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设计标准0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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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14 036 2006 J×××××20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报批稿)

2006 ××××发布2006 06 01 实施

山东省建设厅发布

1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规定的主要内容,结合山东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经反复测算、研讨、论证,我们组织编制了本标准。依据本标准设计的公共建筑,总体达到节能50%目标要求。

本标准共分为4章和附录、用词说明、条文说明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本标准附有节能设计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文件格式、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等。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编制时间仓促,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单位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济南市经六路三里庄17号,邮编250001电子邮箱:sdqgjnb@473a7920a5e9856a5612600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编制组组长:葛关金

成员:葛关金刁乃仁王春堂于晓明朱传晟

王薇薇殷涛李东毅李永安王方琳

2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建筑设计

3.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围护结构的细部构造设计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一般规定

4.2采暖

4.3空气调节

4.4通风

4.5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4.6监测与控制

附录A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

附录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附录C建筑物内采暖与空调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附录D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D.0.1~D.0.26 附录E附表

E.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

E.0.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简化权衡判断计算表》

E.0.3《建筑采暖空调系统设备性能表》

附录F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性能参考说明附录G关于面积和体积计算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政策和认真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GB 50189—2005,根据山东地区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

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环境参数条件下,

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

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有关规定。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2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t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2.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或围护结构冬季采暖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5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或围护结构冬季采暖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2.0.6设计建筑designing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权衡判断的建筑。

2.0.7遮阳系数(SC)sun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

2.0.8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无因次。

2.0.9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

2.0.10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 m)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结构性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传热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

2.0.11空气调节air conditioning

简称空调。为满足生活、生产要求,改善劳动卫生条件,用人工的方法使室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气流速度以及空气品质达到

一定要求的技术集成。一般由冷热源、管网和空调末端等组成。

2.0.12分层空气调节stratificated air conditioning

特指仅使高大空间下部工作区的空气参数满足要求的空气调节方式。

2.0.13集中采暖central heating

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房间或各个建筑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

2.0.14耗电输热比(EHR)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两者取相同单位,无因次。

2.0.15 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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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2.0.17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调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2.0.18 名义工况制热能效比(EER) heating energy-efficiency ratio

在名义工况下,热泵机组的制热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2.0.19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 s)power com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建筑设计

3.1.1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平面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减少夏季得热

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3.1.2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

冬季主导风向(北向、东北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

3.1.3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

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1.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

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1.5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

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宜小于幕墙面积的

15%。

3.1.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且中庭屋

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得大于中庭部分屋顶面积的70%。当不能满足本

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

权衡判断。

3.1.7设有中庭的公共建筑,夏季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

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

5

空气露点温度。

3.1.8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宜设置门斗或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3.1.9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通风空调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距离。

3.1.10建筑的东、西、南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3.1.11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

3.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2.1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2.1-1、3.2.1-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注:1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2外墙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 m;

3 北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SC值不限制。

3.2.2外墙与屋面等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

温度。

3.2.3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

法》GB 7107规定的4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0.50<q

1

≤1.50[m3/(m·h) ];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1.50<q2≤4.50[m3/(m2·h) ]。

3.2.4透明幕墙整体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

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建筑幕墙开启部分为0.50<q L≤

1.50[m3/(m·h)];建筑幕墙整体(含开启部分)为0.50<q A≤

1.20[m3/(m2·h) ]。

3.3围护结构的细部构造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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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外墙应采用外保温系统。对下列部位应进行细部构造设计:

1外墙挑出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篷、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飘)窗、装饰线条、结构性水平(或垂直)遮阳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2门窗口周边外侧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3.2宜采取以下增强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的措施:

1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面构造;

2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设置通风间层的构造。

3.3.3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膏嵌缝,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2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柱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3.3.4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封闭。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当设计建筑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时,可直接判定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并填写附录E中附表E.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

3.4.2 权衡判断: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则判定其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建筑的计算参数并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

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

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标准第3.1.3条

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应按某一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形

系数符合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第

3.1.4条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或每个玻璃幕墙单元)都应

按某一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3.1.4条的

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1.6条的

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

的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1.6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

