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04-14 17: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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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减免保证金开证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八条 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我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为进口商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出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 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要求办理。
第二节 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
第十条 信用证付款期限应与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或生产加工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外,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前两类一级分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即期信用证业务,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一)客户应具有良好的行业资质,熟悉进口产品的市场行情。生产型企业应为我行AA级以上(含)客户。贸易型企业应为我行A级以上(含)客户且近三年的平均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
(二)保证金收取比例不低于信用证金额的20%。
(三)进口货物不应是鲜活易腐等难以处臵的货物;进口合同应规定货物须投保;信用证应规定提交全套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我行可有效控制物权直至客户付款赎单。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减免保证金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
(二)进口贸易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三)有关进口批件(复印件)(如需)。 (四)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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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开证申请人进口资格。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主管部门的进口业务批件,审核客户进口资格。
(二)开证申请人资信。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比例缴纳了保证金并提供相应担保,贸易合同如有溢短装条款,是否对金额上浮部分落实了担保措施。
(三)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调查进口货物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价格是否异常,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在途时间或生产加工周期与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否匹配。
第十四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国际业务部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要求,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提交进口付汇核准件、备案表等资料(如需)。 (二)《开证申请书》与进口贸易合同或订单(复印件)的一致性。 (三)是否提交相应的进口许可证、批件等(如需)。 (四)出口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被制裁等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如已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合同》则无须再签),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出信用证。
第四节 信用证修改流程
第十八条 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申请信用证修改时客户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二)双方贸易合同或订单修改的相关资料(如需)。
第十九条 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客户修改信用证的原因以及修改可能对进口贸易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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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信用证金额的增加、信用证付款期限的延长(如即期信用证修改为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延长付款期限)、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一年以上、进口商品的改变、运输单据由物权单据修改为非物权单据、信用证失效后的修改等可能增加我行责任和风险的,按照进口开证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二)对增额修改应按规定相应增收保证金;对已部分执行的信用证的增额修改,应按信用证余额和修改增额相加之和,根据业务授权确定审批流程;对已执行完毕信用证的增额修改,可按修改增额根据业务授权确定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对不涉及上述第十九条所提及内容的修改,可由开证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修改完成后,国际业务部门将《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客户部门留存联)送客户部门备案。
对信用证的减额修改,可于信用证执行完毕或在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接受修改的通知后,根据修改减少的金额按保证金收取比例退还相应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按进口开证流程审批的信用证修改,经相关部门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国际业务部门完成信用证修改手续。
第五节 开证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业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外银行风险,做好信用证的到单处理、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对外付汇时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客户部门应密切关注客户资信状况、进口货物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加强对客户到期付款能力的监督,必要时追加相应的保证金,做好开证后的贷后管理和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的资金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办理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的信用证,收到单据后按照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客户免担保即期开证后又需融资的,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外,须按规定落实相应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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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二十七条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收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进口货款的短期资金融通。
第二十八条 我行可办理本行开立的信用证、本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以及本行作为汇款行的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第二节 客户条件、融资比例及期限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汇款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客户应为我行AA级以上(含)客户。
第三十条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口押汇融资比例。进口押汇金额不得超过对外应付金额(发票或汇票金额)。
