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1-26 07: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工程索赔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国家部门有关行政法规文件规定等编制。 1.2 合同索赔包括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索赔(以下简称“施工索赔”)和业主单位向承建单位索赔(以下简称“业主索赔”),是承建合同赋予双方的权利,是惩罚违约行为,促使承建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手段,对合同双方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也是一个有效的促进。
1.3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掌握和熟悉承建合同文件,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的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时间的发生的因素,促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1.4 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索赔。 由于承建单位责任,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合同完工工期延误的,业主单位或监理部可以指令承建单位增加施工资源投入,进行赶工,并由承建单位为此承担相关施工费用。
1.5 监理部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能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的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1.6 在索赔事项发生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的照常进行。
2 合同索赔的条件
2.1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或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2.2 对于承建单位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单位损失,因承建单位原因不得终止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业主单位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承建单位提起索赔。
2.3 监理部仅接受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提出的合同索赔要求。
2.3.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因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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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3.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单位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单位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3.3因执行业主或监理部的批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3.4因属于业主单位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3.5因业主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单位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3.6因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指定分包单位(包括材料供应单位、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3.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3.8其他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2.4监理部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索赔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索赔要求:
2.4.1因承建单位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2.4.2因承建单位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2.4.3因承建单位或其分包商的责任,或因承建单位与其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2.4.4因承建单位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业主单位或监理部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臵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2.4.5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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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增加。
2.4.6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建单位未努力、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或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2.4.7因承建单位违反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2.4.8其他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2.5监理部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而提起的工期延期索赔要求:
2.5.1由于承建单位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商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建单位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2.5.2由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属于承建单位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2.5.3承建单位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误索赔要求的。
2.5.4非合同工程关键线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2.5.5业主单位或监理部已决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补偿的。
2.5.6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延误的。
2.6分包单位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建单位提出。其中属于应由业主单位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部提起。
因承建单位责任或风险向分包单位(包括与其签订供应合同的供应单位)支付的赔偿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3 施工索赔程序
3.1施工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
3.1.1承建单位向监理部提出索赔意向明确的索赔要求。
3.1.2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部报送索赔报告和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3.1.3监理部在接受索赔要求和索赔报告后,对索赔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分析与审核,或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补偿提交索赔支持文件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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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核,报业主审批;如承建单位不能接受监理的审批意见时,监理部将组织合同双方交换意见、进行协商与协调,并尽力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或全部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3.1.5当双方较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总监在认为必要时,可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价格并相应地通知业主和承建单位。
3.1.6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总监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接受的,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向合同争议评审小组或仲裁机构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3.2当施工索赔事项被认定发生时,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该事项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或合同规定的更短时限)内,向监理部提出合同索赔要求并同时抄报业主单位。
3.3施工索赔时限计算,以施工索赔要求送达和监理部文件接收人签收日期为准。施工索赔要求,可以是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等各种能明确表明其索赔意图,而又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书面索赔文函。
3.4承建单位应在施工索赔要求提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部正式报送合同索赔报告书。
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建单位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部报送间隔期该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或补充资料,说明其发展情况,并在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部提交该项索赔的最终报告。
3.5当施工索赔争端提起后84天内,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成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业主和承建单位。总监决定发出的28天内,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 4 施工索赔报告书
4.1为使业主单位和监理部能有效地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4.1.1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建单位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4.1.2索赔要求。
4.1.3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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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误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4.1.5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业主单位或监理部指示、签订、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他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4.1.6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单位、监理部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建单位认为应予以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4.2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业主单位或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补充报送必要的资料与文件,或要求对索赔事项的细节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引证、澄清与解释。
4.3为使业主单位和监理部能有效地对索赔报告进行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的事实和数据必须准确充分、因果关系逻辑、索赔要求明确具体、计算引证严密合理,支持文件齐全完备。
4.4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认证和审核有效部分的赔偿。 5 合同索赔的处理
5.1当承建单位未能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后,或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单位造成损失,或发生违约行为时,业主单位需依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建单位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建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5.2监理部接受承建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5.2.1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承建单位的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5.2.2对申报的施工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5.2.3在对施工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5.2.4在对承建单位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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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对由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5.2.6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施工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单位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的情况下,发布总监的决定意见。
5.3施工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部可以:
5.3.1要求承建单位做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 5.3.2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施工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做出分析与评价。
5.3.3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或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施工索赔要求的意见。
5.4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提起合同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建单位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
5.5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合同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
5.5.1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索赔引证文件,要求监理部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
5.5.2采纳监理部的意见,接受业主单位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5.5.3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5.6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施工索赔,承建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
5.6.1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向监理部和业主单位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
5.6.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部和业主单位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索赔要求。
5.7工程项目的索赔(补偿)需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方签章后才生效,具体的工程项目索赔(补偿)签认单见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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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对由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5.2.6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施工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单位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的情况下,发布总监的决定意见。
5.3施工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部可以:
5.3.1要求承建单位做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 5.3.2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施工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做出分析与评价。
5.3.3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或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施工索赔要求的意见。
5.4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提起合同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建单位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
5.5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合同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
5.5.1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索赔引证文件,要求监理部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
5.5.2采纳监理部的意见,接受业主单位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5.5.3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5.6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施工索赔,承建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
5.6.1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向监理部和业主单位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
5.6.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部和业主单位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索赔要求。
5.7工程项目的索赔(补偿)需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方签章后才生效,具体的工程项目索赔(补偿)签认单见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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