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景区型旅游地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17 05:2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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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景区型旅游地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旅游地产涵盖三部分内容:
1、景区型旅游地产(按本规定执行)
2、旅游小镇型旅游地产(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3、城市型旅游地产(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习水县旅游地产规划管理,有序推进旅游地产的开发建设,保证相关旅游地产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县域范围内各类旅游地产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域范围内各项旅游地产建设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旅游地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旅游地产规划,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六条 对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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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域内景区型旅游地产的规划建设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旅游小镇型旅游地产、城市型旅游地产的规划建设按照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八条 旅游地产建设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四)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五)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第十条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毗邻景区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及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并用坐标标注,图上还须标明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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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景区旅游地产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其它配套设施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指标,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景区建设应集中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 第十四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第十五条 《附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一) (二)
低层居住建筑300平方米;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6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沿景区道路、广场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公共绿地等空间,可以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
建筑物按相关规范、规定应退让的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经济指标应与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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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文物古迹保护和建筑设计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城市设计、景观风貌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总平面布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2.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h(小时)的要求;活动场地必须满足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在景区原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度假公寓根据使用性质、功能,日照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景观等要求确定,且还应满足本章规定的最小间距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低层、多层住宅日照间距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南侧建筑高度与相邻北侧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0.8;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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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新建低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规定如下: (一)低层住宅主采光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 (二)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主采光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三)低层住宅山墙与相邻住宅主要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5米,且山墙面无窗、无外挑阳台,山墙面与多层、低层住宅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5米、或山墙面开窗、或山墙设有外挑阳台的,应按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 低层住宅山墙与相邻多层、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五)低层住宅与其他住宅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小于或等于60°时,间距按本条(一)、(二)款执行;当两栋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大于60°小于90°时,间距按本条(三)款执行。
(六)坡地建筑相临建筑之间如有退台关系,最小间距可扣除前后台地高差。 第二十四条 多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规定如下: (一) 两栋住宅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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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住宅相互垂直布置时,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5米,且山墙面无窗、无外挑阳台,山墙面对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5米、或山墙面开窗、或山墙设有外挑阳台的,应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住宅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1.当两栋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5°时,最窄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制最小间距。
2.当两栋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大于15°小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当两栋住宅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大于60°小于或等于90°时,最窄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小间距控制
(四)坡地建筑相临建筑之间如有退台关系,最小间距可扣除前后台地高差。 第二十五条 其他各类建筑与住宅之间的间距按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规范无日照要求且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如景区景观构筑物等)之间,其最小间距为30米;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之间,其最小间距按消防间距。
第二十七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宜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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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低层居住建筑外,建筑平面布置不宜采用四合院、类似四合院和内天井。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 建(构)筑物沿景区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绿地、电力、电讯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构)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低层、多层建筑应按不少于3米,且应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二)建筑物的地下室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周围建筑的安全和施工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地下建筑沿景区道路布置的,应按地面建筑临景区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一)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档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第三十五条 临景区道路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雨篷、空调室外基座、招牌等墙外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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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当雨篷净空高度等于或大于3米,且宽度小于建筑面宽的1/5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二)空调室外机位应在建筑设计时统一设置,底板高度至自然地面起算应大于2米,并加设装饰格栅,凝结水应设有组织排水管道系统。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最外轮廓投影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低层、多层建筑),后退景区道路红线距离为:主次干道不少于2.5米、支路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学校、大型医院、高星级酒店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景区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景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低层、多层建筑物最外轮廓投影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退让距离自道路红线曲线段起点的连线算起,并应符合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第四十条 在景区范围内的城镇、村庄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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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按河流管理部门规定和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建筑物最外轮廓投影线应后退河岸防洪治导线(有堡坎时,为截污沟后第一台堡坎上缘起算;无堡坎时,按防洪治导线起算,并加上规划批准的第一台台阶上缘与下缘之间的距离),河岸位置和堡坎型式由河流部门和规划部门共同确定。具体后退河岸防洪治导线的距离根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确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按依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紫线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物古迹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黄线距离,应符合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靠机场、高速铁路、通信、微波、军事设施等设施周边的建(构)物,其水平退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景区景观规划、城市设计、景区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沿景区主次干道、景区河道布置的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沿景区主次干道建筑限高计算公式一: H≤1.5(B+b)
