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投资总额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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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投资总额有关情况说明

一、郑州市于2015年7月取消的医疗机构注册资金限制,是指取消原执行的“医疗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普通诊所投资不少于5万元,口腔诊所不少于10万元,医疗美容诊所不少于50万元;普通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口腔门诊部不少于20万元,医疗美容门诊部不少于10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即投资总额,下同)数额限制。

二、国家、省文件对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有明确数额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材料;无明确数额要求的,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投资总额提供相关材料。

三、除附件所列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要求执行,即“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医疗机构许可各阶段提供注册资金相关材料

申请设置阶段:附件所列医疗机构提供符合国家、省文件规定注册资金数额要求的资信证明(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下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能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执业登记阶段:附件所列医疗机构提供符合国家、省文件规定注册资金数额要求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下同。主要目的是对医疗机构开业前实有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和),即开办资金进行评估,用于执业登记机关进行医疗机构注册资金登记),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能满足投资总额的验资报告。

附件:国家、省明确注册资金、投资总额数额的医疗机构

附 件

1

国家、省明确注册资金、投资总额数额的医疗机构

一、对注册资金数额有明确要求的医疗机构

1.一级综合医院: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依据:《河南省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3?157号)

2.二级综合医院: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依据:《河南省二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2?271号)

3.二级骨科医院: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

依据:《河南省二级骨科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3?44号)

4.二级医疗美容医院: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

依据:《河南省二级医疗美容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4?35号)

5.二级口腔医院: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

依据:《河南省二级口腔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4?25号)

6.二级肿瘤医院: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依据:《河南省二级肿瘤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4?42号)

7.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

依据:《河南省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4?17号)

8.二级食管癌医院: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依据:《河南省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等5个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豫卫医?2014?40号)

9.二级眼科医院: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依据:《河南省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等5个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豫卫医?2014?40号)

《河南省二级眼科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5?3号)

2

10.二级糖尿病医院: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依据:《河南省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等5个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豫卫医?2014?40号)

《河南省二级糖尿病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4?16号) 11.二级妇女儿童医院: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依据:《河南省二级妇女儿童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豫卫医?2013?120号)

12.二级心血管病医院: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依据:《河南省二级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豫卫医?2015?10号) 《河南省二级心血管病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5?11号)

13.二级乳腺病医院: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依据:《河南省二级乳腺病医院基本标准》(豫卫医?2014?15号) 14.医学检验所: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增加300万元

依据:《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 《河南省医学检验所执业评审细则(试行)》(豫卫医?2014?19号) 二、对投资总额数额有明确要求的医疗机构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依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贸部令第11号)

2.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台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依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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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7w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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