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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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工作,实现运维管理的

标准化,保障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管理模式、职责分工、生产准备、运维班管理、设备巡视、工作票、倒闸操作、设备定期维护、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状态评价、缺陷处理、异常和故障处理、专项工作、辅助设施、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外来人员、车辆管理、运维记录及台帐、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重点管控、差异化运维”为原则开展变电站各项运维工作。根据重要程度,将变电站分为四类。

(一)一类变电站是指交流特高压站,核电、大型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区(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西北)联络750/500/330kV变电站;

(二)二类变电站是指除一类变电站以外的其它750/500/33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100 万千瓦及以上、300万千瓦以下)及跨省联络220kV变电站,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四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变电站;

(三)三类变电站是指除二类以外的 22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30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以下),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五级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为一级及以上重要用户直接供电的变电站;

(四)四类变电站是指除一、二、三类以外的 35kV 及以上变电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运维检修部(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系统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工作的专业管理; (二)负责制定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

(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四)负责组织解决无人值守变电站重大缺陷和问题; (五)负责与国家电力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国网运行公司,以下统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

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负责组织实施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改造; (三)负责每月汇总分析严重及以上缺陷并督促消缺;

(四)负责组织省公司电科院按照规定开展带电检测及状态评价; (五)负责与相关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六)负责组织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的交接验收; (七)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第七条 省(市)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建立本单位运维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三)负责组织编写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规程; (四)组织开展设备运维、检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开展设备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 (六)负责参与基建工程交接验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 (七)负责向上级单位申报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八)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九)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做好危险点预控,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十)针对复杂操作、薄弱运行方式、大型基建工程等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十一)及时分析设备缺陷,制定预防措施,督促消除设备缺陷; (十二)定期组织开展班组专业互查活动。

第八条 变电运维班(以下简称“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无人值守变电站生产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和执行;

(四)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案、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的管理; (五)负责每月开展运维分析;

(六)参加新建、扩建、改造变电站工程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生产准备

第九条 新建变电站核准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变电站生产准备及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启动并

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落实生产准备人员,编制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案。

第十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设计评审、设备选型、设备安装调试等前期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反事故措施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在变电站投运前建立运维站对变电站的管理机制,制定运维站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运行规程,设立运行台帐。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生产准备人员开

展有针对性的设备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工作原理、运维技能和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调试前1个月,运维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器具、仪器仪表及办公设施。安全工器具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必须满足安规要求。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在变电站建设过程中及时接收和妥善保管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的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应填写好移交清单,并签字备案。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控部门完成变电站命名及设备编号工作,在变电站调试前一周完成设备标志牌、相序牌、警示牌的制作和安装。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全程参与工程的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参加验收大纲和调试方案的审查等工作,配合工程启动调试单位做好启动调试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及监控中心技术导则》、《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条件》等文件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运维单位向相关单位运检部门及调控部门上报变电站归属运维站及业务联系方式,变电站启动投运后,调度、运检和安监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试运行一周即实行无人值守。

第二十条 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系统启动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的验收、交接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运维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区域内变电站分布情况,合理设置运维班驻地,以满足应急处置等

需要。原则上运维班驻地工作半径不宜大于90公里或超过90分钟车程。

第二十二条 运维班应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变电站的异常及告警信息的查询功能,以满足事故及异常处理需求。

第二十三条 运维班值班方式应满足日常维护和应急工作的需要,运维班 24 小时应有人应急值班,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应急值班方式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与调控部门业务联系(包括操作联系、开收工、异常和故障处理等)均应录音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制度,完成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倒闸操作、设备巡视、定期轮换试验、消缺维护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外出工作时,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岗位标志,遵守劳动纪律,在当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

(一)运维人员应按照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未办完交接手续之前,不得擅离职守; (二)交接班前、后 30 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在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在交班负责人指挥下协助工作;

(三)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方式; 2.缺陷、异常、事故处理情况;

3.两票的执行情况,现场遗留安全措施及接地线情况; 4.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维护、检修工作开展情况; 5.各种记录、资料、图纸的收存保管情况;

6.现场安全用具、钥匙、车辆及备品备件使用情况;7.上级交办的任务及其它事项。

(四)交班负责人按交接班内容向接班人员交待情况,接班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交接班双方负责人签名后,交接班工作方告结束;

(五)接班后,接班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召开本班班前会,根据天气、运行方式、工作情况、设备情况等,布置安排本值工作,交待注意事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九条 运维分析

(一)运维分析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主要是针对设备运行、操作和异常情况及运维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订防范措施,提高运维工作质量和运维管理水平; (二)综合分析每月开展 1 次,由运维班班长组织全体运维人员参加。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两票”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 2.事故、异常的发生、发展及处理情况; 3.发现的缺陷、隐患及处理情况; 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5.季节性预防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6.设备巡视检查监督评价及巡视存在问题;

7.天气、负荷及运行方式发生变化,运维工作注意事项; 8.本月运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运维工作安排。

(三)专题分析应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开展。专题分析由班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根据运维中出现的特定问题,制定对策,及时落实,并向上级汇报。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出现的故障及多次出现的同一类异常情况;

2.设备存在的家族性缺陷、隐患,采取的运行监督控制措施。

(四)分析后要记录活动日期、分析的题目及内容、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有需上级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应及时呈报。

第五章 设备巡视

第三十条 运维班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设备相关巡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巡视的一般要求:

(一)对于不具备可靠的自动监视和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二)变电站生产现场应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标识,站内施工区域必须与运行区域可靠隔离; (三)为确保夜间巡视安全,变电站应具备完善的设备区照明; (四)现场巡视用具应合格、齐备;

(五)例行巡视、全面巡视和专业巡视时,运维人员应持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开展设备巡视,巡视项目和标准按照各单位审定的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执行; (六)备用变压器应按照运行设备的要求进行巡视。

