:晤日晗 联系电话:18647103629
4.2
货物运到现场之前的一切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
4.3
如果合同货物和/或技术文件由于意外事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失和/或损坏,乙方代表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且尽快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设备以使合同系统顺利完成。
4.4
所有设备,包括安装用的专用工具和材料应与有关合同货物一起发货;乙方负责分开包装。
4.5
所有合同货物和技术文件的包装应坚固。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地抵达安装现场。
4.6
如果因为乙方在发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合同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五章 开箱检验和索赔
5.1
设备全部到达安装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设备的开箱检验在甲方指定现场进行。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装箱单清点箱数。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开箱检验的日期, 乙方应在指定日期自费派遣人员到甲方现场参加开箱检验。
5.2
在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任何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甲方应在现场制作一个详细错误报告,如果是乙方的责任,甲方和乙方及最终用户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以此作为更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
5.3
如果乙方的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日期未能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并制作详细检验报告,乙方接受开箱检验的结果。如果发现任何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并且责任在于乙方,此检验报告将作为更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
5.4
如果索赔通知是在《终验合格证书》签订后90天内提出的,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5.5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要求后15天内未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第六章 设备安装、测试、验收
6.1 合同各方应在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
同系统终验有关的技术事务。
6.2 如果合同各方对本章事项存有争议,各方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并
且在合同系统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3 如果现场机房不能按时到位,甲方应在发货预计日期前
2周通知乙
方,安装和测试也将作相应推迟,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调整时间进度。
6.4 设备的安装由由乙方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协助下,严格按照测试的技
术程序执行测试。
6.5 从安装到终验的所有技术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技术人员应对设
备的安装及测试提供必要的配合。
6.6
6.7 合同货物在完成系统安装、调测、割接,最终用户、甲方能够正常
使用各项功能后,最终用户在甲方和乙方的协助下对系统进行测试和验证,若达到所有相关技术要求,甲方和最终用户应对设备进行
初验,并于[10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署《初验合格证书》,系统进入试运行。
6.8 合同设备安装测试完毕后开始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应表明设备
的功能和性能符合合同中乙方的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合同设备不能满足合同技术条款要求指标的问题,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修理、更换部件、调测矫正,直到合同设备达到乙方承诺的功能和性能,同时试运行期做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由于乙方所供设备原因引发重大通信故障的,则试运行期将自设备故障排除运行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计算。
6.9 合同货物在安装完成且试运行后如能符合双方确认的验收测试标
方签署终验证书。
6.10 《终验合格证书》应由三方代表签字,壹式叁份,各执壹份。
6.11 设备及系统的终验并不解除乙方在保修期内对合同设备及系统的
责任。
第七章 质量、权利保证和保修
7.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硬件设备是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所提供
的软件和特许的系统软件与厂商签署的规范相符合。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硬件、软件均不存在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上的瑕疵。如果由于上述瑕疵使甲方被任何权利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者蒙受其他损失,乙方应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7.2乙方所提供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为终验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时内予以答复;如果要求紧急处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2]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
7.4在保修期内如果因为乙方有缺陷的设计和生产造成设备的性能和
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甲方使用现场.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保险费及关税、增值税)。
7.5为了对合同货物进行维护,乙方应对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
修理或替换.乙方从在其指定地点收到故障设备之日起[1]个月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替换设备运至安装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替换或修理后设备运至安装现场,双方将协商故障设备修理或替换时间期限。
7.6乙方履行保修义务无瑕疵的情况下,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签发一份证明保修期满的证书。在保修期内,如果乙方进行了技术改进(包括软件和硬件),且认为这项改进对甲方有重要意义并对设备运行维护有实用价值,乙方应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改进有关的设备,并免费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改进有关的技术文件。
7.7在保修期满后,如果出现不可预料的系统瘫痪,乙方将尽全力帮
助甲方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修理或更换故障部件.甲方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7.8如果出现特殊和紧急情况且在甲方要求下,乙方承诺将派遣其专
家以优惠价格到现场进行对合同货物检查和维修。
第八章 延期和违约责任
8.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不包括因甲方导致的延误),乙方需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每拖延一周,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天折计),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在此期间合同照常履行。
8.2
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向乙方支付合同所确定的各种费用,甲方需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每延误一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当次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天折计),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当次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在此期间合同照常履行。
8.3 8.4
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将被认为是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补偿。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相应损失时,违约方还应补足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8.5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累计超过[四]周,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九章 不可抗力
9.1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等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9.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 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
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另一方以便其核实和确认。
9.3
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应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9.4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12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第十章 保密条款
10.1买卖双方同意,在签署即实施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技术
文件,设计方案,市场经营信息均被视为保密信息。
10.2获得以上保密信息的一方同意将此严格保密并不将此保密信息出
于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的向任何个人、商号、公司、组织或机构泄漏。除非出于本合同目的,不得使用或复制此保密信息。此保密信息仅可披露给获得方的雇员、律师和分包商,他们是出于披露此信息的目的和合理的需要得到此类信息的,他们对此保密信息也承担保密义务。
10.3此条款中的保密义务将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存续[10]年。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11.1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
不能协商一致,甲方、乙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1.2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诉讼部分以外的合同条款。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2.1 合同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合同各方同意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4]份原件,双方各执[2]份为凭。 12.4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
表签字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2.5 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 12.6 合同中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12.7中国税务部门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向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或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乙方征收的所有税费将由乙方承担并缴纳。
12.8中国税务部门向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向乙方征收的所有税费,按照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由甲方代缴的,甲方将按有关规定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并代扣代缴。
12.9本合同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联系以本合同约定的法定地址条款为准,任何一方有任何一项变化,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法定地址
合同甲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法定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89号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169号 邮 编:010020 项目联系人:晤日晗 联系电话:18647103629 传 真:0471-6918029 开户银行:建行新城南街支行 帐 号:15001708208052504007 税 号:15010579719776X
合同乙方:呼和浩特市益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铸管厂路南侧瑞光小区内建设3#-4-1层东户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粮食局住宅楼高层粉色楼2单元
6楼0601室
邮 编:010020 项目联系人:双全 联系电话:15184716886 传 真:0471-4693133
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昭乌达路支行 帐 号:402101201020138606 税 号: 150105793649538
(本页无合同正文)
附件一 设备配臵及价格清单
附件二 资质(最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税务登记证)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到货验收报告书
供 货 方: 最终用户:
合同编号:
JC21-1501-2014-000019
编号:Q/LT-J-62 序号: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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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LT-J-9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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