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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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编辑丨子愚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最终确立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制度规定,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也是为宪法所规定的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平等、促进民族繁荣的重要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区域自治。这一制度的设置,既考虑了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又考虑到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增进民族团结,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保障。

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之所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纵观历史,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分裂历来不得人心。“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以实现统一为己任,都把自己建立的王朝视为中华正统。采取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本目的正是在于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的统一领导,集中表现为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地区一样,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都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发展经济社会;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坚持维护国家统一领导的同时,对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定。主要包括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人才培养使用自主权;公安部队组建权;经济建设自主权;对外经贸自主权;财政自治权,以及自主发展税收信贷事业、自主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自主发展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发展科学事业、自主发展民族医药卫生事业、自主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等各项权益。这些权益涵盖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此外,还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依法行使自治权遇到困难的时候,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有责任提供包括从发展战略、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落到实处,促进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就是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各民族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既有

利于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保障各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

二、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要素,即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这是由中国各民族的历史演化和人口分布状况所决定。中国各民族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本土性、多元性、多样性的特点。距今四五千年前,中华大地上就形成了华夏、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五大民族集团。各民族在发展中互相吸收,经过不断的迁徙、杂居、通婚和交流,逐步融合为一体,又不断产生新的民族。其结果是有存有亡,有的民族延续至今,有的却由于融合、战争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等原因而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包括显赫一时的匈奴、月氏、鲜卑、吐谷浑、突厥、党项、契丹和塞种人等。长期以来,中国各民族的人口分布一直呈现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民族地区也有汉族居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许多少数民族既有一块或几块聚居区,又散居全国各地。西南和西北是少数民族分布最集中的两个区域。西部居住着全国近70%的少数民族人口,边疆住着全国近60%的少数民族人口。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散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3000万。因此,在这样背景下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显然既不可能是单一的民族自治,也不可能是纯粹的地方自治,而是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自治主体民族相对集中的、某个区域内的自治。因此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也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一个民族可以在一个地区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区,又可以分别在其他地方依法成立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在当前要更加强调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性政策。客观地看,当前民族地区改革发展面临的问题,如改善与保障民生、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总体上均属于区域性的共性问题,而不是某个民族的单独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要通过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性政策加以解决,关键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发力。对于民族自治地方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双语教育、民族语言文字的出版宣传等,仍应保留专项扶持政策。总之,要努力实现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各族人民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三、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调整中国民族关系的制度模式,显然有着浓重的政治色彩,它是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以巩固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目的,以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为动因的。与此同时,它又带有浓厚的经济考量。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时,充分地考量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这是由于,在消除了剥削压迫的社会制度下,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总钥匙。由于历史与自然的原因,我国各少数民族总体处于发展滞后状态。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以更大的自主 57权,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以实现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都地广人稀,资源富集。民族地区的草原面积,森林和水力资源蕴藏量,以及天然气等基础储量,超过或接近全国的一半。全国2.2万多公里陆地边界线中的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全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中民族地区占到85%

以上,是国家的重要生态屏障。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设定上,专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各项权益,以便于民族自治地方能够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经济社会。此外,还特别专门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帮扶职责,以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能够更好地实现跨越式发展与长治久安。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发展进步,显示出了巨大的制度优越性。

四、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

从历史上看,占中国人口多数的汉族主要聚居在黄河、长江中下游的中原地区。这里气候温和、土地平坦且肥沃,宜于农耕。而少数民族,大多分布于周边地区,这些地区多草原、沙漠、森林、高原、高山、丘陵、湖泊等,宜于牧业、狩猎、渔业。周边少数民族与中原地区通过“茶马互市”“绢马互市”等,既满足了中原农业、交通和军事对马匹的需求,也满足了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所需,促进了经济互补和共同发展。少数民族建立的辽、金、西夏、大理等政权,在制度建立、疆土治理方面,明显吸收了汉族中原政权的统治经验,融入了中原文化的很多元素。塞北、西域优美的曲调和乐器不断传入中原,对中原音乐的丰富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各民族之间交往和融合程度的加深,交错杂居、共生互补的格局逐步形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日趋稳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延续,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增进了各民族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生命力和创造力,促进形成了中华文明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在近代反侵略、反分裂的伟大斗争中,各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不可分离的关系变得更加牢固,各民族福祸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的特征更加凸显,各族人民作为中国历史主人的责任感得到了进一步激发和增强,中国各民族共同的文化和心理特征更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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