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BVI公司设立及股权架构的调研报告(20160312)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30 11: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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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VI公司设立、股权架构及税务政策的
调研报告
BVI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英文简称,是国际著名的避税中心。根据该岛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在该岛注册登记设立的公司(简称:BVI公司),除了每年缴纳年度管理费外,所有业务收入和盈余均免征各项税款。目前,很多国内知名大公司为了其资本运作和合理避税,均在该岛设立了BVI公司,用以开展复杂的资本运作和国际避税业务活动。
一、BVI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BVI公司的必要性
目前,二十国集团(G20)委托OECD实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在全球掀起了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浪潮。与此同时,美国更是极力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其FATCA法案,力图获取美国居民的海外离岸账户信息、打击跨国避税?跨国企业利用离岸公司避税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与挑战。
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的离岸地的新注册公司数量仍在不断增加,除BVI群岛外,2013年大多数离岸地的新注册公司数量均比2012年增长了8%到9%。虽然BVI群岛2013年新注册公司的数量同比下降了4%,但2013年仍有6万余家新离岸公司在BVI群岛注册成立。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建立离岸公司、实施离岸架构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最为有效和成熟的模式,其不仅在节税方面存在极大优势,更具备投资信息安全、商业风险分散的特点,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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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期增加的监管和合规成本远远不及离岸架构带给企业的便利和收益。因此,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离岸架构仍将是跨国企业实施海外投资的最佳选择。
(二)设立BVI公司的主要目的 1.享有税收优惠,实现合理避税
与其他地区通常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只向BVI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即免除任何在英属维京群岛内外从事的经营活动及商业活动的税收。
2.方便资本运作,有利投资退出
如中国股东通过BVI公司间接持有英国公司股权,则未来中国股东拟退出英国市场时,仅需将BVI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即可实现从英国市场的投资退出,且中国股东无需亲自到BVI办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非常有利于投资退出。
3.隐蔽投资者信息,规避政策壁垒
基于政治、舆论等非商业因素考虑,投资者有时不便将自己的信息对外公布。BVI法律规定,BVI公司无须公布受益人信息,对公司董事资料绝对保密。故通过设立BVI公司可以实现股东、董事信息保密,从而绕开投资所在国有关投资者限制的政策壁垒。
4.其他目的
(1)注册资本无需实缴: BVI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无须实际注入公司;(2)有效规避投资风险: 运用BVI公司投资、运营海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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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可通过BVI公司实现股东有限责任保护,确保股东个人财产安全; (3) 无需做帐报税缴税: 省时,省力,省钱。(香港公司有收入须做帐报税)。
(三)BVI公司设立相关规定
1.BVI公司股东:只有一个申请者即可成立BVI公司。 2.BVI公司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如: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ION或它们的缩写,如:LTD、CORP、INC、或S.A。公司名称不能以“信托公司”或“银行”或其它被认为意思相似的词结尾,除非这些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获得相应执照。
3.BVI公司注册资金:标准资金为美元50,000元,分为50,000股,每股为美元1元;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
4.BVI公司董事会:(1)一个或多个董事,可以是法人实体或任何国籍的自然人;(2)委任BVI公司董事会秘书不是强制的,但BVI政府建议委任;(3)董事可在任一国家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或通过代理参加董事会会议。
5.BVI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是公司股东。股东仅需一位年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即可(或者为法人),股东的个人资料不用公开。但是,股东名册必须存放于公司位于BVI的注册办事处。
6.BVI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必须在英属维京群岛。 7.BVI公司印鉴:BVI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公司印鉴,并且公司印鉴的式样需上报公司注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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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BVI公司注册流程(代理机构代为注册)
1.查名:提供拟注册公司名称,然后于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注册署进行名称查册,以确认拟注册公司名称的可用性。BVI公司的名称可以英文或中英兼备。但是,拟使用之公司名称不可以和现有已注册成立之公司名称有所抵触。
2.签约、付费: 确定拟用公司名称可用后,与中介机构签约、支付服务费用。
