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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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简 报
第4期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10月21日
编者按: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
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订印发了《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了2012年12月底前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现予刊发,供各地参考。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10号)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等,不得遗漏。重点是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同时,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对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率,珠三角地区提高到90%以上,其他地区提高到85%以上。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三、工作主要内容
1、准备工作: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宣传发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图件资料等。
2、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定所有权权属界线界址。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大比例尺地籍测量。
3、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建设或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组织登记发证。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分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具有所有权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到每个使用权者,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的,只造册备案,不确权登记。
5、成果检查、总结。 四、职责分工
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五、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的地类数据、权属界线以及在行政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为基础,采用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放大航片或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通过实地调查(包括村民指界)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核定至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一级,并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已办理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和国有独立工矿用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和地类数据为依据,确认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地类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核界签界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部署,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以行政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联合社)为单位实地划定落实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并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由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国土部门审核确定。其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由申请人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除土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它费用,相关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工作步骤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具体工作,按照《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要求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最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1年7月-8月)
1.市、县设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以县级以上政府名义按实施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发布通告;以县(市、区)为单位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筹措工作经费。
3.准备调查工作底图: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4.购置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并印制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5.结合试点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签界、界址标绘,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的操作、GPS定位技术操作等。
(二)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12年9月) 1、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界址核定
乡镇政府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协调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流水号),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村委会提供的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
2、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折点。
3、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编绘宗地图,打印生成《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界址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土地登记,由各总社直接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当地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乡镇政府保管。
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可以相应免费变更为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使用权人。 9、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颁发土地证书。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统计造册。
(三) 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0月-12月)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土地登记各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市、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二)经费保障。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央中发[2010]1号和粤发[2010]10号文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将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数据库建设、纠纷调处、登记发证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费预算,会同级财政部门协调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奖惩制度保障。对乡镇政府提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定和签界手续的,由上级政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由上级政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八、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接合图,内容包括:图名、图幅号、各级行政界线(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区域名称 ,其中行政界线用红色表示,其余用黑色标注。
2.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相同比例尺的农村地籍图(或称权属分布图)及相应的数据库,主要表示以下内容:
(1)各级行政界和权属界线,包括镇、村、村民小组(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界线。
(2)主要铁路、公路、河流等地物及其名称。
(3)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界址线和宗地编号。
(4)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宗地面积。 (5)二级地类的图斑界线及图斑号。 (6)图廓线、图名、比例尺等。
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村和村民小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用红色表示,其他内容用黑色表示。
3.宗地图。(略) (三)调查统计表册
1. 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 以行政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争议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 以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4.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放宗地数、面积,覆盖面、发证率。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7.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8.其他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7.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8.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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