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心得体会与建议

更新时间:2023-11-18 13: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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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心得体会与建议

今年,中国银监会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业贷款业务管理,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政。在当今这个金融全球化、经济日新月异的社会,加快信贷制度创新,强化贷款质量管理,对于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但如制度执行不到位,再新、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一个传说。本课题组结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实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特别是2月20日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研析,并对可预见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拙见,以期得到银监部门重视和支持,以使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一、对银监新政的总体认识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紧扣当前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对当前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与防范,有极强的针对性。特别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围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推进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从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以及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出台了“新政”或作了改进和完善,体现了鲜明的与时俱进管理特色。在贷款门槛不变的前提下,办法强调对支付环节的控制与贷款用途的管理,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

路出发,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有效防范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充分体现了银监会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和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必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规范发展,进而助推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在执行中可预见的困难与问题

从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工作实践看,推行办法的困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支付管理环节。受托支付意味借款人不能与交易对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付款的滞后性难以避免。

受托支付个人贷款业务有两种操作方法,一种是先办毕借款,再交易。这种操作方便快捷,节约时间、精力,且基本不增加各方成本,但由于借款在前,交易在后,因此不能按办法规定做到“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与办法相违。另一种是以银行信用为前提条件的操作。受托支付付现的滞后性,使银行信用成为借款人与交易方成交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借款人必须提供与金融机构有受托支付约定事项的借款合同,交易对方才会与之签订购销合同,继而发货、出据相关售货凭证等。这种操作必须经历几道程序,即:借款

人与银行金融机构达成借贷初步意向→借款人与交易对方达成购销意向协议→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持合同返回完成购货交易→借款人再到借款金融机构办理借款并申请受托支付。这种受托支付主要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困难或问题。

(一)影响交易时间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进度。受托支付较自主支付多出三个环节,将延长交易时间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工期,也必定增大交易成本,从而最终影响生产经营进度,这些影响同交易地与贷款金融机构的距离成正比,距离越远,延误的时间越长,交易成本也相应越大,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影响也就越大。

(二)制约市场交易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由于受托支付耗时长、成本高,部分借款人及交易对方不一定接受,或者接受有一个过程。不仅如此,由于目前尚无一个权威的可以供全国各地商户共享的银行信用信息平台,加之目前农村信用社多是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有的甚至是以乡镇为单位的法人,在全国法人机构众多,很多商户特别是外地的商户不一定知晓,也无法识别农村信用社合同甚至农村信用社机构本身的真实性,加之受托支付存在收现滞后性,致使受托支付难被商户接受而难于推行。同时,借款人会因为受托支付难推行、交易不便、办理过程繁杂、成本高等原因,而选择不受此规定限制的民间借贷,从而制约银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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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进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这个责任无人能担。

(三)新的贷款风险防不甚防。由于受托支付对借款人来讲,办理麻烦,对广大商户来讲,存在收现滞后性,很有可能双方不谋而合,联手作假,而银行金融机构又不具备鉴定相关交易合同、购销凭证等交易资料真伪的技术或条件。一旦借款人和交易方联手,恶意骗取信贷资金,则新的贷款风险防不甚防。即便排除恶意骗贷,由于交易频繁、复杂、工作量大,农村信用社无法全程有效管控,由此衍生的借款不能按期归还,产生贷款风险、引发贷款劣变,亦难于控制。

(四)对分期交易或多头交易的信贷资金难于管理。由于办法没有对信贷资金在申请受托支付前的管理作具体规定,从而增大了管理难度。若是一次性支付,则可在办毕借款的同时,按规定通过借款人的结算账户划转即可,无需后续管控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借款人若需分期支付货款或需在不同时间支付若干商户的货款,则难于管理已发放却未支付的贷款资金。若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存款形式存在,则借款人可以不受限制的通过自助银行自主划转资金,从而无法实现受托支付。若是将这些资金由银行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贷款人虽然可以管控资金的划转,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产权以何种形式存在又无统一的司法规定。尚需出台新的法

定形式,或研发启用账户资金划转电子管控技术,但这个技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破解。

(五)特殊情况下受托支付难于操作。办法虽然规定了一些可采取自主支付的情形,但也有无法做到受托支付且不在规定情形之内的,致使金融机构无法操作。比如,蚕茧收购商旺季收购,所需资金一般都会超过办法规定的三十万元甚至超过五十万元,且出售蚕茧的农户都有涉农账户具备非现金结算条件,借款又不属于生产经营用途,但若要通过受托支付,蚕茧收购商则难以向众多的农户提供有银行受托支付约定的借款合同,农户对受托支付也就无法采信,即便这些都能做到,则需耗费大量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更会极大的加大银行的工作量,对人少事多的农村信用社来讲根本无从适应,更无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可言,只能是得不偿失。

(六)不确定的变数影响受托支付实施。变化大于计划。由于受托支付个人贷款需先由借款人与交易方达成购销意向,但因当时未付现而不能实现真正交易,且因向银行借款未成不敢对意向价格做出刚性约束,若事后遇货物价格上涨(包括故意抬价),则会加大借款人生产经营成本,如借款人因价格上涨另选择交易方,则需另起炉灶重办借款手续,这样既浪费时间,又增大借款成本。上述诸多不便,亦会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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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规定模糊不便规范操作。如办法关于“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之规定中,对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未具体指明凭证种类等,各金融机构在执行上将会花样百出,信贷资料难以做到统一规范。 三、针对困难的问题及建议

(一)建议银监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办法推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动用广泛的社会资源,加强对受托支付的宣传,制定一些鼓励性措施,甚至出台补偿政策,用于补偿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推行受托支付个人贷款业务中的非自身因素受损,使广大经销商、借款人等认同、接受并积极推行受托支付个人贷款业务。二是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建立供全国各地商户共享的银行信用信息平台,使每一个银行金融企业的信用能被任意一家经销商方便、有效的运用。三是出台受托支付个人贷款信贷资金支付前的管理措施、办法,并研发能支持该措施、办法的银行电子技术,以有效管控信贷资金。四是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以文件形式明确更多的不宜受托支付的形式。

(二)建议银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办法的规范执行。一是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对受托支付个人贷款信贷资金支付前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并予以法律支持;对受托支付个人贷款衍生出的新贷款风险,组织研究相应的

防范措施;对交易资料、凭证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责任给予明晰界定;对交易资料、凭证种类加以详细说明。二是组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的实务培训,对执行各环节、各流程的操作予以详细讲解,对办法未明确的不适宜受托支付情形,结合实际在一定区域内做出统一规范的操作规定,并有针对性的解决推行中的具体困难与问题。三是建立信息反馈互动平台,及时解决办法贯彻执行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区别对待,分步实施。建议银监会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农村信用社自身现实条件和服务三农借款人交易对象众多且分散等实际,推行受托支付个人贷款业务不搞一刀切,给农村信用社适度的、合理的、灵活掌握的自主空间,如自主支付的贷款金额限制给予适度放宽等。以期实现平稳过渡,做到推行受托支付个人贷款业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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