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备案参考)

更新时间:2023-11-23 03: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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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经协商一致,对****************************项目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1#~12#、15#~23#楼地基与基础、主体中的混凝土子分部工程(不含二次结构)、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地下室肥槽回填土工程以及相应栋号结构预留预埋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地下室外墙面防渗漏为_5_年;

3. 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为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4. 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为10年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

期限为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材料或安装质量问题引起的修复工作,修复工作完工后,其所修复项目的具体部位的保修期重新按上述时间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承包人退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现场交接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

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 因保修不及时或因工程质量引起业主投诉,承包人负责修复不合格项目,并承

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保修工程通知方式

若发生保修工程项目需要维修时,则由发包人负责通知承包人到场,可用电话或书面的方式通知。承包人应明确指定的保修联系人和专用联系电话如下。若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如未及时通知,承包人无条件补偿发包人由此引致各项费用。

保修联系人姓名:************** 专用联系电话号码:************** 六、发包人之权益转让

本合同发包人之权益可由发包人自由转让。 七、争议

凡因本保修书引起或与本保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工程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八、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须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包括材料、机械及人工。免费维修服务正常使用下的损坏,材料因材质原因发生表面腐蚀、脱落、墙体开裂等的任何不妥善、缺陷及给发包人及业主造成的财产及人身伤害,承包人必需负责。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要求修补的指示后随时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并于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修补完成。 (2) 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书面要求修补的指示后48小时内仍不能开始履行对工程正常使用下的损坏进行修补以及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修补的, 则发包人完全可以自己或另外找人进行修复,发包人在修补缺陷或损坏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及业主的投诉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保修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歧义。扣除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人。书面内容包括:

A:修补缺陷或损坏的合理维修费用; B:业主书面确认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承包人参与洽谈),如承包人不参与洽谈,则按发包人与业主达成的协商费用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C: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业主书面提出的因工程的损坏而拒绝向发包人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如未签订售楼/租赁合同的部分,则按8元/m2每天来扣款,并赔偿发包人各项管理费用。 D:发现问题时的有效证据。

(3) 若承包人已完成所有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示,发包人必须在验收合格后当日内发出保修完成证明,证明中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修补项目完成日期。保修项目的保修期同时顺延,顺延时间为本合同第二款规定的该项目的保修时间。 (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 除了正常的磨损外,任何因疏忽或错误使用或任何非承包人引致的损坏,将 由承包人与发包人互相协商以合理的价格作维修。 (6) 如果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保修合同所规定的保修责任,则到期的保修项目分

别在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应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将组织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承包人共同对到期的项目进行书面鉴定。对于合格项目,发包人将向承包人陆续颁发到期的保修终止证书。对于不合格的项目,承包人必须继续整改,直至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验收合格为止。保修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该项目承包人的保修责任终止。 (7) 本工程保修尾款的支付将按到期的保修项目所占本工程结算总价的比例支

付。 (8) “业主”指购买****************************房屋的合法购买人或承租人或发包人。 (9) 本保修书签定后,发包人将委托发包人认可的物业公司全权代行本保修书范围内的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0) 本保修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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