第三十一条 各行可根据货物销售周期确定融资期限。进口押汇融资期限与不同结算方式下的付款期限相加应在180天以内(含)。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需根据不同结算方式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 1、《进口押汇申请书》。 2、货物运输单据。
AA级以下(不含)客户,需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如为以我行为抬头的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也可视情况办理。
AA级以上(含)客户,提交的运输单据可为非物权凭证或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AA级以上(含)客户,可在提货后提出申请,但需提交货物运输单据(副本)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商业单据。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等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二)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与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要求相同。 (三)汇款项下进口押汇 1、《进口押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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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合同/订单。 3、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4、发票等其他商业单据。
第三十三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进口押汇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录是否良好。
(二)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申请叙做进口押汇的进口商品应以原材料或一般商品为主,进口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否稳定。
(三)申请人是否制定并落实了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的有效措施,货物销售周期与押汇期限是否匹配。
第三十四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国际业务部门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运输单据的表面真实、有效性。
(二)信用证或合同/订单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单证不符但申请人书面同意接受不符点的,国际业务部门应通知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
(三)通过海关报关单核查系统核实进口报关单的真实性(如需)。 第三十六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客户部门登记台账后通知国际业务部对外付款。
第三十八条 国际业务部门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付汇手续,根据寄单行、托收行、或客户的指定汇款路线对外付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对外付汇时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四节 融资后管理
第四十条 客户部门须及时掌握客户进口货物的销售状况,监控客户货物销售资金的回笼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客户资信的动态监控,如客户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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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同时立即停止相关融资业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四十二条 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开证行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提货保函,交船运公司先予提货,待进口商取得正本海运提单后,再以其换回原提货保函的融资方式。
第四十三条 提单背书系指信用证项下部分正本海运提单直寄进口商、且海运提单的抬头为开证行,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开证行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将其收到的部分正本海运提单提交开证行,由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的融资方式。
第二节 业务办理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的客户必须为信用证的申请人,且与我行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资信和往来记录良好。
第四十五条 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仅限于我行开立的信用证,且贸易背景应为近洋贸易,目的港限于中国港口。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四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提单背书申请书》。
(二)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经进口商签章确认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和已装船海运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传真)件;办理提单背书须提供部分正本海运提单。
(三)船运公司的到货通知书或其它能证明货已到港的材料。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提货担保/提单背书申请后,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客户应为开证申请人,且与我行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资信和往来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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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货物到港时间、具体货物及数量等货物到港情况。 第四十八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四十九条 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信用证条款。提货担保项下,信用证应要求全套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提单背书项下,信用证应要求提交部分以开证行抬头的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目的港均应为中国港口。
(二)单据的一致性。按照进口信用证操作规程要求和国际惯例审核客户所提交的正、副本单据、申请书以及到货证明资料的一致性,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对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均不得办理。
第五十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门登记台账。 提货保函的业务代码为SG,其编号方式同进口开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提货保函编号、提货保函出具日期、船运公司、信用证号、提单出单日期、提单号、货物名称、数量和发票金额等。
提单背书的业务代码为EN,其编号方式同进口开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单背书日期、信用证号、提单出单日期、提单号、货物名称和数量等。
第五十二条 缮制提货保函/对提单进行背书。
《提货保函》一式两联,正本交客户,副本随《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发票及提单副本归入相关信用证档案,并在信用证档案中注明“已办理提货担保”和提货保函号码。若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要求使用其指定提货保函格式,须经二级分行以上(含)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提单背书时,我行只对一份正本提单进行背书,并将已背书的提单复印留底后正本交客户提货。留底件随《提单背书申请书》、发票副本归入相关信用证档案并注明“已办理提单背书”和提单背书时间。
第四节 开出保函/背书后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出具提货保函/提单背书后,国际业务部门应定期(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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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跟踪查看相关业务档案,如超过合理收单时间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正本海运提单,应立即通知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应对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的客户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货物销售和资金回笼情况,一经发现有损我行利益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国际业务部门应认真按进口信用证操作规程审核单据并做如下处理:
(一)提货担保项下如收到的单据未包括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无论客户是否接受单据,我行应先对外拒付并要求客户查实正本海运提单去向。在未查实正本海运提单前,我行不得接受单据,不得退还所收取的开证保证金或恢复开证额度。
(二)如收到的正本海运提单与客户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时所提交的单据不一致,无论客户是否接受单据,我行应先对外拒付,在核实提单有关情况后方可接受单据。
(三)如单据审核无不符点,应按《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向客户放单。提货担保项下,国际业务部门应留存一联正本海运提单,将其余单据提示进口商办妥付款或承兑手续,并在给进口商的正本海运提单上加盖“To release our Guarantee No. xxx only”戳记,交其向船运公司提示,以换回《提货保函》;提单背书项下,国际业务部门登记注销台账。
第五十五条 如进口商与船运公司在同一地点,应要求进口商在我行收到单据后的10日内将《提货保函》换回;如为异地,应要求进口商在我行收到单据后的20日内将《提货保函》换回。如在我行收到单据的30日后进口商仍未将《提货保函》换回,客户部门应凭留存的正本提单到船运公司换回我行出具的《提货保函》,进口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十六条 收回《提货保函》后,客户部门应将留存的一联正本海运提单经客户签收后退客户,国际业务部门相应登记换回保函的日期并注销,归入相关信用证业务档案。
第五十七条 注销台账后,客户部门退还客户提货担保/提单背书项下保证金,相应恢复客户授信额度。
假远期信用证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五十八条 假远期信用证系指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同时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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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条款中承诺单证相符情况下即期付款,开证申请人到期偿付开证行的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是银行为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融资便利,利息一般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第五十九条 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在条款中指定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作为即期付款银行(以下简称付款行),也可以不指定付款行,由开证行自己即期付款或到单后再决定指定付款行即期付款。
第二节 客户条件、融资期限
第六十条 生产型客户申请办理假远期信用证业务,在我行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第六十一条 假远期信用证期限不超过180天。对符合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低风险条件的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假远期信用证,需按照减免保证金开证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客户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上应注明“本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即期对外付款,利息和其他银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我行受理客户的假远期信用证申请后,应按照同期限远期信用证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六十四条 业务询价。
(一)信用证指定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作为即期付款行
1、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将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材料发送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由一级分行负责选择付款行并询价。
2、一级分行以SWIFT电文或其他书面形式等方式与付款行确定融资金额、利率、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往来函电需存档保管。如为部分融资,应同时确认融资差额部分将划拨给付款行,起息日与其对外付款起息日相同。
(二) 信用证不指定付款行
信用证中规定即期付款的银行为开证行,经办行在开出信用证或收到单据后,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由开证行即期付款,还是指定他行即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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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指定他行即期付款,应按本条(一)款的流程办理。
第六十五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
(一)如指定他行即期付款,经办行根据一级分行的询价确定对客户的融资利/费率。
(二)如我行自行付款,经办行应根据我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融资利率。
(三)《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中应加入以下内容:“本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远期信用证并即期对外付款或指示他行即期付款,视同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融资/融信。融资天数为开证行/付款行付款日至汇票/单据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开证申请人承诺在汇票/单据到期日,无条件向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偿付信用证项下所有本金和利息。利息为融资利率*融资天数*融资金额。融资利率为开证行/付款行对外付款日当天或前X个工作日的XX个月XXX公布的LIBOR/HIBOR/SIBOR加XX点差,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开证申请人承诺放弃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止付令或冻结假远期信用证项下支付款项的权利。如提前归还融资款项,开证申请人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六十六条 对外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中注明该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以及索汇方式。报文参考格式如下:
(一)假远期信用证表述
USANCE DRAFT WILL BE MADE AT SIGHT BASIS. DISCOUNT INTEREST IS FOR A/C OF APPLICANT.(远期汇票即期付款,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二)索汇方式表述
1、我行见单后授权付款行即期付款:UPON RECEIPT OF FULLY COMPLIED DOCUMENTS DRAWN UNDER,WE WILL AUTHORIZE THE REIMBURSING BANK TO REIMBURSE YOU AT SIGHT BASIS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2、我行见单后授权交单行向付款行索汇:UPON RECEIPT OF FULLY COMPLIED DOCUMENTS DRAWN UNDER,WE WILL AUTHORIZE YOU TO CLAIM REIMBURSEMENT AT SIGHT BASIS ON THE REIMBURSING BANK。
3、寄单同时向付款行索汇。如客户要求在我行未审核单据的情况下,授权交单行凭相符单据向付款行索汇,经办行应要求客户缴存足额保证金并要求客户书面承诺,明确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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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报文:YOU ARE AUTHORIZED TO CLAIM REIMBURSEMENT AT SIGHT BASIS FROM THE REIMBURSING BANK AGAINST THE DOCUMEN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PLEASE ADVISE US BY TESTED SWIFT THE REIMBURSING AMOUNT AND DATE AFTER YOUR CLAIMING REIMBURSEMENT FROM THE REIMBRUSING BANK。
经办行开出信用证后,应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指定付款行,我行已授权交单行向其索汇,在收到交单行索汇电文后2个工作日内付款,付款金额为汇票/单据金额。