第3.1.3、3.1.4、3.1.6、3.2.1条的规定。

3.4.5 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

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4.6当设计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第3.1.3、3.1.4、3.1.6、3.2.1条中

的任何一条规定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m2,大于300m2,且不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亦可采用简化的权衡判断,并按附录

E中附表E.0.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简化权衡判断计算表的规定进行填

表计算。

7

8

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以此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等容量的基本依据。

4.1.2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冬季采暖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4.1.3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3-1 的规定;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3-2的规定。

表4.1.3-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续表4.1.3-1

4.1.4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单位的各部分,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前提下,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1.5 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合理确定,并确保水泵的工作点在高效区。

4.1.6 采暖与空调水系统的补水定压点,均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定压点最低压力的确定和补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水系统补水定压点的最低压力,宜按照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10kPa确定;空调冷热水系统补水定压点的最低压力,宜按照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5kPa确定;

2 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定压点的压力高30~50kPa;

3 补水泵的小时流量,宜为空调水系统水容量的5%,不得超过10%。空调水系统的单位水容量可参照表4.1.6估算,室外管线较长时取较大值。

表4.1.6 空调水系统的单位水容量(10-3m3/m2建筑面积)

4.1.7 空调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调冷热水管道及敷设于不采暖空间的采暖热水管道的绝热厚度,可按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4.1.8 公共建筑内主要场所人员所需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注:出现最多人数的持续时间少于3h的房间,所需新风量可按室内的平均人数确定,该平均人数不应少于最多人数的1/2。

4.2 采暖

4.2.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2.2 集中采暖系统的采暖热负荷计算,除了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有关规定外,同一热源系统的各采暖对象,应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9

4.2.3 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处,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

4.2.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的管路,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4.2.5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规定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通过各种措施使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常用的系统制式如下:

1 上供下回垂直双管系统;

2 下供下回水平双管系统;

3 上供下回垂直单双管系统;

4 上供下回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

5 下供下回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4.2.6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每组(或每个房间的)散热器或地面辐射采暖每个环路,应配置与系统特性相适应的、调节性能可靠的自力式温控阀或手动调节阀。

4.2.7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4.2.8 散热器宜采用上进下出、同侧连接的明装方式,其外表面应涂刷非金属性涂料。

4.2.9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 = N/(Q·η)(4.2.9-1)

EHR≤ 0.0056(14+αΣL)/Δ t (4.2.9-2)式中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采暖设计热负荷(kW);

η——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3;

Δ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系统管道全部采用钢管时,取

Δ t=25℃;系统管道有部分塑料管道时,取Δt =20℃;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包括局部阻力因素在内的沿程比压降(mH2O/m),

当ΣL≤500m时,α=0.0115;

当500<ΣL<1000m时,α=0.0092;

当ΣL≥1000m时,α=0.0069。

4.3 空气调节

4.3.1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

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 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或末端装置;

3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

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 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

10

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4.3.2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与新风量调节相适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一般公共建筑的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2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所有的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4.3.3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X / (1+X-Z) (4.3.3-1)

Y=V ot/V st (4.3.3-2)

X=V on/V st (4.3.3-3)

Z=V oc/V sc (4.3.3-4)式中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 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 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 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 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 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4.3.4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

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

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4.3.5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和新风比相差悬殊的空

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3.6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

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不宜采

用风机盘管系统。

4.3.7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

用分层空调系统。

4.3.8 设计全空气空调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

送风方式。

4.3.9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

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3.10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

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3.11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

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

统。

4.3.12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

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11

4.3.13 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4.3.14 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系统,宜具备可在不同季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4.3.15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4.3.16 空气调节风系统应限制土建风道的使用,如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

2当条件受限只能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除空气处理过程需要采用喷水室处理或水蓄冷等情况外,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

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

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

一次泵可采用变频调速方式;

5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

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

量调节方式;

6 应通过合理划分区域和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减

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值。当相对差值大于15%时,应

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

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9 空调水系统底部最低点的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时,其水

