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更新时间:2023-03-14 20: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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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建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该房屋发生拆迁,那么所获得或是应当获得的拆迁补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我们知道,各地的拆迁政策各不相同,若是拆迁时是以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的,那么,对于由此产生的补偿应当如何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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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与孟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与孟某签订协议约定:黄某出资在孟某婚前获得的100.21平方米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房屋产权为夫妻两人。

2017年4月,当地拆迁,按照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2017年8月,黄某与孟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应是黄某所得的房屋及过渡费会分给黄某,但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孟某却拒不将黄某应得的过渡费及房屋给黄某,黄某无奈,将孟某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所产生的拆迁利益是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不同观点:

对于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中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属于被告孟某婚前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因婚姻关系的地界而发生移转。因此,本案中针对该宅基地的补偿款应当属于被告孟某个人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翻建的,若该共建房屋作为拆迁对象进行补偿,那么,该建房行为则是与获得实际拆迁利益是相关的,虽然宅基地是被告孟某婚前获得,但是婚后夫妻在该宅基地上共同建房,并在此共同生活,可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让渡。因此,拆迁补偿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载体为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宅基地上存在有依法建筑的房屋,那么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房屋范围内的宅基地。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告黄某既已与被告登记结婚,且已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按照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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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法律规定,原告黄某与被告孟某既成一户,就应当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而不能认定宅基地是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

基于以上两点,本人认为,该拆迁补偿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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