3.制作文件:确认服务费用到账后,编制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和各项文件:(1)首任董事委任书;(2)同意出任董事通知书;(3)其他适当文件,例如股东名册和董事名册。每间公司都有自己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章程大纲规定必须包括某些基本事项,如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的宗旨,成员的有限责任及公司拟注册的股本和细分的股数。
4.将公司章程提交给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注册署并缴纳指定金额的首年管理费。公司注册署进行文件审阅,若无异议,一般于第二个工作日签发公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5.公司注册署会签发公司注册证书,中介机构派员领取注册证书。 6.在收到公司注册证书后,进行以下各项工作:
(1)印制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2)订造公司金属印章作为公司钢印,用以签署契约;(3)订造刻有公司名称和【代表公司】字词的胶印,供公司高级人员代表公司签订合约时使用;(4)订印法定记录册,用于记载董事和秘书、成员登记册及会议记要等资料或文件;(5)向股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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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人发出股票;(6)召开首次董事会会议以处理公司注册之各项事宜,例如租用办事处、开设银行户口等。 (五)BVI公司年度管理费:
1.收费标准:注册资本在5万美元以下的,每年年费为 6000元人民币左右;注册资本在5万美元以上的,每年年费需要增加 1350 美元左右,此费用随政府的调整而浮动。未能如期缴付年费的公司须缴交罚款,逾期五个月仍未付款的BVI公司将被注销。 2.缴费时间:
在注册完公司后续牌时间分为每年2个阶段,具体如下: (1)每年05月份,如:01月-06月份注册的公司需于以后每年的05月01日前缴纳管理费;
(2)每年11月份,如:07月-12月份注册的公司需于以后每年的11月01日前缴纳管理费。
二、海外投资BVI公司常见股权架构
(一)“规避政策壁垒”型
中国国内两家公司A、B欲在美国投资,但因其主营业务涉及敏感事项,美国政府设定了严格的审查标准,在投资过程中遭受政策阻扰。之后,A、B各以50%的股份合资在BVI群岛设立了一间离岸公司C,并以C为投资主体在香港融资,从而顺利进入美国市场,投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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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实例:浪潮信息
2015年7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BVI公司及下属美国公司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香港)有限公司拟在英属维京群岛(BVI)设立全资子公司浪潮信息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BVI公司设立后即在美国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浪潮系统有限公司。
(二)“分散投资风险”型
甲、乙、丙是三位国内高净值人士,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香港公司,来投资海外的三个项目。三位投资者最初设想的投资结构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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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结构的隐患:首先,投资者甲、乙、丙三人信息完全得不到保护;其次,香港公司具备信息完全透明的特征,使得在之后的投资过程中所有项目投资结构暴露无遗;最后,香港公司同时持有三个海外项目,不利投资风险防范和分散。
借助离岸公司架构,该投资项目股权架构优化为:
首先,由甲、乙、丙三人各自持有一间BVI公司,分别为A、B、C,从而确保投资者信息不透明,三人的信息将完全被保密,保证原始投资信息的安全。其次,A、B、C三间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间BVI公司D,D公司投资海外项目一;A、B、C三间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间BVI公司E,E公司投资海外项目二;A、B、C三间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间BVI公司F,F公司投资海外项目三。由于D、E、F都是BVI公司,依然利用其不透明性保证了投资方的信息安全。最后,用D、E、F三间BVI公司分别持有三个海外项目,达到了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三)“合理跨国避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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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团企业A欲投资东南亚甲国,目的在于获取当地廉价的劳动力和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当地原材料,由于目标原材料在甲国属于买方市场,因此中国企业A拥有充分强势的定价权限。最初的投资结构见下图。
由于上图的直接投资结构过于简单,对投资者的信息没有任何保护,极大限制了中国企业A充分行使定价的权限以及境内外利润的安排,降低了资金和利润的灵活性,且为中国企业A未来退出甲国的投资埋下了沉重的跨国税收负担。
借以离岸公司架构,对中国企业A投资甲国的实施方案优化结果见下图。
中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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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公司 BVI公司 甲国B公司 首先,中国企业A在香港设立投资平台HK公司,并将资金注入HK公司。其次,HK公司在BVI设立BVI信托公司,并把资金置入BVI公司的信托计划中,信托受益人设定为HK公司,受托人设定为BVI公司。最后,BVI公司运用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在甲国设立B公司,承担目标原材料的生产功能。
这一离岸架构将离岸平台与信托计划有效地结合起来,除了前述离岸架构本身具备的商业投资优势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税务优势:
1.充分发挥投资企业的定价优势
由于目标原材料在甲国属于买方市场,因此,HK公司购进B公司生产的原材料时可以自由灵活的实施定价安排,并可以把境内企业与HK公司的采购定价相分离,避免境内税务当局对价格和收入的税务监管。境内A企业可以与HK公司共同向B公司实施原材料采购,从而增强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2.隐蔽关联投资及交易信息