4、我行见单后即期付款:UPON RECEIPT OF FULLY COMPLIED DOCUMENTS DRAWN UNDER,WE WILL REIMBURSE YOU AT SIGHT BASIS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第六十七条 我行开出假远期信用证后,应根据付款行要求向其提供信用证传真件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 收到单据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并根据信用证规定的索汇方式做如下处理:
(一)我行见单后授权付款行即期付款
如果信用证规定我行见单后授权付款行即期付款,经办行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付款行即期对外付款。电文内容应包括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汇票/单据金额、付款金额、融资金额、交单行名称及参考号、受益人名称、汇票/单据期限和到期日等信息,并要求付款行在付款后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我行融资金额、利息、付款起息日和到期日等内容。
授权付款行付款后,经办行应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交单行我行已授权付款行付款。
(二)我行见单后授权交单行向付款行索汇
如果信用证规定交单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向付款行索汇,经办行应以SWIFT加押电文授权交单行向付款行索汇,同时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付款行我行已授权交单行向其索汇,要求付款行最迟在收到交单行索汇电文后2个工作日内付款。电文内容应包括我行信用证号、信用证金额、汇票/单据期限以及受益人名称等,并要求其在收到交单行索汇电文后即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我行付款金额、利息、付款起息日和到期日等内容。
(三)寄单行寄单同时向付款行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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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规定寄单同时向付款行索汇,经办行收单后仍应按信用证规定审单,如有不符点且客户拒付的,应及时向交单行发送拒付电文,并要求交单行向我行或付款行退汇。我行收到退汇之前或收到付款行向我行确认收到退汇之前,不得退回客户保证金。
(四)开证行即期付款
如果经办行决定自行履行即期付款责任,则参照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处理手续。国际业务部门在对外付汇时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如经办行决定另行选择付款行对外付款,参照指定付款行的流程办理。经办行授权付款行付款后,应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交单行我行已委托他行向其付款,并明确款项收妥后我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同时解除。
第六十九条 指定付款行部分融资的处理
如要求付款行对信用证/票据金额进行部分融资,经办行应以MT202报文将融资差额划拨给付款行,同时向付款行发送MT799报文,要求付款行全额付款并向我行确认对外付款金额、融资金额、利息、起息日以及到期日等。
第四节 融资后管理
第七十条 客户部门应及时掌握客户进口货物的销售状况,监控客户货物货款回笼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 客户部门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的动态监控,如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立即停止相关融资业务。
第七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于融资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客户落实偿还资金。
第七十三条 如客户要求提前归还融资款项,付款行为他行时,经办行应首先通过一级分行与付款行协商,得到付款行确认后再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如有罚息或手续费由客户承担;如我行为付款行,根据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罚息及手续费。
第七十四条 假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后,国际业务部门应按外汇管理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一)如付款行为境外银行,应要求客户在单据/汇票到期日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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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如付款行为境内银行或我行,应要求客户在代付行付款后办理申报手续。
(二)付给境外付款行的利息由客户在汇票/单据到期日按非贸款项进行申报。
第五节 业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涉及的与付款行的联络事宜。如付款行要求签订合作协议,一级分行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统一签署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签署。
第七十六条 办理假远期信用证业务应优先选择我行境外分行作为付款行。
进口代付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七十七条 进口代付业务系指我行与境内外代理行及我行境外分行(简称代付行)联合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业务。我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指示代付行先行支付货款,在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将融资本息归还我行,我行归还代付行。
第七十八条 进口代付的业务范围包括信用证、进口代收、汇款结算方式项下的代付业务。信用证包括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进口代收包括付款交单(D/P即期和D/P远期)和承兑交单(D/A);汇款为货到付款。
第七十九条 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口代付时,相应等额核减开证时所占用的客户授信额度。
第二节 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
第八十条 申请办理汇款项下进口代付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
第八十一条 进口代付融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超过进口应付金额(发票或汇票金额)。
第八十二条 进口代付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远期信用证、D/A和D/P远期项下进口代付的融资期限为付款期限加代付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对符合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低风险条件的进口代付业务,代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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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八十三条 客户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汇款项下进口代付 1、《进口代付融资申请书》。 2、进口贸易合同。
3、正本或副本运输单据、发票。 4、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5、相关进口许可证、批件的正本或复印件(如需)。 6、外汇管理局延期付汇的登记证(如需)。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代收项下进口代付 1、《进口代付融资申请书》。 2、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如已提货)。 3、外汇管理局延期付汇的登记手续(如需)。 4、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信用证项下进口代付 1、《进口代付融资申请书》。 2、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四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进口代付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录是否良好。
(二)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申请叙做进口代付的进口商品应以原材料或一般商品为主,进口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否稳定。
(三)融资期限是否合理,客户是否制定并落实了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的有效措施。
第八十五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八十六条 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单据的一致性。信用证和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按相关操作规程审核;汇款项下审核相关单据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表面真实性(如需);汇款项下可通过海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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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核查系统核实货物是否到港。
