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7-11 02:0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岳阳楼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村公路的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到乡(街)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街)所在地公路。
通畅工程:乡(街)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建制村到国、省、县、乡道公路。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三条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遵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街)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绿色低碳,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方针,确保全区
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是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责任主体。区政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二)负责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和协调等具体工作;
(三)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检查,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建设局是农村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意见和管理规定; (二)统筹安排上级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
(三)监督和检查全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四)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加强质量监督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六条 区农村公路和船舶管理所在区交通建设局领导下,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质量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县、乡、村)的勘察设计、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安全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负责组织对各乡(街)村道养护质量的考核评定和养护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乡(街道)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四)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信息。
第七条 乡(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建设和村道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完成所在辖区内的县、乡、村道公路建设协调工作;
(二)编制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区交通委员会审核; (三)负责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的常年养护工作的管理及专业知识培训,加大交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修路、护路的积极性、主动性;负责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五)检查辖区内村道公路管理养护情况,配合、接受区公路和船舶管理所对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等。 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建设,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特殊路段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路面宽度在4.5米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状况,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交计统字〔2003〕812号)执行。
第七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的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的抗
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地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八条 农村公路桥涵数量应根据公路排水和农田排灌的需要设置。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九条 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应进行一阶段施工图简易设计,设计文件由区公路和船舶管理所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区交通建设局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条 四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交通建设局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区农村公路和船舶管理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大、中桥和隧道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送备案。
第四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县、市、区实施通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程序: (一)与乡、村衔接,落实建设意愿和自筹建设资金;
(二)编制下年度建议计划;
(三)县、市、区公路所对项目进行勘测设计; (四)县、市、区交通局对设计进行批复; (五)组织路基验收,确定项目业主; (六)依法确定施工队伍; (七)确定项目监理人员;
(八)县、市、区交通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九)组织施工与竣工验收; (十)整理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按照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由县、市、区交通局提出意见,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公路局。
第十八条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打捆申报,由省发改委进行一揽子审批。列入农村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建设业主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项目能够在申报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成。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通畅工程计划优先安排通村公路中的县道、乡道,重点是从乡镇所在地连接三个及以上行政村的唯一出口路的县、乡、村道建设。
第十九条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和资金计划下达给各县、市、区,工程项目必须在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凡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项目,必须提前一年完成路基造任务,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应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县道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区交通委员会负责编制,乡、村道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镇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区交通委员会审批。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及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
第十九条 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
计按程序已经区交通委员会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路基工程经区交通委员会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量减轻农民负担。县道建设资金实行区级财政投资为主,市级补助为辅;乡道实行镇政府投资为主,市级、区级补助为辅;村道实行村委委员会自筹、村民投资投劳为主,市级、区级、镇级补助为辅。
区财政局、区交通委员会按照行业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有农村公路建设
任务的项目业主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按照国家、重庆市及沙坪坝区的相关规定进行。
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同一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运用企业诚信信息。评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必须建立工程廉政合同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建设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的招标文件编制原则上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范本》。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建设项目业主需报请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
可。
第二十七条 县级公路、新建乡级公路及含有大中桥或隧道的村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委托社会监理。其它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由区交通委员会以区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的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工程应采用机械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交通委员会组织验收,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验收后,报市公路局备案。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由区交通委员会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委员会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验收管理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客观突发事件产生严重损毁而实施的周期性、预防性综合治理或应急性修复工程资金的安排,每年按照管养公路不低于10%的里程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区公路养护段统一负责;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各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可以成立群众性
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有条件的,也可由各镇统一负责。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养护责任落实到位。层层建立责任制,完善考评制度,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一)村道公路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单位或个人(农户)分段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维护与养护大中修分离,日常维护推行道班、个人及家庭等承包制,养护工程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基本实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行“六定一包”公路养护责任制(即定人员、定里程、定料具、定经费、定奖惩、定时上路),负责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包全部村道公路有固定工管护及巡查,保持路况完好。沥青(水泥)路面养护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投资等。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费每年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20000元∕公里、乡道公路7000
元/公里。村道公路补助标准为2000元/公里。大中修工程养护资金及安保工程维护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镇政府应组织村、社按照“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方式自筹资金,同时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全面做好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区交通委员会,区交通委员会具体安排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乡道公路由区公路养护段实行常年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公路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为:
(一)公路养护:所有农村公路必须设固定养护工进行管护
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横坡适度,无堆积物;公路边沟排水畅通无堵塞;并使之达到晴雨通车的要求。
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
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并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虫治病、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二)路政管理: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禁止公路“三乱”;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和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
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区交通委员会或者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四条 区交通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公路桥梁产权单位对公路桥梁进行检测养护。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交通及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建设单位及所在镇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以日常报表、信息报送、现场调研为主要形式。
(二)半年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以半年自查、现场调研为主要形式。
(三)年终检查。以年终自查和现场调研为主要形式,被检查单位提交年终自查报告,准备检查调研材料,调研采取查看内业资料和外业现场调研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 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县、乡公路养护资金按月拨付,村道养护资金半年拨付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名词解释如下:
农村公路:指服务于农村“三农”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的县、乡、村各级公路。
县道:指经区政府批准上报的,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的,连接区与区之间的过境公路。
乡道:指经区政府认定的,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的,连接区到镇、镇到镇的公路。
村道:指经辖区镇政府认定的,报区交通委员会备案的,连接镇到村民委员会、村(社)到村(社)的公路。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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