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电作业”的解释和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14 23: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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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电作业”的解释和规定

一、什么是“带电作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介定“带电作业”:

⑴检修、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工具或其它部分接触带电的导体部分; ⑵擅自打开未停电的电气设备的外壳或盖子;

⑶打开电气设备(开关、按钮等)的外壳或盖子操纵电气设备的; ⑷接触带电的电缆、开关、线路等进行检查、检修的; ⑸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而不停电的;

⑹带电接触低压(非本质安全型)照明、信号、开关、按钮等小型电器也属“带电作业”的危险行为;

⑺对停电作业的区域擅自送电的;

⑻检修、施工等作业停电时不挂“停电牌”或不派专人看管的; 二、常见“带电作业”现象或易忽视而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

1、打开开关或设备的外壳或盖子强行用手或塘柴等抵住进行操纵电气设备;

2、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停电、不验电而直接操作; 3、将电气设备的闭锁甩掉而进行试验的;

4、检修低压(非本质安全型)照明、信号、开关、按钮等小型电器误以为是安全电压而不停电;

5、带电调试设备、开关内的插件、接点等电气元件;

6、打开开关、设备上盖进行检查或对防爆面进行处理而不对上一级开关停电;

7、搬运电气设备、电缆、电线而不停电; 8、更换按钮芯、照明或信号灯泡而不停电;

9、检修、施工等作业停电时不挂“停电牌”或不派专人看管; 10、操作高压开关、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

11、检修高压开关、设备、线路虽然已停电,但未进行验电和对地放电;

12、作业时虽然已停电,但未进行验电和放电而直接操作; 13、所有各种明接头或带电体不在规定的隔爆外壳内;

14、检修电机车的控制器、照明、信号、电阻、插销、电瓶而不停电或不在规定的峒室内;

15、井下拆卸矿灯;

16、用不合要求的验电笔检验超过其检验范围的高电压;

17、处理电气火灾(故障)时未停电而直接用水或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或处理;

18、在地面架空线路下进行作业时,忽视上方的架空线从而引起触电事故;

19、携带的较长的工具、材料等长导体或移动的车辆、起吊长臂接触带电的架空线路;

20、检修已停电的线路而误碰未停电的线路; 21、接触或靠近跌落在地面的高压电线; 三、“带电作业”的危害

“带电作业”可能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使检修、施工或作业人员造成人身触电、电弧灼伤、烧伤,严重时可造成触电人员窒息、休克、死亡;

2、可引起电气火灾,烧毁设备、线路等事故;

3、可引起电气设备附近的易燃物着火,从而引起火灾事故; 4、可引起被毁坏的供电区域停电,影响生产;

5、可引起矿井瓦斯、煤尘等易燃物的燃烧、爆炸,造成井毁人亡的重大恶性事故;

6、因电气火灾引燃井下电气设备、线路、皮带等易燃物品将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可造成大面积人员中毒、窒息、死亡的重大恶性事故; 四、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445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对导体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有放电线路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的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

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煤矿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对“带电作业”的处罚决定

1、“带电作业”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章行为,视为“严重违章”。按矿安全生产一号文的规定处罚。

2、“带电作业”造成自身伤害的,按国家原劳动部[1996]266号文规定,不享受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带电作业”的,除按“严重违章”处罚外,另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4、因“带电作业”被上级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的,其罚款由违章者个人全部承担。

5、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带电作业”引起危害的事故案例:

①2002年5月15日中班,行政科电工姚其斌在给行政科饭店接电钻线时,未对电源停电,带电打开铁壳开关并接线,被电弧烧伤面部、头发,造成严重后果。

②2003年4月7日早班,采煤一区工人朱成带电检修电泵开关时被电弧烧伤双手。

③2003年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井下二水平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当班井下有 114名作业人员,其中86人死亡,9人重伤,19人轻伤。事故原因初步认定为电工违章带电作业,引爆工作面涌出的瓦斯。

④2003年8月18日,山西省左权县迈阳镇河南村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0多人。事故原因也是由于电工带电作业引起的。

⑤1981年5月5日,某矿一井一采区111准备风道,局部扇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小绞车信号的打点器坏了以后,未及时更换,明火打点开动小绞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4人,伤5人。

⑥1985年2月10日,某矿101水平62101工作面左一未贯通巷道停止掘进后,机电段拆扒斗机,由于电工在拆两台开关过程中带电打开开关盖进行带电修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48人,伤8人。

⑦1985年10月6日,某矿一采区采煤队接续工作面,因停电局扇停风,造成盲巷瓦斯积聚,在恢复供电时盲巷排放瓦斯,此时一工人拆卸矿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6人,伤1人。

⑧1961年3月16日,某矿西部零路水泵峒室,向井下供电的10号线路因电缆接头制作工艺低,发生A相接地,切断电源。矿调度所通知电气工程师和一名电工寻找故障,误以为不是A相接地,矿调度所下令送电,使水泵峒室高压配电室2号电容器爆炸,引起火灾,火势蔓延入风巷,造成110人中毒死亡,6人重伤,25人轻伤。烧毁电缆一万多米,机电设备133台,火药3吨,雷管一万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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