系统竖向可不分区。

4.3.18 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

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4.3.19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4.3.20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

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

12

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4.3.21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4.3.22 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3.23 建筑内空调与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

2 高层建筑单一风系统所负担的层数不宜超过10层;

3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 s),应按下式计算:

W s=P/(3600 ·ηt) (4.3.23)式中W s——单位风量耗功率 [W/(m3/h) ];

P——风机全压值(Pa);

η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4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 s),不应大于表4.3.23中规定的限值;

表4.3.23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注:

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3 当采用热回收装置时,W S数值可以根据热回收装置的阻力特性增加。

4.3.24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输送能效比(ER)不应大于表4.3.24中规定的限值;

表4.3.24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2 工程设计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

ER= 0.002342 H/(ΔT·η)

(4.3.24)式中H——水泵设计扬程(mH20);

Δ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4.3.25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4.3.25的规定。

表4.3.25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m2

4.3.26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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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通风

4.4.1 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

2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渡季非比赛活动的需要;

3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送排风系统;

4 应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以缩短需要冷却处理的空调新风系统的使用时间;

5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4.2 建筑中厅应能够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上部的高温空气,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4.3 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楼设计最小新风量大于或等于20000m3/h时,应设集中排风系统,并至少有总新风量的40%设置热回收装置;

2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应至少总风量的70%设置热回收装置;

3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4 宜设置跨越热回收装置的旁通风管。

4.4.4 排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

60%。

2 冬季也需要除湿的空调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3 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显热回

收装置;

4 其余热回收系统,宜采用全热回收装置;

4.4.5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房

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

置。

4.5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4.5.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

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

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通过

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气调节

的热源;

2在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在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调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

利用率;

4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5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

4.5.2 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

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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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4.5.3燃油、燃气、燃煤锅炉的选择和锅炉房内锅炉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

1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3中的规定值;

表4.5.3锅炉额定热效率

2 应根据建筑物对热源的多种需求和负荷变化,合理确定锅炉房锅炉台数和单台锅炉的容量;在低于设计用热负荷的条件下,单台锅炉的负荷率,燃煤锅炉不应低于50%,燃油、燃气锅炉不应低于30%,以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

3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4 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5 燃气锅炉应充分利用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器的炉型。

4.5.4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性能系数(IPLV)较高的机型,并应符合以

下要求:

1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4-1中的规定值;

表4.5.4-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2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值(IPLV)不宜低于表4.5.4-2中的规定值。

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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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水冷式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宜按下式计算和检测条件检测:

IPLV = 2.3 %×A + 41.5 %×B + 46.1 %×C + 10.1 %×D 式中:

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4.5.6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6中的规定值。

表4.5.6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4.5.7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7中的规定。

表4.5.7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源)]

4.5.8 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时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应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时的机组供热量(W) / 机组输入功率(W)。

4.5.9 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

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调冷负荷大于

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4.5.10 采用蒸汽为热源时,暖通空调系统的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

技术、经济合理时应回收。凝结水回收系统应优先采用闭式系统。

4.5.11对于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的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

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

4.5.12 当冷却塔和冷却水循环泵的高差大于10m时,不应采用在冷

却水循环泵处设置低位开式冷却水箱的冷却水循环系统。

4.6 监测与控制

4.6.1 集中采暖与空调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

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

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标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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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6.2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照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4.6.3 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且全面设置空调系统的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其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DDC系统)。

4.6.4 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 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3 供、回水温度及压差的控制或监测;

4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 技术可靠时,宜考虑冷水机组出水温度优化设定;

6集中采暖系统的热源,应采用根据室外气象条件自动调节

供水温度的装置。

4.6.5 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通过优化组合确定设备运行台数,达到系统整体节能的目的。

4.6.6 空调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 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2 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 采用冷却塔供应空调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 排污控制。

4.6.7 空调风系统和空气处理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 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 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

式;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优先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 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6 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4.6.8 下列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1 二次泵空气调节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泵;

2 采用水—水或汽—水热交换器间接供冷供热循环水系统,负荷

侧的二次水循环泵。

4.6.9 对于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

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4.6.10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

