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药剂招标文件(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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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药剂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GMHG14396

招 标 人: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2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5 一、说明 .............................................................................................................................................. 5 二、招标文件 ...................................................................................................................................... 5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9 五、开标与评标 ................................................................................................................................ 10 六、授予合同 .................................................................................................................................... 12 附:评分因素及分值 ........................................................................................................................ 14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 18 第四章 合同格式 .................................................................................................................................. 26 第五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 3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40 附件1:投标文件汇总表 ................................................................................................................. 41 附件2:投标报价表 ......................................................................................................................... 42 附件3:组织机构表 ......................................................................................................................... 43 附件4:规格性能偏离表 ................................................................................................................. 44 附件5:经营业绩表 ......................................................................................................................... 45 附件6:关键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情况 ......................................................................................... 46 附件7: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8: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 47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受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对其2014年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药剂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服务郑州市五龙口污水处理厂、郑州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郑州市南三环污水处理厂和郑州市马寨污水处理厂运行,项目业主为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运行资金来自运营资金,现对上述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所需药剂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2014年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药剂采购 2.2项目编号:GMHG14396

2.3 招标内容: A标段:聚合氯化铝(液体) 采购量约5000吨。 B标段:盐酸 采购量约2000吨。 2.4交货地点:A、B标段:

(1)郑州市桐柏北路五龙口南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 (2)郑州市中州大道与贾鲁河桥交叉口向东500米; (3)郑州市中州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西南角;

(4)郑州市马寨工业区工业路与日照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 2.4 交货期:分批交货,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A标段(聚合氯化铝):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的聚合氯化铝制造商,企业须有聚合氯化铝年产2万吨的生产能力,具备喷雾干燥和板框压滤生产条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2012年至今具有销售同类药剂合同价¥20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不低于三家。

B标段(盐酸):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2012年至今具有销售同类药剂合同价¥ 20万及以上的业绩不低于三家。

(以上均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

(1)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于2014年 12 月 1 日至2014年 12 月 10 日,每天9:00-12:00,15: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郑州市农

招标文件

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三楼东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A标段:

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6、企业具备喷雾干燥和板框压滤生产条件的证明资料;7、2012年至今具有销售同类药剂合同价¥20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不低于三份。

以上材料须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看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B标段: 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7、2012年至今具有销售同类药剂合同价¥ 20万及以上的业绩不低于三份。

以上材料须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看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如投标人为代理公司,则需携1、企业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制造商授权委托书;7、2012年至今具有销售同类药剂合同价¥ 20万及以上的业绩不低于三份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代理公司公章)。另需携带制造商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代理公司公章)

5.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4年 12月 22日9:30(北京时间)。

(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同开标地点。

6.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定于2014年 12 月 22 日9:30(北京时间)在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三楼东第一会议室举行开标大会,届时投标人代表应到场参加。

招标人: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国基路与长虹路交叉口) 邮 编:450044 联系人:张勇

电 话:0371-63985355 传 真:0371-6398500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三楼东侧

招标文件

邮 编:450002

联系人:凡银虎 电 话:0371-69131983 传 真:0371-69131088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2014年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药剂采购及其伴随服务采购。

1.2 合格的投标人

详见投标邀请第3条。 1.3 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1.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与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无义务亦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构成 2.1招标内容

招标内容见投标邀请第2条,投标人必须完整地对本项目进行投标,技术要求和产品规格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技术规格和要求。

2.2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等内容。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须知 (3)合同一般条款 (4)合同格式 (5)技术规格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资格和能力证明文件

2.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4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该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复制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5本招标文件以采购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文字版招标文件为准,不出售或提供电子版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文件

3.1招标人如对本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加盖公章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3.2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4. 投标截止时间的推迟

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5. 投标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6. 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 投标文件构成

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制作并提供投标文件;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7.2投标文件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 投标文件汇总表、投标报价表、投标保证金 (2) 组织机构表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生产商授权书(格式附后,如为代理商)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5) 投标人生产能力证明

(4) 投标人综合能力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1) 业绩清单A标段:(2012年至今具有销售同类药剂合同价¥20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不低于三份) B标段:(2012年至今具有销售同类药剂合同价¥ 20万及以上的业绩不低于三份)