(三)是否按照外汇局规定办理了延期付汇登记证明(如需)。 第八十七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十八条 经办行将《进口代付融资申请书》等材料发送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选择代付行并询价。一级分行以SWIFT电文或其他书面形式等方式与代付行确定融资金额、利率、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往来函电需存档保管。
第八十九条 经办行可在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报价基础上加点差向客户报价。
第九十条 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进口代付融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十一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根据相关业务的付款信息和与代付行的约定,以SWIFT加押电文向付款行发送付款指示,并要求代付行付款后向我行确认付款信息。收到代付行的付款确认后,经办行客户部门及时通知客户。
第九十二条 我行授权代付行付款后,信用证项下应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交单行我行已委托他行向其付款,款项收妥后我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同时解除。进口代收项下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委托行我行已按其指示付款交单。
第九十三条 如要求代付行对单据金额进行部分融资,经办行应以MT202报文将融资差额划拨给代付行,同时向代付行发送MT799报文,要求代付行全额付款并向我行确认对外付款金额、融资金额、利息、起息日以及到期日等。
第九十四条 客户部门应及时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我行相关业务编号、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到期日、到期本息、代付行报价、向客户报价等。国际业务部部门应在相关结算档案中做简要批注。
第四节 代付后管理
第九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客户进口货物流、资金流以及客户总体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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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客户部门应于代付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客户准备还款资金。
第九十七条 代付到期日,经办行扣收客户账款,同时偿还代付行的代付本金及利息。
第九十八条 提前还款。如客户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办行必须通过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与代付行协商,代付行确认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客户承担。
第九十九条 办理代付后,国际业务部门应按外汇管理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一)如代付行为境外银行,应要求客户在融资到期日办理申报手续;如代付行为境内银行,应要求客户在代付行的付款后办理申报手续。
(二)付给境外代付行的利息由客户在融资到期日按非贸款项进行申报。
第五节 业务管理
第一百条 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与代付行的联络事宜。如代付行要求签订代付协议,一级分行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统一签订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签订。
第一百零一条 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应优先选择我行境外分行作为代付行。
打包贷款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一百零二条 打包贷款系指出口企业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等,向我行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
第一百零三条 打包贷款的业务范围包括信用证、跟单托收以及汇款方式项下的打包贷款。跟单托收或汇款项下打包贷款亦可称为订单融资。汇款结算方式下,我行只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订单融资业务。如出口合同/订单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付款,我行只可对货到付款部分提供订单融资。
第二节 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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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如果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空运单、铁路运单等)或非全套物权凭证,生产型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第一百零五条 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生产型客户应在我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
第一百零六条 融资比例
(一)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订单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出口合同/订单货到付款部分的80%。
(二)对于AAA级以上(含)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融资上限:
1、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融资上限可放宽至信用证金额。
2、订单融资上限可放宽至出口合同/订单中货到付款部分的90%。 第一百零七条 融资期限
(一)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融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日或办理出口押汇、贴现、福费廷等业务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80天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1、即期信用证打包贷款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2、远期信用证打包贷款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加上远期付款期限后21天。
(二)订单融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备货完成或办理后续融资业务之日止,最长不超过90天。
AAA级以上(含)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可将融资期限延长至预计收汇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百零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时,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打包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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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的信用证正本(信用证打包贷款)。 (三)出口合同/订单。
(四)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打包贷款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打包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出口合同/订单的出口商。
(二)出口合同/订单表面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 (三)出口贸易符合外经贸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四)进出口双方有稳定的贸易往来,出口商履约和进口商付款情况良好。
(五)出口商品属客户经营范围,出口商品质量和市场价格稳定。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出口商品,不得办理。
第一百一十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中是否有影响正常收汇的条款。 1、对于可撤销信用证、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已转让信用证和已过装效期的信用证等可能影响我行正常收汇的信用证,我行不得办理打包贷款。
2、如信用证非我行通知,应按我行出口信用证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和信用证条款。
3、如果信用证不符合打包贷款的有关要求,但客户符合我行办理订单融资业务条件的,可参照订单融资相关要求为客户办理订单融资业务。
