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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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校(园)本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朝教人[200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朝阳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本培训工作,加快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朝阳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十一五”时期教师校(园)本培训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各学校校(园)本培训以项目推进的方式组织实施。教委建立校(园)本培训项目申报制度,区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对各学校校(园)本培训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学校组织开展校(园)本培训,均须进行项目申报。 (一)每年12月为各学校校(园)本培训项目申报时间。

(二)申报学校须填写《朝阳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本培训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交区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并报教委人事科审批备案。

(三)项目申报获得批准的学校,教委拨付校本培训专项经费,项目实施结束后,参与项目培训的教师获得相应的校(园)本培训学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校长是组织实施校(园)本培训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成立校(园)本培训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教学的领导专门负责校(园)本培训的组织、落实和管理;各学校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校(园)本培训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具体项目,经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校(园)本培训项目是有计划、有主题、有过程、有评价的活动,各学校要将其列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计划当中。校(园)本培训项目既要有年度计划(总结),也要有月活动安排,每位参加培训的教师要制定自己的个人计划。

第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适合本单位需求的校(园)本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把参加校(园)本培训的结果与教师的晋级、评优、奖励等挂钩,制定教师参加校(园)本培训考核要求,细化考核指标,实行全员管理。校(园)本培训考核应纳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七条 各学校要加强校(园)本培训的资源管理。发挥学校教学处、教科研室和教研组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功能,发挥校内外专家、市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优质培训资源的示范指导作用,综合实施校(园)本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学校要加强校(园)本培训文档资料管理。规范校(园)本培训文档,对继续教育文件、管理制度、文本音像资料、培训资源、年度计划总结、培训活动情况记录、培训成果、评价检查等资料分类存档;学校要为每位教师建立校(园)本培训个人档案,规范对教师申报培训课程资料、参加培训的过程记录、培训取得的成效(发表论文、承担课题、参加教学比赛等获奖情况以及年度培训考核情况等)等资料的管理。

第四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校(园)本培训是由学校组织实施的满足学校和教师发展需要,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把教育教学实践和教科研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模式。校(园)本培训项目的制定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立项,各学校结合本单位教师培训的实际要求确定学校校(园)本培训项目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校(园)本培训项目的内容要有助于帮助教师解决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主要集中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师教育教学

基本功、教师教育教学综合能力提升以及教师心理健康等方面。

第十一条 校(园)本培训项目可采取集中辅导和自修反思的形式进行。主要以举办讲座、专题研讨、课题研究、资源共享、示范观摩等方式开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区教委每年为基层学校校(园)本培训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各学校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校(园)本培训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各学校申报的校(园)本培训项目获得审批通过,由教委财务科核拨专项经费,与学校投入的资金一起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会计单独设立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 教委每年对学校投入和总体使用校(园)本培训经费进行检查,财务科根据检查情况对不能达到校(园)本培训项目基本要求的学校核减下一年度项目经费。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教委每年组织对各学校校(园)本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评价年度校(园)本培训项目的完成情况,区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对学校校(园)本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主要集中在培训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效果等方面。

(一)学校校(园)本培训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较完善,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月工作安排和教师个人培训计划。

(二)学校校(园)本培训工作有自己的特色,培训形式和内容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受到教师欢迎。

(三)学校重视校(园)本培训的过程管理,有阶段性培训活动、培训资料和培训成果的记录,有规范的校(园)本培训资料积累、文档整理和教师个人培训档案记录的材料。

(四)教师全员参与培训,培训收获大,教师教育教学基本功得到提高,整体能力和素质有提升,骨干教师成长快。

第十七条 教委对优秀的校(园)本培训项目进行推广,对优秀的学校在下一年度开展校(园)本培训项目时给予经费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教委(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朝阳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本培训项目申报书》(略)

附件二:《朝阳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本培训评价量表(试行)》(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aq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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