2) 商务评分因素中涉及的其它必要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

(5) 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 产品质量性能和技术参数详细说明; (2) 售后服务承诺;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药剂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要求

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离和例外; (4) 技术规格偏离表;

(5) 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7.3投标文件的格式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

7.4为方便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投标人将任何不同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

8. 投标报价

8.1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和要求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对所投货物进行总报价。总报价应包括项目合同项下中标人提供技术、生产、招标、运输及保险、售后服务等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视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合同执行中不另行支付。

8.2本项目A标段招标控制价(单价)为530元/吨,投标报价(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给定的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不得随意增减内容。

8.3 投标价格应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填入投标价格表中: (1)投标文件汇总表(附件1)

投标一览表总价应是投标人为满足招标要求所供货物和服务的全部费用。 (2)投标报价表(附件2)

8.4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方案,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对任何一项货物或服务只能提供一个价格。招标人拒绝含可调整价格或可选择价格的投标。

8.5除设计方案变更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9. 投标货币

9.1投标必须以人民币报价。

10.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0.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招标文件

10.4投标人应清楚了解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上出现实质性偏离,则须自行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11. 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1.2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A标段人民币叁万元,B标段人民币贰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11.3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1.4招标人只接受以电汇(开标时必须出具电汇底单)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户转出,若投标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保留拒收的权利,若因此影响投标人投标有效性的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11.5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以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本须知第15.8款指定的账户。

11.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1.7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投标人未按本须知32条规定签订合同;

(3)将中标项目转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1.8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 单位名称: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纬一路支行 账 号:93801880170000785 1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应自开标日起6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被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否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3.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3.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和副本四套,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人除应提供上述书面投标文件以外,还应提供包括全部内容的电子版本的投标文件一套,电子版本的投标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招标文件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上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扫描件。

13.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3.4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招标人不接收以电报、电话、传真、邮件形式的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结实的、不透明的纸质材料密封包装,并在包装外面清晰地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投标单位及“正本”或“副本”。

14.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以下文件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外标明“开标文件”字样:

(1)投标书1份及投标一览表1份(加盖公章); (2)电子版投标文件1套。

14.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XXXX(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4.4投标文件应由专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到招标代理机构处。

15.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5.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4年12 月 22 日09:30(北京时间)。 15.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6条和第7条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6. 迟交的投标文件

16.1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给招标人。

17.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签署和盖章。

17.3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标

18. 开标

18.1招标方在投标邀请或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准时参加开标大会。

18.2开标时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招标方将启封“开标文件”,并根据其中的“投标一览表”内容公开唱标,唱标的结果招标方将以合适的方式加以记录。

18.3开标结束时,投标人应在招标方现场制出的开标记录表上确认开标记录结果并签字;如果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意见,可以保留不签字的权利,但必须向开标现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及招标人当场提出书面意见书,否则招标人有权认为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

19. 评标委员会

19.1招标方将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依法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有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19.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1. 投标文件的评审

21.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制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1.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1.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1.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文件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不满足“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第3条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5)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方案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9)供货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1.6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人综合实力和技术能力; (2)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先进性;

(3)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 (4)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 (5)其它有关因素。

21.7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分办法见本须知附件。 21.8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价格调整。 22. 废标条件

2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即废标): (1)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 扰乱开标评标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3) 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具备年产20000吨固体聚合氯化铝

的;

(4) 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不符的; (5) 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条件。

22.2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给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抑制其他投标人的; (4)向招标方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严重违反招标程序的行为。 23. 评标步骤 23.1原件查验

投标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在评标时以备查验:

招标文件

? A标段应提供: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2012年至今具有销售同类药剂合同价¥20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

? B:标段投标人应提供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2年至今具有销售同类药剂合同价¥ 20万及以上的业绩

? 评分因素中涉及的其它必要证明文件(如有)。

23.2初步评审

(1)资格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与招标文件发生重大偏离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7.3详细评审

(1)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打分;

(3)汇总:汇总全体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打分并计算算术平均值,即投标人的最终评标得分;

