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更新时间:2023-12-16 01:0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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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试题:每题20分 1. 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准则。宪法的基本原则贯彻于宪法始终,并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具体制度中。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结合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我国

宪法第2条也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2) 基本人权原则。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而也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3) 法治原则。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我国1999年宪

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 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理论上一般不

把“三权分立”看作是宪法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不过,民主集中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也不排斥监督制约机制。

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 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

(3) 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4) 建立了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 (5) 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

(2) 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

(3) 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方式相对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4) 违宪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惩罚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还缺乏应有的严

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

(5) 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实质上是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因

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宪法监督制度。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和社会改革正向纵深发展,进而对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对发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新型政治文明做了部署。在此大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以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已经成为一项紧迫而又极富历史意义的工作。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我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 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

监督职能。

(2) 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3) 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内,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 (4) 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5) 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

3. 谈谈你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宪法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内容,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的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

所谓宪法司法化,主要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对公民权利浸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与私人侵害;另一种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实际情况。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判例法的司法习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

(1) 宪法规范本身具有原则性,其规范模式特别是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是授权

性质的,没有对违反宪法的后果进行规定,常常使得法官认为援引不具有操作性的宪法条例没有必要。

(2) 我国宪法作为高于一切其他法律的根本大法,具有纲领性、政策性,往

往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联系在一起,没有树立宪法为法的概念。

(3)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束缚了法院的创造性。 (4) 没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

(5) 公民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公民认为宪法远离

自己。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律、法规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无效。归纳一下制约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因素有如下: (1) 宪法的频繁变更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 “法治”与“人大至上性”的矛盾,使宪法司法化在现行体制上不能完

全行使。

(3) 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

(4) 违宪事件经常发生削弱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影响了社会稳定。 (5) 宪法文本自身存在着缺陷。

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法治体系逐渐完善,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将其运用到诉讼程序中,作为具体案件的直接依据是法治发展的必然。我国实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有如下: (1)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要求。 (2)宪法司法化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3)宪法司法化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4)宪法司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现代的民主法治化社会中,司法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和“最高法”,其目的是从根本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所以我国宪法能否司法化决定着我国司法是否具有一道最后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权利救济渠道。

4. 论我国宪法对人权保护的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规定比较充实和广泛。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这些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

现行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权利本位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展现。现行宪法在内容安排上,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国家机构》,改变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排在《国家机构》之后的做法。我们说,这种结构编排蕴含着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理念。这就意味着,我国各级政府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公民权利的存在本身又是对政府权力范围的限制。 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特点:

第一, 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具有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全体中国公民; (2)保障公民享受的人权范围广泛; (3)保障个人人权和维护集体人权。

第二, 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具有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各项公民权利为全社会公民平等地享有;

(2)保障全社会公民的法律面前平等和权利义务平等; (3)保障全国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第三, 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具有真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规定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

(2)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权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相一致; (3)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和依据宪法的人权立法,受到全国各民族各阶层

人民和各党派、各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衷心拥护和热诚支持。 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如下:

1、关于人权内容方面的问题。第一,从世界范围内看,公民权利的立法出现了细密的趋势,而我国宪法对于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却过于原则,这就使得公民权利实现比较困难。第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体系的一些内容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第三,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内容缺乏明确性。第四,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内容缺乏完整性。第五,我国现行宪法缺乏现实适应性。第六,现行宪法对现实所需要的新的权利需求没有规定。

2、关于其它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缺乏必要的宪法保障措施,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使得现实的政治运作获得了超越宪法的权威。同时,由于我们过去十分强调宪法的政治属性,从而使宪法失去了作为法律规范的法律属性。这样,就使宪法无法进人司法领域,被束之高阁而远离人们的生活。第二,我们对宪法的理解还停留在“宪法是一个总章程”的宪法观上,宪法作为人民与政府之间契约的性质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由此使得宪法无法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第三,宪法对一人权的保障是要以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来实现的。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主要是消极的,即以“不得”、“不能”等为措辞。而我国宪法中有关权力的规范正好相反,权力的行使不仅以积极的方式出现,而且还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权力的规范。

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功能实现的途径有如下:

(1) 更新宪法观念。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宪法观念是宪法保障人权功能

实现的思想动力。

(2) 建构宪政立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

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因此,实行民主法治或宪政,必须首先要制定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有效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3) 建立宪法保障制度。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第二,建立宪法诉讼制

度。

5. 你认为我国宪法建设中首要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认为。

我认为我国宪法建设中首要的问题是要彻底落实保障人权问题。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享

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1) 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

力的全部意义。

(2) 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

同体的价值基础。

(3) 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

“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4) 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 立法保障。(二)制度保障。(三)组织保障。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一方面,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宪法中确立对人权的保障制度,无疑为我国民主宪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加强宪法对人权保障,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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