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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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5〕156号 【发布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2005-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为加强对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建设管理,指导地块出让与建筑设计,根据相关法规,参照外地政策并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净面积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单独列出。

二、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土地出让金。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不核发产权,也不计入分摊面积。避难空间的净面积在竣工验收时允许有1%的误差。竣工验收后,避难空间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减少面积。

四、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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