(4)评标结论:评委会按各投标人评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供招标人依法定标;

(5)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六、授予合同

24. 合同授予标准

21.1除第30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排序第一的投标人。

2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人发现其投标资料有虚假不实之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出现前述情况,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

招标文件

候选人为中标人。

25. 授标时更改招标数量的权力

25.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主要条款和条件做实质性改变。

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6.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中标通知书

27.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8.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招标文件

附:评分因素及分值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当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评标办法:

A标段:聚合氯化铝(液体):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从商务、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投标报价三个方面进行评审。

2、综合得分为全体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打分汇总并计算算术平均值,评分及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评分因素及分值分配 序号 1 2 评分因素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满分 30 30 说明 服务承诺及交货期等 所投产品技术指标 3 投标报价 40 详见报价说明 合计 2、评分因素及分值确定 A、商务评分标准:30分 序号 A1 评分因素 企业业绩 分值 5 100 评分标准说明 近3年(2012年至今)有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聚合氯化铝供货业绩一览表,每项业绩加1分,最多加5分。(需提供合同及该合同供货证

招标文件

A2 生产能力 5 A3 服务承诺及优惠 15 明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复印件装订在标书中,如合同中的供方为投标人的代理公司,须由该代理公司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a.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能证明其具备超过20000吨固体聚合氯化铝年生产能力的,根据情况加1-2分; b.投标人还应提供关键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的证明资料,根据情况加1-3分,不能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与甲方承诺服务期内外的免费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的供货周期外的供货和其它技术服务等。服务承诺及优惠最优的,得10-15分;服务承诺及优惠较好的,得5-10分;能提供服务承诺及优惠的,得1-5分;无实质性服务承诺及优惠的,本项不得分。 基本分3分,到货期在2天(含2天)以内的得基本分3分,每少1天加1分,最多加2分;到货期在2天以上的得0分。 A4 到货期限 5 B、所提供产品技术性能:30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a.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基本分10分; b.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者,评委根据偏离情况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5分; c.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样品1份(需妥善密封),并提供该样品具备化验资B1 产品质量性能和技术指标 15 质的第三方全检化验报告原件(该报告须为最近三个月内出具)。未提供样品和化验报告或化验报告不能达到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本项不得分。(化验报告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原件现场查验) a.先进性:投标人应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投标产品在相关领域所处的领先地位,性价比合理,能更好的实现招标人的工艺要求; B2 技术先进性 15 b.投标人的产品与招标人的水质适应性; c.投标人对招标人以往的供货情况等; d.投标人应提供生产工艺介绍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包括相关证明文件、书面介绍和图片等)。根据情况加0-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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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标报价:40分

投标报价为招标控制价的得基本分30分,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按偏差率每低于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的比例加分,最多加10分。偏差率低于基准价不足1%的,按内插法计算其报价得分;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偏差率=100%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B标段:盐酸 评标办法: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从商务、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投标报价三个方面进行评审。

2、综合得分为全体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打分汇总并计算算术平均值,评分及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评分因素及分值分配 序号 1 2 评分因素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满分 30 30 说明 服务承诺及交货期等 所投产品技术指标 3 投标报价 40 详见报价说明 合计 2、评分因素及分值确定 A、商务评分标准:30分 序号 评分因素 100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2012年至今合同价20万元及以上业绩,以合同签订为准,每项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需提供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复印件装订在标书中,如合同中的供方为投标人的代理公司,须由该代理公司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与甲方承诺服务期内外的免费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的供货周期外的供货和其它技术服务等(0-10分)

A1 企业业绩 5 A2 服务承诺及优惠 10 招标文件

A3 到货期限 5 基本分3分,到货期在2天(含2天)以内的得基本分分;到货期在2天以内的,每少1天加1分,最多加2分;到货期在2天以上的得0分。 投标人应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驾驶员、押运员相关从业资格证。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得10分,不能提供或不能全部提供的,本项不得分。(原件当场审验,复印件装订在标书中。) A4 运输资格要求 10 B、所提供产品技术性能:30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0分;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0-18分; 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样品1份产品质量性能和技术指标 B1 20 (需妥善密封),并提供该样品具备化验资质20分 的第三方全检化验报告原件。未提供样品或化验报告的,本项不得分。(化验报告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原件现场查验) 先进性:投标人应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投标产品在相关领域所处的领先地位,性10 价比合理,能更好的实现我公司的工艺要求,根据情况加0-10分。 B2 技术先进性 10分

