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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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目 录

申报须知 ....................................................................................... 5

第一章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 ................................................... 8

一、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法人企业奖励 ........................... 8

第二章 创建品牌 .................................................................... 8

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资助 ........................... 8 三、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奖励 ................... 9

第三章 拓展内销市场 ......................................................... 10

四、内销展会资助 ..................................................................... 10 五、内销增长奖励 ..................................................................... 10 六、投保内销保险资助 ............................................................. 11

第四章 推动外贸结构优化 ................................................. 12

七、企业境外展览资助 ............................................................. 12 八、商(协)会等组团开拓市场资助 ..................................... 14 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 20 十、企业境外投资资助 ............................................................. 21 十一、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 ..................................................... 22 十二、使用保税物流仓储设施资助 ......................................... 23 十三、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资助 ..................... 25 十四、航空货运站承运费资助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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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27

十五、转型升级辅导项目资助 ................................................. 28 十六、企业人才培训资助 ......................................................... 29 十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奖励 ................................. 30 十八、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 ................................................. 31 十九、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 ................................................. 32

第六章 加快“腾笼换鸟”步伐 .............................................. 33

二十、村(居)委会推动产业转移资助 ................................. 33 二十一、镇村引进优质项目奖励 ............................................. 34 二十二、优质外资项目引进奖励 ............................................. 36 二十三、优质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 ......................................... 38 二十四、优质外资项目研发费用资助 ..................................... 40 二十五、优质外资项目增资扩产奖励 ..................................... 43 二十六、优质外资项目高级人才住房补贴资助 ..................... 44 附录1: ...................................................................................... 47 附录2: ...................................................................................... 50 附录3: ...................................................................................... 51 附录4: ...................................................................................... 54 附录5: ...................................................................................... 56 附录6: ...................................................................................... 58 附录7: ...................................................................................... 60 附录8: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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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9: ...................................................................................... 63 附录10: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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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须知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以及符合本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转型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可申请转型升级辅导项目、国内展览项目以及人才培训项目。

三、企业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资料(包括: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4、项目总结报告),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外经贸局业务科室。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四、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

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外经贸局财务室核查,其他原件备查。

五、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企业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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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摊位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给予以资助,同一展会每个企业最高资助3万元。

(2)团组布展及公共宣传费用。按实际费用发生额资助,最高资助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按摊位面积计算)。

3、团体境外市场考察资助标准:

(1)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团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参加企业人员考察团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单位(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每个商(协)会每年支持一次,最高资助60万元。

考察团费资助标准

单位:元人民币/人

国家(地区) 港澳台地区 东亚、东南亚地区 其他国家和地区 最高标准 5000 10000 20000 (2)接受国家、省、市外经贸部门委托,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外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项目,由组织单位按参加企业的实际数量申报。以每家企业两个参会名额的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资助。每个名额最高资助2万元。

4、商(协)会举办团体培训与研讨会费用资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万元,每个商(协)会全年累计最高资助10万元。聘请专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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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按《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标准执行。

5、商(协)会团体出版宣传刊物资助标准:

按每期(批次)印刷的刊物(具体内容不重复)为一个项目,资助制作刊物中发生的翻译费及印刷费。每个项目按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协会每年最高资助15万元。团体出版宣传刊物须在我市政府采购印刷协议供应商中印制。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商(协)会组团赴境外参展资助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4)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企业或组团单位与展会方订购展位的协议及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6)组团单位公共布展费、宣传费的订购合同或协议、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7)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

(8)护照出入境人信息页及签署页(出入境海关验章页)复印件(港澳需提供港澳通行证签署);

(9)含参展人员的摊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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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摊位号及企业名称)。

2、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资助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4)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参团企业上年度1月1日起的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5)企业或组团单位与展会方订购展位的协议及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6)组团单位公共布展费、宣传费的订购合同或协议、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7)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

(8)含参展人员的摊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摊位号及企业名称)。

3、团体境外市场考察资助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邀请函复印件

(4)考察、洽谈内容的总结介绍,行程安排; (5)参团企业营业执照、提供80%以上参团企业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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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的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6)参团费用订购合同或协议,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限于境外);

(7)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

(8)护照出境人信息页及签署页(出入境海关验章页)复印件(港澳需提供港澳通行证签署)。

4、商(协)会举办团体培训与研讨会费用资助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参加单位及人员签到表复印件; (4)会议内容和主讲专家简介;

(5)日程安排方案,会场照片原件一份;

(6)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情况)、发票或收据复印件(限于境外);

(7)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

5、商(协)会团体出版宣传刊物资助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印刷合同或协议,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4)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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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印刷出版的宣传刊物。

(四)注意事项:

1、凡申请本项目中境外展览、境外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培训与研讨会等,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申请该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

2、申报本项目资金的商(协)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

资金后,必须及时兑付至有关项目参加单位,并要求项目参加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必须有收款单位盖章),协会同时在往来账中单独核算。商(协)会转拨给企业补助款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并将银行汇款单复印件送市外经贸局国贸科进行事后备案。