置。

4.6.11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

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6.12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

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

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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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

A.0.1 水平遮阳板的外遮阳系数和垂直遮阳板的外遮阳系数应按下

列公式计算确定:

水平遮阳板:SD H = a h PF 2

+ b h PF + 1 (A.0.1-1)

垂直遮阳板:SD V = a v PF 2 + b v PF + 1 (A.0.1-2) 遮阳板外挑系数:PF = A / B (A.0.1-3)

式中 SD H ——水平遮阳板夏季外遮阳系数;

SD V ——垂直遮阳板夏季外遮阳系数;

a h 、

b h 、a v 、b v ——计算系数,按表A.0.1取定;

PF ——遮阳板外挑系数,当计算出的PF >1时,

取PF = 1;

A ——遮阳板外挑长度(图A.0.1);

B ——遮阳板根部到窗对边距离(图A.0.1)。

图A.0.1 遮阳板外挑系数(PF )计算示意

附表A.0.1 水平和垂直外遮阳计算系数

注:其他朝向的计算系数按上表中最接近的朝向选取。

A.0.2 水平遮阳板和垂直遮阳板组合成的综合遮阳,其外遮阳系数值应取水平遮阳板和垂直遮阳板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A.0.3 窗口前方所设置的并与窗面平行的挡板(或花格等)遮阳的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SD =1-(1-η)(1-η*) (A.0.3)

式中η——挡板轮廓透光比。即窗洞口面积减去挡板轮廓由太阳光线投影在窗洞口上所产生的阴影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与窗洞口面积的比值。挡板各朝向的轮廓透光比按该朝向上的4组典型太阳光线入射角,采用平行光投射方法分别计算或实验测定,其轮廓透光比取4个

透光比的平均值。典型太阳入射角按表A.0.3选取。 η*——挡板构造透射比。

混凝土、金属类挡板取η*=0.1; 厚帆布、玻璃钢类挡板取η*=0.4; 深色玻璃、有机玻璃类挡板取η*=0.6; 浅色玻璃、有机玻璃类挡板取η*=0.8;

金属或其他非透明材料制作的花格、百叶类构造取η*=0.15。

水平遮阳

水平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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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0.3 典型的太阳光线入射角(°)

A.0.4 幕墙的水平遮阳可转换成水平遮阳加挡板遮阳,如图A.0.4所示。图中标注的尺寸A 和B 用于计算水平遮阳和垂直遮阳遮阳板的外挑系数PF ,C 为挡板的高度或宽度。挡板遮阳的轮廓透光比η可以近似取为1。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B.0.1 假设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都采用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水环路的划分与所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划分一致。

B.0.2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时,可按风机盘管系统全年运行计算。

B.0.3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时,可按表B.0.3确定风机盘管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

附表B.0.3 风机盘管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

B.0.4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时,可按表B.0.4确定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

图A.0.4幕墙遮阳计算示意

转化成 幕墙水平遮阳

幕墙垂直遮阳

室内

A

C

B 室内 A

C B

室内 A

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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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B.0.4空气调节和采暖房间的温度(℃)

B.0.5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照明功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照明功率时,可按表B.0.5-1确定照明功率。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照明开关时间按表B.0.5-2确定。

附表B.0.5-1照明功率密度值(W/m 2)

附表B.0.5-2照明开关时间表(%)

B.0.6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人员密度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不能按照设计文件确定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人员密度时,可按表B.0.6-1确定人员密度。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人员逐时在室率按表B.0.6-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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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B.0.6-1 不同类型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m 2/人)

附表B.0.6-2 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

B.0.7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电器设备功率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不能按设计文件确定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电器设备功率时,可按表B.0.7-1确定电器设备功率。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电器设备的逐时使用率按表B.0.7-2确定。

附表B.0.7-1 不同类型房间电器设备功率(W/m 2)

附表B.0.7-2电器设备逐时使用率(%)

B.0.8 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能耗应采用同一个动态计算软件计算。

B.0.9 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计算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能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a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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