C、投标报价:40分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多于或等于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价)为评标基准值。

偏差率=100% ×(投标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3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在基本分35分基础上加0.5分,最多加5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在基本分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高于或低于基准价不足1%的,按内插法计算其报价得分;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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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技术规格和要求。 1.4“设备”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货物、仪器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5“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6“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1.7“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1.8“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9 “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标的物的单位。

1.10“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设备及相关服务的投标人,即中标商。 1.11“采购人”系指本次买方单位。

1.12“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设备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13“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设备。

1.14“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5“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设备运转测试,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1.16“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7“项目现场”指的是设备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1.18“天”指日历天数。 1.19“周”指连续的七天。 1.20“年”指连续的12个月。

1.21“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设备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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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技术规范

2.1提交设备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3.2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3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 4. 伴随服务

4.1卖方被要求按照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4.1.1实施所供设备的搬运或入库;

4.1.2实施所供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4.1.3提供设备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1.4为所供设备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4.1.5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1.6在指定地点对指定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关培训教材;

4.1.7 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失效期设备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设备及时更换。 4.2卖方应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5. 备件

5.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5.1.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1.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5.1.2.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招标所需的备件;和

5.1.2.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5.2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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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包装要求

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均由卖方承担。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7. 装运标志

7.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设备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7.2如果设备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8. 交货方式

8.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8.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设备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设备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8.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8.1.3买方自提设备: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8.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份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设备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设备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8.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设备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9. 装运通知

9.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设备,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设备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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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9.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0. 保险

10.1如果设备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设备;如果设备是按买方自提设备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11. 付款条件

11.1详见第四章合同格式“3.付款方式” 11.2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12. 技术资料

12.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7天之内,卖方应将系统内所有设备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2.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设备一起发运。

12.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3. 质量保证

13.1卖方应保证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3.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设备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3.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24小时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

13.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3.5除“合同特殊条款”(如果有的话)规定外,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设备通过最终验收起1年。

13.6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 14. 履约保证金

14.1 供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与需方签订合同后,供方应向需方交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14.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4.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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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需方可以接受的格式;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14.4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三十(30)日内,付款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方。 15. 检验和验收

15.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15.2设备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开箱,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设备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设备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5.3买方应在设备运抵现场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5.4买方有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5.5制造厂对所供设备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5.6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16. 索赔

16.1如果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6.2在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检验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6.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6.2.2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6.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6.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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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6.4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函。 17. 迟延交货

17.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7.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7.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8. 违约赔偿

18.1除合同第18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设备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设备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9. 不可抗力

19.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9.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19.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0. 税费

20.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1. 仲裁

21.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1.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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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21.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合同条款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 违约解除合同

22.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22.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设备的;

22.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2.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22.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22.2在买方根据上述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买方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设备类似的设备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设备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3. 破产终止合同

23.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4. 转让

24.1本合同项目不能转让。 25. 合同修改

25.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确认后签署。 26. 通知

26.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6.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7. 标准

27.1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设备/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7.2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8.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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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9. 合同生效和其它

29.1政府招标项目的招标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招标项目的招标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9.2在合同执行期间,卖方应按照买方工程进度要求分批、分量提供设备。 29.3在供货期间所提供设备发生单价变动时,卖方应及时告知买方,若设备单价降幅在5%(含5%)以内时,单价不予调整;若设备单价降幅超过5%时,设备单价双方另行协商。

29.4在合同执行期间,卖方提供的设备若在市场上有降价或其他优惠活动时,买方有权享受同样的优惠,卖方不得拒绝。

29.5买方有权对系统进行部分或全部优化,包括设备、数量、价格等方面的内容。

29.6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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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格式