第三十二条 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分为例行巡视、全面巡视、专业巡视、熄灯巡视

和特殊巡视。

第三十三条 例行巡视:一类变电站每2天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 3 天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 1次;四类变电站每两周不少于1次。配置智能机器人巡检系统的变电站可降低例行巡视频次。例行巡视是指对站内设备及设施外观、异常声响、设备渗漏、监控系统、二次

(一)无人值守变电站须具备完善的安防设施,应能实现安防系统运行情况监视、防盗报警等主要功能,相关报警信息应传送至调控中心;

(二)无人值守变电站实体防护措施应可靠有效,并报有关部门审查;

(三)无人值守变电站的大门正常应关闭、上锁,装有防盗报警系统的应定期检查、试验报警装置完好;

(四)运维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安全保卫设施的巡视检查;

(五)按相关保卫规定,未经审批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进站; (六)运维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工业视频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设施异常时应及时安排处理。

第十五章 仪器仪表及工器具

第一百零一条 变电站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效的安全、操作工器具,应明显编号并放置在固定地

点,各种安全、操作工器具应有适量的合格备品;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安全、操作工器具。

第一百零二条 变电站应配备满足工作需求且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并放置在固定地点;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仪器仪表。

第一百零三条 运维班应对仪器仪表和安全、操作工器具建立清册,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的申领、更换、报废等事宜由运维班提出,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六章 外来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外来人员是指除负责无人值守变电站管理、运维、检修人员外的各类人员(如: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无人值守变电站工作的临时工、工程施工人员等)。

第一百零六条无单独巡视设备资格的人员到无人值守变电站参观检查,应在运维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设备场区。

第一百零七条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到运维班办理相关手续、出示有关证件,得到允许后,在运维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设备场区。

第一百零八条对于进入无人值守变电站工作的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在工作负责人的带领下,方可进入无人值守变电站。如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无人值守变电站安全管理规定,运维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变电站。

第一百零九条外来施工队伍到无人值守变电站必须先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其他人员应在非设备区等待,不得进入主控室及设备场区;工作许可后,外来施工队 伍应在工作负责人带领和监护下到施工区域开展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严禁施工班组人员进入工作票所列范围以外的电气设备区域。发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班组的作业,并报告当班负责人或相关领导。

第十七章 车辆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运维班应配置满足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维护工作需要的生产车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车辆严禁私用,使用前后应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专(兼)职驾驶员定期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检查工作,保证车况良好。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专(兼)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禁止利用生产车辆学习驾驶。 第一百一十五条变电站内车辆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限高规定,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和停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变电站内严禁作为非工作车辆停车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变电站特种车辆应定期检验,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八章 运维记录及台帐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运维班及变电站现场应具备各类完整的运维记录台帐,纸质记录至少保存一

年,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运维记录台帐原则上应通过生产管理系统(PMS)进行记录,系统中无法记录的内容可通过纸质形式记录。通过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内容可不进行纸质记录,必要时打印存档。

第一百二十条 运维记录台帐的填写应及时、准确和真实,便于查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运维班相关负责人应对运维记录台帐每月进行审核,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每季应至少组织1次台帐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至少具有以下记录台帐: 1.运维工作日志; 2.设备巡视记录; 3.设备缺陷记录; 4.设备修试记录; 5.断路器跳闸记录;

6.避雷器动作及泄漏电流记录; 7.红外测温记录; 8.运维分析记录;

9.反事故演习记录; 10.解锁钥匙使用记录; 11.蓄电池测量记录;

1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工作记录。

第十九章 档案资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运维班应具备资料 (一)法规、规程、规定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

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7.公司输变电设备相关运行规范; 8.公司电网设备状态检修相关管理规定; 9.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价相关管理规定; 10.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11.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1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13.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条例; 14.电力设备带电检测技术规范;

15.公司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相关规定;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7.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 18.公司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编制导则; 19.公司输变电设备相关技术标准; 20.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21.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2.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23.公司输变电设备防雷工作相关管理规定; 2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25.相关调度规程;

26.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二)制度类

1.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2.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直流)检修管理规定; 3.设备缺陷管理相关制度;4.调控相关管理规定 5.消防相关管理规定

6.事故处理相关制度(预案)。 (三)技术资料类 1.变电站典型操作票; 2.变电站设备说明书;

3.变电站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 4.变电站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报告; 5.变电站设备修试报告; 6.变电站设备评价报告。 (四)图纸、图表类 1.所辖变电站一次主接线图; 2.所辖变电站站用电系统图; 3.所辖变电站直流系统图; 4.运行维护定期工作表;

5.所辖变电站设备最小载流元件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具备资料 (一)法规、规程类

1. 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2.相关调度规程; 3.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二)技术类

1.变电站典型操作票; 2.变电站设备说明书;

3.调控部门下发的变电站继电保护正式定值通知单和保护装置打印的当前运行定值清单。 (三)图纸类 1.一次主接线图; 2.站用电主接线图; 3.直流系统图;

4.正常和事故照明接线图;

5.继电保护、远动及安全自动装置原理和展开图; 6.巡视路线图; 7.全站平、断面图; 8.组合电器气隔图; 9.直埋电力电缆走向图;

10.接地装置布置以及直击雷保护范围图; 11.消防设施(或系统)布置图(或系统图); 12.地下隐蔽工程竣工图;

13.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控制回路图; 14.通信设备原理、接线图;

15.测量、信号、故障录波及监控系统回路、布置图; 16.主设备保护配置图; 17.视频监控布置图。 18.设备最小载流元件表; 19.交直流熔断器及开关配置表;

20.有关人员名单(各级调度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等)。

第二十章 检查考核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督导。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无人值守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生〔2008〕1261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59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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