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财字〔2008〕3号 关于印发广东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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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标准表(见下表)。

交通工具和 住宿标准 级 别 校级领导、教授以及相当软席(软职务人员 座、软卧) 正副处长、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硬席(硬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座、硬卧) 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住宿费标准(元) 二等舱 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 凭据报销 600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300 三等舱 凭据报销 150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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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紧急,凡不符合乘坐飞机标准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飞机的,或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应事前由所在部门、单位出具申请报告(盖上公章、负责人签字),报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财务处凭校办的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横向科研费及各单位创收资金分成后的费用开支,可适当放宽,不需校办审批。

(三)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高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第九条 出差住宿标准:副厅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单间,科级以下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

科级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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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与会和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10区以外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会议期间与在途期间的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第二、三章的规定报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本单位按照第二、三章的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 到广州10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10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粤办发〔1995〕8号文和粤办发〔1997〕27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到广州10区以外参加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 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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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费规定执行。在广州10区内行车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费。

第五章 调动和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支部分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支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以外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不含个人书籍和仪器)的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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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学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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