1、聚合氯化铝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聚合氯化铝产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价格及数量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元) 聚合氯化铝(液体) 见本合同3.3条款 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采购量为准。 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2.1 交货地点:(1)郑州市五龙口污水处理厂;(2)郑州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3)郑州市南三环污水处理厂;(4)郑州市马寨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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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交货时间:甲方每次会提前三日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发货,乙方在接到发货通知后二日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三、产品质量标准

3.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随货文件要求。

3.2乙方交付的聚合氯化铝(液体)的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即聚合氯化铝(液体)氧化铝(以Al2O3计)指标应≥10%,不溶物的质量分数≤0.15%,其他指标应达到国标GB/T22627-2008水处理剂聚合氯化铝(液体)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质量标准如有变更,双方重新协商并签订合同。

3.3具体指标见下表:

指 标 液 体 氧化铝(以AL2O3计) ≥ 盐基度/% 密度(20℃)/(g/cm3)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PH值(10g/L水溶液) 铁(Fe)的质量分数/% ≤ 砷(As) 的质量分数/% ≤ 铅(Pb)的质量分数/% ≤ 10 30~95 1.10 0.15 3.5~5.0 2.0 0.0005 0.002 指 标 名 称 3.4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任何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提出侵权指控,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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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造成甲方因此先行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也应一并予以赔偿。

四、付款方式

4.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若因产品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4.2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时,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合同执行完毕后,如未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的,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4.3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各使用单位试用期均为一个月,试用期用量约为340吨,其中五龙口污水处理厂试用期用量约为100吨,马头岗污水处理厂试用期用量约为200吨,南三环污水处理厂试用期用量约为30吨,马寨污水处理厂试用期用量约为10吨。乙方在接到甲方传真形式的发货通知后,将合同约定的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清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批产品价款的70%,在试用期内,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产品价款的30%。如在试用期内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向乙方支付该批产品剩余的30%价款。已经支付的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退还。

在本合同试用期间的产品验收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 4.4甲方采用翻单结算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产品价款。

翻单结算,即乙方提供的产品在试用期内符合甲方要求的,则试用期满后,且乙方分别向郑州市五龙口污水处理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南三环污水处理厂和马寨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前四批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向甲方提供上述四厂分别接收的前四批产品货款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四厂接收的该四批产品的货款。以后货款支付时间,依此类推。

4.5甲方下属的郑州市五龙口污水处理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南三环污水处理厂和马寨污水处理厂分别单独同乙方办理结算及付款事宜。

五、产品包装及要求

招标文件

5.1 乙方所供应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多次搬运装卸,以确保产品完好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乙方包装、运输不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

5.2由乙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负责产品的发运、保险、装卸及费用,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3每批次货物数量以甲方地磅进行称重为准。 六、产品验收

6.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定量包装,并按订单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附上《送货清单》及每批次货品的《化验报告》(应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规格)。如化验报告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另行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2甲方有权对任意批次货物抽样检验,双方人员在场抽样密封保存后送至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规格,参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执行。

七、违约责任

7.1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合格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指定的地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扣除该批次货款的5%后结算。

7.2 如甲方非因乙方迟延交货或产品质量等原因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如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乙方应及时为甲方调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对于已使用的不合格品,甲方扣除货款30%后结算。

7.4如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累计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通知

双方因本合同而发出的书面通知采用以下方式:

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院 ,联系人为 ,联

招标文件

系电话为: 0371-63985355 ,传真电话: 03781-63985000 ;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传真电话: 。

书面通知以面交方式进行的,以受送达方联系人签收为送达;书面通知以快递方式进行的,以送达方按照上述地址发出快递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书面通知以传真方式进行的,以送达方按照上述传真电话成功发出传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

双方保证联系方式的准确、畅通,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变更通知送达之前,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始终有效。

九、其他

9.1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延续执行,延续执行期限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9.2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拒绝供货,如有违约,除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执行外,乙方按照( 吨-已供货吨数)× 元(中标价)对甲方进行赔偿。

9.3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或不履行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9.4若发生合同终止,甲方有权与第二中标候选人重新签订供货合同。 9.5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9.6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9.6.1招标文件;

9.6.2对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澄清、修改及补充; 9.6.3投标文件

9.6.4评标过程中通过询标中标人所做的书面承诺;