(二)开证行(或保兑行,下同)/代收行资信状况,开证行/代收行/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代收行资信欠佳、开证行/代收行/进口商所在国家外汇管制严格或发生战乱的不得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打包贷款合同》,并登记台账。打包贷款业务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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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结算方式、信用证号或出口合同/订单号、开证行/进口商、贷款日期、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际业务部门应在信用证正本上批注“已办理打包贷款”及贷款日期、金额和期限,归入信用证通知卷保管。如非我行通知信用证,应先建立信用证通知卷,进行相应的批注后按信用证通知档案保管。
订单融资项下,客户部门应在出口合同/订单上注明“已办理打包贷款”及贷款日期、金额和期限,归入订单融资业务档案保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汇款项下订单融资业务,各分行可根据业务综合收益情况与客户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参考托收费率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四节 贷后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客户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口商的生产、备货情况,监督融资款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督促企业按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要求出货并及时向我行交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打包贷款项下货物出运后,我行应按不同的结算方式,做如下处理:
(一)信用证打包贷款。客户装运发货取得单据后,督促其向我行交单,收汇或在我行办理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福费廷等后续融资业务后归还打包贷款款项。
(二)订单融资业务。
1、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归还订单融资款项的,客户可自行处理汇款项下的出口单据,托收项下的出口单据应交我行办理托收。
2、以后续融资款项归还订单融资款项的,应将订单融资业务转为出货后的贸易融资业务,后续融资业务按相关产品操作规程办理。
3、对AAA级以上(含)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订单融资业务,可以用出口收汇资金直接归还融资款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理打包贷款后,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或进出口双方修改出口合同/订单,我行应视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内容做如下处理:
(一)信用证修改后如影响我行安全收汇,应要求客户拒绝接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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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要求客户归还我行打包贷款。
(二)订单融资项下进出口双方修改出口合同/订单,应要求客户事先通知我行,如修改后的内容影响我行安全收汇,我行应采取其他的风险防范措施或要求客户归还我行打包贷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客户可凭修改装效期后的信用证或修改后的出口合同/订单向我行申请一次打包贷款展期,展期后的融资期限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我行融资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打包贷款业务,采取措施及时清收:
(一)出口商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风险。 (二)出口商未按合同要求按期交货。
(三)开证行、代收行或进口商出现重大信用风险。 (四)出口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出口押汇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出口押汇业务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我行,由我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押汇利息和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分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
第一百二十二条 我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对出口商具有追索权,到期押汇款项不能收回,有权从出口商在我行的账户上直接扣收押汇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节 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措施,但需占用开证行/保兑行单证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
(一)单证相符。
(二)单证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保兑行确认接受。
(三)单据有非实质性不符点,但出口单据包含全套物权单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办理托收项下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或不含全套物权单据的即期付款交单的出口押汇,生产型客户的信用等级应在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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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金额按出口单据票面金额扣除押汇利息、预计国外扣款、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计算。押汇利息在押汇日扣收,在收汇日或提前还款日按实际押汇期限调整。
出口押汇金额或者按出口票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须预扣利息及相关费用),在收汇日或提前还款日时收取利息。
第一百二十六条 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金额不超过托收索汇金额的80%,对AAA级以上(含)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以及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出口押汇的融资比例,但融资金额与预计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和不超过发票金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融资期限。出口押汇融资期限应与信用证/托收付款期限相匹配,同时考虑单据处理时间和以往收汇记录。
即期信用证和D/P押汇期限不超过60天;D/P远期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D/A押汇期限不超过18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付款期限加10天。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押汇,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押汇申请书》。 (二)出口合同/订单。
(三)全套出口单据。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应提供信用证及修改正本。
(四)纳入国家出口控制名录的商品,应提供相关批件或许可证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应是该笔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出口托收的收款人,应与进口商合作关系良好,在我行有一定存款余额。
(二)出口商品应属客户经营范围,货物适销,价格波动不大。 (三)押汇金额和期限应合规合理。
第一百三十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单据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务部门应根据相关结算业务操作规程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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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证行和代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是否稳定。当地政局动荡,发生罢工、暴乱、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外汇管制严格、外汇短缺的,不得办理。开证行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易签发止付令的,应审慎办理。
