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之争—也谈商标的转让与国际保护问题

更新时间:2023-11-30 09: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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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之争—浅析商标的转让与国际保护

摘要 : 自2009年开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关于iPAD商标的纠纷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双方争议的核心为苹果公司通过隐名代理与唯冠(台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该协议是否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本文以苹果公司与唯冠(台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签订的合同入手,重点从我国商标法以及当前世界各国对商标的国际保护的角度入手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商标权纠纷 商标转让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一. 纠纷缘由

美国苹果公司: 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英国IP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即IPADL,是苹果公司在英国的一个子公司。是苹果公司当年为了购买IPAD商标而设立的一个子公司。

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唯冠集团最大最核心的研发生产基地,公司于1991年落户深圳,1994年进驻沙头角保税区,拥有员工五千多人,是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外贸出口百强之一。唯冠科技是一家以专业电脑显示

器研发、生产、销售为主的的综合性IT集团企业,属下有2家分别在台湾和香港的上市公司以及分布在中国、美国、欧洲、南美洲的16家分支机构和遍布全球的销售和服务网点。2011年12月,苹果公司状告唯冠侵权一案在深圳中院进行一审判决,唯冠胜诉。随后,唯冠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使用iPAD商标。

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

2009年,iPad发布之前,苹果公司通过设立空壳子公司即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联系并达成协议,台湾唯冠将全球10个iPad注册商标已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IP公司。随后,苹果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了一份《权利转让协议》,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但IP公司并没有直接与深圳唯冠达成任何转让协议,至此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争夺战正式拉开了序幕。

2010年1月27日,苹果公司开始向市场介绍iPad产品,并于同年2月与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从IP公司处购买包括涉案2个商标在内的有关iPad的10个商标的所有权益。深圳唯冠在知悉相关消息后,认为其没有将涉案的2个商标转让给IP公司,拒绝履行涉案2个商标转让的相关手续,认为苹果公司并不是涉案2个商标的权利人,不能在中国大陆销售iPad电脑产品,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诉诸法律解决纠纷。2010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纠纷案。该案已经于2011年12月5日由深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美国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不服深圳中院判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双方针对电子邮件是否具有约束力,台湾维冠表见代理能否成立进行了新的举证,目前双方正等待二审判决。2012年3月,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对iPad商标在中国内地归属权作出二审判决,台湾富邦产物保险股份公司就针对深圳唯冠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让这起本已波澜四起的案件又现变数。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一旦法院裁定受理此申请,深圳唯冠与美国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权诉讼

将依法中止。待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深圳唯冠财产后,该诉讼才能继续进行。

二、案件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涉及的有关争议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的关系当年iPad商标权的转让是否涉及大陆地区;第二、苹果公司是否涉嫌欺诈;第三、该案中合同表见代能否成立。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

(一)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的关系及iPad商标在大陆的归属

据了解,台湾维冠与深圳唯冠同为香港维冠国际的子公司,其法人代表都为母公司法人代表杨荣山,台湾维冠与深圳维冠在生产经营处于独立状态,深圳维冠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深圳维冠在中国大陆是以自己的身份单独注册iPad商标,因此iPad在中国大陆的归属权属深圳唯冠所有。

在两公司关系中,台湾维冠与英国IP公司的商标转让一个争议点是台湾唯冠与IP公司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是否适用于深圳唯冠公司,IP公司和苹果公司基于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代表杨荣山有权决定深圳维冠公司商标的归属买卖问题,在本案中是杨荣山授权台湾维冠与IP公司的转让合同中是否包括深圳唯冠的商标权成为关键点。

(二)美国苹果通过英国IP公司获得iPad商标是否涉嫌欺诈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有四个特点: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

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

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4、 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北京时间2012年2月28日,唯冠周一宣布,已修正了此前在加州对苹果提起的iPad 商标侵权指控,认为苹果在获得iPad商标时存在多种欺诈和非公平竞争行为。在深圳维冠的起诉书中,唯冠还指控苹果当初在购买“iPad”商标权时因时间紧迫,在与唯冠达成协议前,明知唯冠反对其使用近似商标,还有预谋地欺骗唯冠与其签约。为了推进这起交易,苹果雇佣了一个中介机构Farncombe公司及其行政董事格雷厄姆·罗宾逊,为购买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权而精心策划,但都是虚假的托词。之后,苹果还创立了一个特殊目的公司IP应用发展有限公司,并隐瞒该公司担任苹果代理人的事实。但是,针对苹果公司设立IP公司 ,苹果公司这样对唯冠解释,他们收购iPad商标是因为这是公司全名的缩写,公司日后保证不会出现和唯冠产品竞争的产品。该说法是否真实,由于以上两点并未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所以苹果公司是否涉嫌商业欺诈并不能够确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以上规定中,有关苹果公司是否涉嫌欺诈这一问题,我们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该说法是否真实,虽然苹果公司提出成立IP发展公司的理由过于牵强,但是我们并不能认为苹果公司涉嫌欺诈,只能说苹果公司在与台湾维冠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对商标所涉及转让的范围明确清楚,这也可以说是苹果公司自身的一大失误。

(三)台湾维冠表见代理能否成立

在该场纠纷的二审中,苹果公司提出了表见代理,并因此提供了IP公司与袁辉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后者已被证实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人员,苹果公司提出在电子邮件中可以显示深圳维冠公司关于商标转让,两者的谈判。但是在深圳唯冠抗辩说,所谓的电子邮件本身已附有特别提示:不具有约束力,加之我方未授予任何人转让我方的iPad注册商标,故苹果一方向我方主张权利,实属荒唐。此外,其还提出了IP公司与台湾维冠签署的《协议》第11条规定已以书面确定的形式否定了电子邮件的效力。其《协议》的第11条规定:“本协议及本协议提及的一切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关于该标的的草案、协议、承诺、陈述、保证及任何性质的书面或口头安排。”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

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表见代理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有人认为其表见代理成立的理由有五条:1、杨荣山在被告、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多家子公司人法定代表人。2、被告谈判负责人与获授权签约代表均为麦世宏。谈判使用被告的企业邮箱。3、2008年9月10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的《换全球商标?美国EMC左右为难》报道中称麦世宏系被告法务部负责人。4、谈判协议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完全相同。5、被告在谈判中承诺参加商标集体转让交易。关于这五点理由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因此,苹果只有拿出证据证明涉案商标转让合同,是以深圳唯冠的名义订立,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但是卖方参与协商人员使用深圳唯冠企业邮箱,可作为公司人格混同的必要证据之一,但尚未成为充

分证据。此外,台湾维冠与深圳唯冠虽然同为维冠国际的下属子公司,但深圳唯冠是按照中国的法律独立运行,一切事物由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需知会债权银行团,而在其董事会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综上,台湾维冠的表见代理并不成立。因此,iPad 商标在大陆地区的所有权确由深圳唯冠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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