招标文件

9.6.5投标报价表; 9.6.6中标通知书; 9.6.7合同条款;

9.6.8合同生效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或附件。

9.7本合同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 代表人: 邮编:450044 电话:0371-63985355 传真:0371-63985000 开户行:建设银行嵩山路支行 帐号: 41001501010050005012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地址: 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

2、盐酸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盐酸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价格及数量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元) 盐酸 见本合同3.2条款 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采购量为准 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2.1 交货地点:(1)郑州市五龙口污水处理厂;(2)郑州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3)郑州市南三环污水处理厂;(4)郑州市马寨污水处理厂。

2.2 交货时间:甲方每次会提前三日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发货,乙方在接到发货通知后二日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三、产品质量标准

招标文件

3.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随货文件要求。

3.2具体指标:

(1)盐酸应达到国标GB320-2006工业用合成盐酸一等品的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指 标 %

项 目 总酸度(以HCl计)的质量分数 ≥ 铁(以Fe计)的质量分数 ≤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 游离氯(以Cl计)的质量分数 ≤ 砷的质量分数 ≤ 硫酸盐(以SO42-计)的质量分数 ≤ (2)盐酸中不得含有絮体、砂或其它不溶物等杂质。

3.3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任何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提出侵权指控,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如造成甲方因此先行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也应一并予以赔偿。

四、付款方式

4.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若因产品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4.2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时,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的,如未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的,甲方将履

一等品 31.0 0.008 0.10 0.008 0.0001 0.03 招标文件

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4.3 合同生效后,试用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传真形式的发货通知后,在其报价文件时所承诺的供货时限内向甲方提供与发货通知内容一致的货物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清点无误,外检合格且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货物总金额的100%货款;各使用单位试用期均为1个月,如甲方在1个月内所使用的由乙方提供的药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甲方不予支付货款,合同自动终止;试用量估算约为盐酸160吨,其中五龙口污水处理厂试用期用量约为60吨,马头岗污水处理厂试用期用量约为80吨,南三环污水处理厂试用期用量约为15吨,马寨污水处理厂试用期用量约为5吨。

4.4试用期过后,乙方在收到甲方传真形式的发货通知后,在其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供货时限内向甲方提供与发货通知内容一致的货物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清点无误、外检合格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收到合格发票后,支付乙方货款,付本月到货总价款的100%。(盐酸每月结一次账)

4.5甲方对所供药剂抽样外检,外检不合格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甲方有权退货且不予支付货款。

五、包装、运输与装卸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供应的药剂,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多次搬运装卸,以确保药剂完好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乙方包装、运输不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

5.2每批盐酸以甲方地磅称重实际数量结算;

5.3乙方可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负责药剂的安全发运、保险、装卸工作及费用。

5.4乙方必须使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盐酸运输,运输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装卸人员必须得到危险化学品搬运的相关安全作业培训。乙方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盐酸运输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5.5乙方应承担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对甲方环境、设备和人员造成损害的责任和一切费用。

六、产品验收

招标文件

6.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定量包装,并按订单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附上《送货清单》及每批次货品的《化验报告》(应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规格)。如化验报告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另行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2甲方有权对任意批次货物抽样检验,双方人员在场抽样密封保存后送至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规格,参照本合同第7条第3款执行。

七、违约责任

7.1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合格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指定的地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扣除该批次货款的5%后结算。

7.2 如甲方非因乙方迟延交货或产品质量等原因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如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乙方应及时为甲方调换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规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支付不合格货品总价值5%的违约金,对于已使用的不合格品,甲方扣除货款30%后结算。

7.4如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累计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5因乙方产品原因造成甲方设备、出水及水质出现问题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及一切损失。

八、通知

双方因本合同而发出的书面通知采用以下方式:

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院 ,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0371-63985355 ,传真电话: 03781-63985000 ;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传真电话: 。

书面通知以面交方式进行的,以受送达方联系人签收为送达;书面通知以快

招标文件

递方式进行的,以送达方按照上述地址发出快递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书面通知以传真方式进行的,以送达方按照上述传真电话成功发出传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

双方保证联系方式的准确、畅通,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变更通知送达之前,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始终有效。