3、团组布展费用是指,为突出整体形象,扩大宣传效果,组团展位进行公共布展所支出的费用,企业单独进行的特装及布展不计入本项费用内;公共宣传费是指,项目组织单位在展览会现场、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宣传我市参展企业所发生的宣传费用

4、组团赴境外参展、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和境外市场考察的,由组团单位统一申报,资助企业的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或组团单位账号。

(五)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联系电话:22817607、22817265

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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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10)

3、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上一财政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促进科,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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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2972

附录1:

2012年纳入东莞市资助的境外展览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展 会 名 称 阿根廷南美国际建筑工业展(阿根廷国际建材展) 阿联酋迪拜-法兰克福中东美容美发展 阿联酋迪拜中东国际家具、室内装饰展览会 阿联酋环球资源迪拜采购交易会 阿联酋中东迪拜国际玩具博览会 巴西(圣保罗)商品展 巴西NOVO HAMBURGO皮革展 巴西国际电力暨国际电子元器件展览会 巴西国际门窗及五金配件展览会 巴西国际模具展览会(INTERTOOLING) 巴西国际食品展 巴西圣保罗国际医疗器材展览会 德国柏林IFA国际电子消费品博览会+国际家电博览会 德国杜塞尔多夫春秋国际鞋展(GDS) 德国法兰克福国际灯光照明及建筑物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德国法兰克福国际文具及办公用品展览会 德国法兰克福欧洲模具展览会 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CeBIT) 德国科隆国际家具展(imm cologne ) 德国纽伦堡国际玩具博览会 俄罗斯国际电力电子展览会 俄罗斯国际家具及室内装饰展MEBEL 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包装工业展览会 俄罗斯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及礼品博览会 法国巴黎FATEX国际服装及面料定牌贸易展 法国巴黎国际服装纺织品品牌贸易展览会 菲律宾国际建材五金展 哈萨克斯坦国际原材料、设备、橡塑专业展览会 47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柬埔寨建材展 捷克布尔诺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 肯尼亚国际建筑建材展 马来西亚国际家具展MIFF 马来西亚国际橡塑胶机械暨模具工业技术展览会 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建筑、室内设计及建材展览会 美国国际塑料展览会(NPE) 美国国际消费电子展(CES) 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服装及面辅料展览会 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家具展览会 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小家电及家居用品展览会暨拉斯维加斯全美五金展 美国纽约国际玩具博览会 墨西哥国际皮革、机械设备及鞋类博览会 墨西哥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 墨西哥国际五金展览会 南非(约翰内斯堡)商品展览会 南非国际家具展 南非国际食品加工暨包装工业展览会 南非环球资源约翰内斯堡采购交易会 日本ISF国际鞋类与皮革制品展览会 日本东京国际礼品展览会 台湾海峡两岸电子展 台湾台北电脑展(COMPUTEX ) 泰国国际塑料及橡胶机械展 香港电子产品展览会(香港贸发局) 香港国际灯饰展(香港贸发局) 香港国际建筑装饰材料及五金展览会(香港贸发局) 香港国际玩具及礼品展暨亚洲赠品及家居用品展 香港国际印刷及包装展(香港贸发局) 香港家庭用品展(香港贸发局) 香港礼品及赠品展览会(香港贸发局) 香港美食博览会(香港贸发局) 香港时装节秋冬系列(香港贸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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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香港玩具展(香港贸发局) 香港亚洲运动用品展(国际运动用品及运动服装采购会) 香港婴儿用品展(香港贸发局) 香港钟表展(香港贸发局) 意大利博罗尼亚国际化妆品、美容美发、护肤用品展览会 意大利国际信息、通信技术及消费电子博览会 意大利加答国际鞋展 印度国际机械工业展和消费电子家电家具用品展 印度环球资源孟买采购交易会 印度孟买国际线圈、电机、绝缘材料及电器制造展 印度尼西亚中国机械与电子产品展 印尼建材展 印尼雅加达国际印刷与标签、广告数码印刷展 越南国际家具及家具配件展览会 越南国际建筑建材及家居产品展览会 越南国际橡胶工业展览会 越南建材展 越南鞋材皮革展 越南中国机械(越南)展览会 迪拜国际工艺礼品和文具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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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大型企业设立自用“两仓”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资助费用类别 企业法人 企业联系人 通讯地址 □计算机管理系统 □视频监控设备 □围网工程 户名: 电话 电话 申请企业 开户银行: 公司账户 账号: 本公司申请设立自用仓专项资金共计 ¥ 元。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接受东莞市外经贸局及东莞市财政局的监督。 法人代表: (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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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且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有直接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的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所缴纳的保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省财政加上市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4、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及发票的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由各相关保险公司统一收集汇总后报送。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联系电话:22817607、22817265