公式中:H——沿道路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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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景区河道建筑限高计算公式二: H≤1.0(0.5B+b) 公式中:H——沿河建筑高度 B——河道宽度
b——建筑物后退河岸线距离
注:1.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2.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面临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0.5倍宽度计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3.建筑物临景区滨河干道按公式一和公式二计算出建筑高度后,取小值确定建筑限高。
第四十九条 新建多层、低层住宅建筑,在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前提下,宜采用坡顶屋面。
第五十一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应按国家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保护规划予以保护。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均应符合相应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沿景区主干道、铁路、主要河流和第三十八条所列的各项绿地周边的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四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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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临景区主次干道建筑之间的开敞面宽度不应小于沿路用地长度的20%;临景区河流以及第三十八条所列各项绿地的建筑之间的开敞面宽度不应小于用地长度的30%。开敞面内不得布置建(构)筑物。
第五十五条 沿景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临主次干道的建筑基地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临时围墙除外),住宅区围墙高度不大于2.5米,其他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拟建的临路建筑,广告位设置应纳入建筑立面设计内容,户外广告设施应坚固安全。
(二)户外广告不得遮挡景区景观、景区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游览设施、文物古迹及景区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和交通、消防安全。
(三)不应在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第五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第五十八条 沿景区道路规划和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宜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盖板不得外露。
第五十九条 各类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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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景区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二)在景区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与景区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小于60米。
第六十一条 景区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带。 第六十二条 四车道以上的景区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起算,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一般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六十四条 在景区主、次道路上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若确需新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线,须经论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景区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线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
第六十五条 新建景区内居住区(包括安置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除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按下列标准增加配套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含社区警务室):
(一)2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不应少于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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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万至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不应少于200平方米; (三)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不少于250平方米,并按每多建1万平方米住宅增加10平方米;当建设规模超过50万平方米的,视具体情况按25万平方米为单位划分成若干社区,每个社区按400平方米标准配套。
增加配套社区服务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应与住宅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归景区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使用。
第六十六条 景区新建住宅区应按每千人180平方米,结合集中绿地安排居民健身设施用地。
第六十七条 景区范围内的建设,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 居住小区按6~8平方米/千人。
2.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 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 建成区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旅游地产区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区域宜小于300米,一般区域游览公厕之间的距离约1000~12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800~1000米。
5. 建成区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25~50平方米。 6、景区其它景观游览区域的公共厕所设置按照景区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20米一个,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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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街区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 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景区景观环境观瞻的非临路位置。
第六十八条 景区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二)景区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设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停车应以地面停车位为主,包括公共停车场、生态停车位、临时性林下生态停车位等。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15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15米。
第六十九条 大型旅游度假景区宜选择符合景区规划要求的外围独立地块设置加油站,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景区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七十条 景区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章 绿地及河道控制
第七十一条 景区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
第七十二条 景区道路广场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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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
(五)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和计算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改建区建设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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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其它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项目绿地率不少于35%。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0%。
第七十五条 景区河流水系需严格保护并加以利用,景区建设避开饮用水源的保护控制区域,不得在水源保护地范围及周边控制区域进行相关建设活动,非饮用水源的景观水面可控制出一定宽度的生活岸线,增强亲水性,建筑可局部临水修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是实施《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附录一、附表一至附表六是本规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遵义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 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 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
5. 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 层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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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7. 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8. 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围护结构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
9. 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米。
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2. 城市主要绿地:指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划分的公园绿地(G1)中的综合公园(G11)、专类公园(G13)以及其他绿地(G5)。
13. 建筑控制线:指规划部门按相关规范、规定限定的建筑最外边缘线。 14. 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5.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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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的保护范围界线;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6. 商住楼: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 17. 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8. 山墙:指建筑短边的最外端墙。 19. 建筑纵墙:指建筑物最外轮廓线的长边。 20. 建筑面宽:指建筑物最外轮廓的正投影宽度。
附表一 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附表二 景区旅游地产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附表四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附表五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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