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孙中伟解读罗浩敏故意杀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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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敏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孙中伟律师解读

案件名称:罗浩敏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审判长:李俊

代理审判员:郭建峰、汪雷 书记员:田文莎 裁判时间:2013.12.20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赌博欠债 报复杀害公务人员 故意杀人 投案自首 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因赌博欠债,将自己多套经济适用房变卖后,又以申请廉租房为由纠缠他人,并为采取极端行为作了精心准备,以胁迫和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遭到反抗后实施爆炸并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核准死刑。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10481489)。

【裁判文书】

被告人罗浩敏,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暂住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对面出租房。1981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浩敏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3月8日以(2013)柳市刑二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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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浩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罗浩敏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罗浩敏因长期赌博欠下巨额赌债,被人上门追讨。罗浩敏将先后置办的三套经济适用房出售,所获款项用于赌博及开支外,于2010年元月携余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躲债及谋生。在南宁市期间,罗浩敏仍继续参赌,又欠下赌债,于2012年5月躲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罗浩敏通过媒体了解到何某(被害人,殁年51岁)系柳州市住建委主任,即直接到住建委找到何某要求批一套廉租房供其居住,何某让其依照规定到所在社区递交申请。同年6月,罗浩敏再次找到已调任柳州市规划局局长的何某要求解决廉租房问题,何某告知自己工作岗位变动,已不负责此项工作。罗浩敏心生怨恨,产生报复念头,预谋以暴力胁迫方式向何某索要财物,同时作好采取极端行为的准备,即如遭反抗或抓捕则同归于尽。为此,罗浩敏驾驶摩托车跟踪何某,掌握了何某的居住地点和出行规律,且准备了作案工具跳刀、牛角刀、仿真枪、捆扎带、封口胶等,自制了两个遥控爆炸装置。2012年12月11日,罗浩敏携带作案工具,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桂BV9913的蓝色雪佛兰牌小汽车到柳州市××路×号何某居住的邮政局宿舍大院内,伺机作案。同月13日12时30分许,罗浩敏在小汽车内见何某进入小区回家,遂携带作案工具尾随何某来到何居住的×栋×楼×号,趁何某开门之机进入室内,将爆炸装置放在客厅地上。罗浩敏拿出跳刀和仿真枪顶住何某胸部、头部,何某反抗并将仿真枪夺下,罗浩敏掏出爆炸装置遥控器威逼何某,仍遭何某强烈反抗。罗浩敏按下遥控器按钮引爆爆炸装置,致在家中的何某妻子陈某(被害人,时年51岁)右颈、右臂、右腿等多处划伤、挫擦伤。何某逃下楼呼救,罗浩敏又拿出一把牛角刀追上何某,在楼道内朝何某的背部、胸腹部连续捅刺,致何某肺、肝、脾等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罗浩敏向围观群众谎称因廉租房问题而杀人,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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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罗浩敏作案所用的牛角刀、仿真枪、自制爆炸装置和遥控器及其停留在案发现场的雪佛兰牌小汽车等物证,租车协议、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何某某、于某某、荣某、黄某某、彭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仇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及证实从罗浩敏手上、衣裤、皮鞋及作案工具牛角刀上均检出被害人何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陈某对罗浩敏的辨认笔录、爆炸装置侦查实验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浩敏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浩敏因赌博欠债,将自己多套经济适用房变卖后,又以申请廉租房为由纠缠他人,并为采取极端行为作了精心准备,以胁迫和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遭到反抗后实施爆炸并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并罚。犯罪性质恶劣,动机卑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罗浩敏虽主动投案,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刑三终字第5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罗浩敏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对被告人应进行数罪并罚

本案被告人因赌博欠债,将自己多套经济适用房变卖后,又以申请廉租房为由纠缠他人,并为采取极端行为作了精心准备,以胁迫和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说明其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何某逃下楼呼救,又拿出一把牛角刀追上何某,在楼道内朝何某的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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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腹部连续捅刺,致何某肺、肝、脾等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并罚。

二、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由于被告人对杀人和抢劫精心准备作案工具,说明其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上述主动投案不足以改变对其判处抢劫罪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是完全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死刑指数】报复杀害公务人员(+20分),共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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