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水利局“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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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水利局“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要求,为促进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决定“三重一大”行政事务和党内事务。

第四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 集体决策以局党支部、局领导班子会和局长办公会为主要形式,分别对重大行政事务和党内事务作出决定。

第六条 局长、党组书记书记是本单位行政事务和党内事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局长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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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局机关和党组、支部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局机关和党组、支部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局机关和党组、支部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以及局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年终结算和预算调整。 (七)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

(九)决定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和其它人事管理事项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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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干部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工作人员技术职称、职务晋级晋升事项。 (六)其它重要决策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水利、水保建设保护、水利水保事业发展等重要工程项目的确定。

(二)年度水利经费的下达。 (三)重大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实施。 (四)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项目。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 单位单项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事项(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各类专项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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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分别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其他领导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 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政领导班子召开会议,会议时间和议题应提前1至2天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局党支部专职书记、局长或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局领导班子原则上应全体到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会议,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

(四)会议决定。在集体讨论后,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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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第十四条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成员的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局长、局党支部专职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形成《局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分别由局党支部专职书记、局长签发。

第十七条 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议题要事先确定,不准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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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三)未向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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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区别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执行。 本制度内容与本局原有规定相抵触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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