通过在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置入两层离岸公司以及一份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可以有效地隐蔽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得它们之间的交易和安排更为自由和灵活。
3.降低投资退出时的跨国税务成本
当境内A企业欲退出其在甲国的投资时,不必直接转让B公司的股权,而是由BVI公司、HK公司以及拟受让方共同修订并签署原有的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更改为拟受让方。HK公司再将BVI公司的股权在香港转让给拟受让方,从而实现在甲国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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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BVI公司和HK公司的上述资本运作只需缴纳少量的税额即可完成,从而节省跨国性税务成本。
(四)“海外上市”型
BVI(A)公司 中国企业
股权架构安排:
1.BVI公司透明性差,一些境外资本市场是不让其作为上市主体的,所以设了Cayman公司。Cayman公司比较规范,海外资本市场接受度高,故通常都用Cayman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2.考虑到上市前后很可能要做业务重组,增设BVI(B)的架构就是为了满足业务重组需要。
3.为了便于股权处置又增设了一个BVI(A)公司,这样大股东只要转让BVI(A)的权益,就变相处置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而不需要真正去股市把上市的Cayman公司股票出让。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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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公司 BVI(B)公司 境内运营 实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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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VI公司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政策
在英属维京群岛最重要的税种就是所得税,雇主必需在给付薪资时就将所得税扣除,税率介于0%至20%之间,个人若有其它收入需额外申报个人所得税;另外,只针对在当地注册营业的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为净收入的15%,但免除任何在英属维京群岛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及商业活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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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英属维京群岛还有房屋税、土地税、关税及一些印花税、财产税,不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移转税、继承税、销售税、加值型营业税或扣缴税。
(二)中国有关BVI公司的税务政策
1.BVI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从而按“居民企业”纳税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根据《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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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2.通过BVI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征税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相关案例:
2011年,全国共征收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10.4亿元,比上年增长4倍,其中日本某公司间接转让康师傅饮品(BVI)有限公司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3.06亿元。
(三)中国与BVI的反避税合作
2009年12月7日,英属维京群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伦敦维京群岛大厦签订了其第17份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根据维京群岛所采用的经合组织税收信息交换协议范本及其以往惯例,中维税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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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交换协议允许交换的信息将包括以下内容:
(1)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提供中介代理机构所持有的信息,包括公司在中介代理机构所留的信息及银行开户时所留信息;
(2)有关公司主体的法律所有权人及受益所有权人的信息,包括股东与董事的个人信息。
四、我司海外投资中BVI公司设立的建议
结合集团海外投资需求,有关在海外投资中有关BVI公司的设立,建议如下
(一)设立BVI公司应考虑税务筹划
如:通过上海靖烨-BVI公司-美国运营公司的股权架构设置,减轻我司在美国投资退出时的所得税税负。当我司拟退出美国投资项目时可以转让BVI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处置美国运营公司股权及其名下资产,规避在美国的所得税税负。
另外,也可参考“BVI公司+股权代持信托”的股权架构规避遗产税、所得税等。
(二) 设立BVI公司应考虑投资风险隔离
首先,通过BVI公司持有实体运营公司股权,可以规避自然人股东在不同司法环境下实体运营公司的投资风险,因为BVI公司的“有限责任”可以有效隔断自然人股东的投资风险;其次,在海外投资时宜以不同BVI公司持有不同的投资项目,以避免投资失败可能导致的连锁反应。比如可设立不同的BVI公司分别负责布兰森剧院资产持有、剧院节目演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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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BVI公司应考虑上市要求
因海外资本市场对上市主体的要求不同,除设立BVI公司以外,还可考虑在开曼、香港或赛舌尔等离岸中心,根据上市业务需求设立不同的离岸公司,以满足相关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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