十、企业境外投资资助 (一)资助对象

经商务部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营销网络、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资源能源及农林牧渔基地),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跨国企业并购与经营,广东商品销售中心等境外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具体以获得省境外投资资助的企业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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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二)资助标准

按照省财政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市配套资助加上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联系电话:22817607、22817265

十一、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

企业开展境外农林业渔业和矿业合作所获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资助。

企业需参加每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按规定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5%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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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复印件; 4、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资源回运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及保险单; 6、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及发票的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联系电话:22817607、22817265

十二、使用保税物流仓储设施资助 (一)资助对象

使用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两仓”)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加工贸易企业及“两仓”企业。

(二)资助标准

对进出仓的货物按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为“一票”,下同)给予资助,同一票报关单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金。其中:

1、以“保税加工企业”或外贸企业为经营单位进出仓的货物,保税加工企业或外贸企业每票资助120元,“两仓”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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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内企业仓库每票资助30元。

2、以“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为经营单位进出仓的货物,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每票资助30元,“两仓”和中心内企业仓库每票资助30元。

3、自2012年起,每年根据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

金预算,由市外经贸局经商市财政局后实行封顶,并对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项目资助按以下标准实施最高限额:

(1)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库及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申报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使用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我市保税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2)当次申报额已超出财政预算总金额,则按预算余额的比例进行资助。

(3)对进出仓为非我市法人企业及单一服务对象的“两仓”业务,对仓库和用仓企业均不实施资助。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121.10.6.221/dgzxzj/login.jsf),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包括《使用“两仓”、“中心”专项资金申报表》、《使用“两仓”、“中心”专项资金审批表》(季度表)(月份表)、《报关单明细表》);

2、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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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核对);

3、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监管仓登记证书》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需提供正本核对);

4、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两仓”及中心内企业仓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6、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同时,将报关单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以上资料由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统一收集汇总,经物流分会核对后,报送至市外经贸局。海关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过期的需提交仓库延期证明。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通关物流科 电话:22817951

十三、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资助 (一)资助对象

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对其设立“两仓”和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投入的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在海关验收合格后,按照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高于50%的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项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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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由市外经贸局组织示范企业统一申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经法人签字及公司盖章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22403717、22403719

十八、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 (一)资助对象

企业当年首次获得授权证书的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除外),支付给认证机构的认证费用(认证过程中产生的培训费、辅导费、差旅费、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换证或升级维护费、年审费等除外)。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实际支付认证费的50%给予资助,每项体系认证为一个项目,不同类别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万元。该项目以证书颁发当年为申报年份;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必须为申报企业。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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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证公司出具的认证服务合同(含认证费用报价)的复印件。如委托认证服务中介机构代理的,需提供代理权证明及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标准等相关证明;

4、认证证书复印件;

5、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及发票的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联系电话:22817607、22817265

十九、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 (一)资助对象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境外收购技术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

(二)资助标准

根据省外经贸部门的相关认定文件,以及企业提供的资料,按照省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市配套资助加上省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联系电话:22817607、22817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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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加快“腾笼换鸟”步伐

二十、村(居)委会推动产业转移资助 (一)资助对象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积极推动产业转移工作的村(居)委会。

(二)资助标准

1、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企业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按照该企业转移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企业将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臵;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臵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的2%,给予企业项目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注意事项

1、对推动企业整体转移村(居)委会,按产业合作办核准的资助名单,及相应镇街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转移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证明,对所在村(居)委会核拨资助款项。

2、对推动企业部分转移且保留总部的村(居)委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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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合作办核准的资助名单及莞韶、莞惠转移园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对所在村(居)委会核拨资助款项。

3、市外经贸局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4、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将资助款项直接拨付至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拨付至各村(居)委会。

(四)受理科室

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促进科,电话:23192972

二十一、镇村引进优质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

对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符合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下同)的镇街和村(居)委会给予资金奖励。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美元,投资项目须在当地产业集聚区落户;

2、实际到位资金占注册资本的60%以上。 (二)奖励标准:

1、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认缴注册资金进行计算,具体分为两个档次: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的生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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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需按期出资,项目完成时间以企业完成最后一期出资时间为准。投资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不足60%的,不予兑付奖励资金;实际投资完成率达60%以上而不足100%的,兑付50%奖励资金,待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达100%后,再兑付余下的50%奖励资金。

3、奖励资金由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所在镇街和村(居)委会按3:7比例分配。项目落户涉及2个或以上村(居)委会的,奖金分配比例由各镇街自行协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见附录3); 2、投资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奖励资金每半年核拨一次。各镇街外经办须在半年结束后次月内,对辖区内引进的外资项目情况进行统计,填写相关申报资料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

市外经贸局审定各镇街引进投资项目情况后,确定各镇街(包括村一级)的奖励资金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给各镇街财政分局,并由各镇街按比例分别拨付给有关村(居)委会。

(四)受理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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