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和托收的风险以及防范

更新时间:2024-01-04 13:15: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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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和托收的风险以及防范

(一)汇款

汇款之所以能够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是因为它方便、安全、快捷。如您是农行网银的签约客户,或持有农行的银行卡(借记卡或准贷记卡),可任意选择网点、网上银行两种交易渠道。在网点汇出,在网点或网上银行兑付;或在网上银行汇出,在网点或网上银行兑付。汇款人只要准确知道收款人的姓名就能汇款,收款人无需将本人账号或卡号告诉汇款人,保证账户信息的安全。兑付、查询汇款均凭密码。如密码当日累计三次输入错误,系统自动锁定该笔汇款,防止被他人破译,保证资金的安全。款项实时汇出,实时兑付,随时满足您用款的需要。

汇款是一种单方面无条件的支付业务,即汇款一旦汇出,汇款人即丧失该笔货币的所有权。

主要风险应该发生在商业往来方面。在没有取得对方提供的等价货币的服务或商品前提下,如果汇款人先行汇款,意味着让对家掌握了交易主动权。

总结来说汇款方式存在的风险 主要有: 1.国家信用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

采用汇款方式风险防范

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企业对付风险最彻底的方法。它可以完全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其他方法只能够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

出口商是否准备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贸易业务往来,必须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再与其进行交易。只有资信优良的客户才可以选用汇付方式。

结算风险会使买卖双方蒙受损失,买卖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选择好结算货币。若以本币结算,不存在外汇风险;若必须以外汇结算,在交易磋商中应当尽量争取选择出口用硬币、进口付汇用软币的原则。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套期保值,进行与贸易结算外汇流向相反的远期外汇交易来消除结算风险。

2.风险转嫁。在采用先出后结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采用保理等方式来转嫁风险。先出后结可与银行保函配合使用,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由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从而降低卖方收汇的风险。

3.风险控制。控制风险就是企业在损失发生前采取各种具体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企业风险控制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没有避免风险的发生,企业应当在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行动控制损失程度,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二)托收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主市场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贸易条件。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太有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托收

托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进出口资金负担不平衡 (2) 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 (3) 法律关系尚待明确

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出口人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其主要风险有:

(1)买方的信用风险

1)买方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这主要是指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其企业虽然继续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向出口商支付货款,造成出口商的货款不能收回;

2)买方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而借故毁约、拒付。

(2)政治、法律风险

进口国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比如,进口许可制度、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

(3)采用T/R的风险

在远期D/P条件下,交易双方事先商定并由出口人办理托收时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先行放货物,那么,进口人只要在承兑汇票后提供信托收据,即可取得货运单据,等到汇票到期才付款。这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的做法是出口人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代收银行无任何关系,其风险与D/A相同。如果进口人提取货物后,在汇票到期时不付款,货、款两空的损失只能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4)不及时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

对易腐变质的货物、如蔬菜、水果类货物,不及时处理而遭致损失。

有人错误认为,只要持有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可随时提货,却不知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时间都有限制,进口国的有关当局往往对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仍无人提货的进口货物作“拍卖”或充公处理。

(5)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可能没收处罚的风险。由于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可能没收处罚。此外,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所规定的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者没收、甚至被销毁。

(6)地区“特殊做法”的风险

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根据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如某些欧洲和拉美国家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委托收款业务,习惯上均在付款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人,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

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这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风险防范措施

跟单托收方式虽然对出口人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对进口人较为有利,较之预付货款和信用证方式有利得多,不必占用资金,省去开证手续,不必预付押金,减少费用支出,必要时还有可预借货物的便利。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果我们事先作好防范措施,就能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销能力,促进成交,扩大出口。 根据上述提及的八点风险,我方出口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出口商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尤其是中间商,也应经常调查和考察其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对不同进口人按其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2) 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 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收不到外汇或不准进口甚至可能被没收处罚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 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 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各种有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没收、罚款或销毁。 (4) 贸易术语尽量选用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

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联合,利用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5)及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

在托收出口业务中,卖方须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当买方拒绝赎单付款时,必须尽快委托目的港方面的代理人、客户或代收行代为提货、存仓、保管或处理货物,对易腐变质的货物尤须如此。

(6)注意操作托收业务中的各种细节

打铁还需自身硬出日商在操作以托收为结算方式的出口业务时,必须注意各种细节,严格按程序谨慎操作业务,以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信用证下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

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有以下风险: (一)不依合同开证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伪造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四)不易获得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五)要求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六)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

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

(八)另行指示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九)非证交易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 条款。彻底杜绝有损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九)非证交易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 条款。彻底杜绝有损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6b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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