九、其他

9.1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延续执行,延续执行期限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9.2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拒绝供货,如有违约,除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执行外,乙方按照( 吨-已供货吨数)× 元(中标价)对甲方进行赔偿。

9.3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或不履行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9.4若发生合同终止,甲方有权与第二中标候选人重新签订供货合同。 9.5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9.6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9.6.1招标文件;

9.6.2对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澄清、修改及补充; 9.6.3投标文件

9.6.4评标过程中通过询标中标人所做的书面承诺; 9.6.5投标报价表; 9.6.6中标通知书; 9.6.7合同条款;

9.6.8合同生效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或附件。

9.7本合同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3号 乙方: 地址:

招标文件

代表人: 邮编:450044 电话:0371-63985355 传真:0371-63985000 开户行:建设银行嵩山路支行 帐号: 41001501010050005012 日期: 年 月 日

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

第五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A标段: 聚合氯化铝(液体)

聚合氯化铝(液体)技术要求:

聚合氯化铝(液体)氧化铝(以Al2O3计)指标应≥10%,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0.15%,其他指标应达到国标GB/T22627-2008水处理剂聚合氯化铝(液体)的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指 标 指 标 名 称 液 体 氧化铝(以Al2O3计) ≥ 盐基度/% 密度(20℃)/(g/cm3)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Ph值(10g/L水溶液) 铁(Fe)的质量分数/% ≤ 砷(As)的质量分数/% ≤ 铅(Pb)的质量分数/% ≤

B标段:盐酸

10 30~95 1.10 0.15 3.5~5.0 2.0 0.0005 0.002 1、盐酸应达到国标GB320-2006工业用合成盐酸一等品的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指 标 %

项 目 总酸度(以HCl计)的质量分数 ≥ 铁(以Fe计)的质量分数 ≤ 一等品 31.0 0.008

招标文件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 游离氯(以Cl计)的质量分数 ≤ 砷的质量分数 ≤ 硫酸盐(以SO42-计)的质量分数 ≤ 2、盐酸中不得含有絮体、砂或其它不溶物等杂质。

0.10 0.008 0.0001 0.03

招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投标文件汇总表 附件2:投标报价表 附件3:组织机构表 附件4:规格性能偏离表 附件5:经营业绩表

附件6:关键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情况 附件7: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说明:

1、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按本章提供的格式填报。

2、本章提供的格式内容如在投标范围内不涉及,也应在表中注明。 3、如有本章未提供格式的投标内容,投标人可自行提供。

招标文件

附件1:投标文件汇总表

投标文件汇总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 2014年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药剂采购 所投标段 交货期 投标总报价 项目负责人 投标货物质量标准 质保期 服务承诺及优惠 备注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

附件2:投标报价表

投标报价表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吨) 总价 (元) 交货期 其分项报价如下: 1 2 3 4 5 出厂价 运输费(从制造厂到招标人使用现场) 卸货费 保险费 总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万元 注:如表格不足时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添加。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

附件3:组织机构表

组织机构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 联系人 职工总数 批准 部门 开户行 及帐号 电话 其中技术人员 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 姓名 单 位 概 况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批准 文号 注册 资本 传真 职 工 概 况 职务及职称 年龄 专业 招标文件

年 月 日

附件4:规格性能偏离表

规格性能偏离表

序号 氯酸钠名称 招标文件规格 投标文件规格 偏离说明 注: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偏离情况,不得以“满足”代替。否则视同不满足招

标氯酸钠性能要求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招标文件

年 月 日

附件5:经营业绩表

经营业绩表

项目名称 ×××项目

说明:

1、本表用于评委在评标时使用,投标人应如实、详细地填写,如发现投标人业绩表中存在虚假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予以废标;

2、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第24.6条款中的要求如实填写本表; 3、投标人在提供本表时,应同时提供合同原件;

4、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增加表中的内容,但不得少于已列出的项目; 5、本表中已填写的内容为样例。

合同时间 氯酸钠类别 合同金额 年 月 用户意见 备注 招标文件

附件6:关键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情况

关键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产地 备注

招标文件

附件7: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招标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注:投标人将任何不同于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5j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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