(二)开证行、代收行应为我行代理行,并在我行有单证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遵守国际惯例,与我行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1、如非我行代理行或在我行无额度或额度不足的,在符合出口信保融资条件下,可按信保融资有关规定办理;如不符合信保融资条件,应要求客户落实其他有效担保,酌情办理。
2、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发生过无理挑剔不符点拒付、向进口商放单后拒付,托收项下代收行发生过将D/P、D/P远期按D/A处理,或其他违反国际惯例等行为的,应审慎办理。
(三)出口单据。 1、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
(1)已转让信用证如办理出口押汇,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转让行对已转让信用证承担独立付款责任。
B.转让行对已转让信用证加具保兑,并在我行有足额的单证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
C.不换单的全部转让,规定第二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
D.客户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与第一受益人有稳定的贸易往来,单证相符且落实有效担保。
(2)索汇路线迂回曲折或有影响安全收汇条款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应审慎办理。
(3)限制在他行承付或议付的信用证,应审查开证行/保兑行付汇记录。若付汇记录良好,可予办理。
(4)单证是否相符。非实质性不符点应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或一级分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确认。
2、托收项下出口押汇。若D/A项下出口单据不含全套物权单据,应在进口商已承兑并经代收行确认后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际业务部门应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押汇合同》,登记台账,发放押汇款项。出口押汇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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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开证行/代收行、进口商、结算方式、押汇期限、押汇金额等。如客户在我行已办理打包贷款,押汇款项应先归还打包贷款,余款入客户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根据出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对外寄单索汇。
第四节 融资后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办理出口押汇后,国际业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出口单据的收汇情况,客户部门应密切关注出口商的经营变化情况以及市场变化情况。如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信用状况恶化,当地政治经济发生危机,货物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等不利于收汇的情况,应加强对客户到期还款能力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如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或进口商拒付,应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如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违反国际惯例,无理拒付,国际业务部门应根据国际惯例进行交涉,据理力争,必要时督促客户通过国际商会、国内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同时客户部门应要求客户落实其他还款来源。
(二)如进口商不付或开证行/保兑行拒付成立,客户部门应要求客户洽进口商,督促客户处理货物,必要时应提前收回押汇本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为客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出口票据贴现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口票据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开证行承兑、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由银行加具保付签字后,在到期日前,我行按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我行必须为出口票据贴现业务的信用证项下交单行和跟单托收项下托收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出口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主体为承兑行和保付加签银行,办理出口票据贴现业务还需要占用代理行的单证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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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务办理条件及融资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 办理出口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必须为我行代理行,资信良好,与我行有良好的单证业务往来记录,并在我行有代理行单证额度。
(二)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稳定,在我行有国家授信额度。
(三)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已由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银行承兑,跟单托收项下汇票已由银行加具保付签字。
(四)办理出口票据贴现的客户须为上述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无不良结算和信用记录,相关出口业务贸易背景真实。
(五)汇票的收款人做成受益人抬头并由其背书转让给我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口票据贴现期限应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票据贴现业务,需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票据贴现申请书》。
(二)要式完整的代理行已承兑或加具保付签字的汇票(如寄回)。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受理客户申请后,客户部门应首先审核相关出口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信用证须规定提交远期汇票。
(二)客户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的收款人。
(三)承兑行或保付加签行应是我行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在我行有足够的代理行单证额度,与我行结算记录良好。
(四)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稳定,在我行有足够的国家授信额度。国家政局动荡、经济不稳定等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不得办理。
(五)以报文承兑/保付加签的,必须是SWIFT加押报文且直接发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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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用证承兑报文应注明承兑金额和承兑到期日;保付加签报文应注明“PER AVAL”或“AVALIZED ”等表示保付的字样。
在正本汇票上承兑的,应注明“ACCEPTED”等承兑字样、承兑行名称及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承兑日期;在正本汇票上保付加签的,应注明“PER AVAL”或“AVALIZED ”等保付字样、保付行名称及其有权签字人签字、保付日期。我行应按有关规定核实汇票上签字人签字的真实性和权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出口商签订《出口票据贴现合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入客户账。
如客户在同笔信用证或跟单托收项下已办理了打包贷款或出口押汇等融资业务,出口票据贴现款项应首先归还打包贷款或出口押汇款项。
第四节 融资后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办理出口票据贴现后,国际业务部门应在相关信用证或跟单托收业务记录中就出口票据贴现的相关内容进行批注。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示付款。
(一)在正本汇票上承兑的,国际业务部门对汇票妥善保管,并充分考虑汇票邮寄时间,确保在汇票到期日前到达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
(二)以报文承兑/保付加签的,可在到期日前向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发出付款提示,并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 收到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的付款后,应归还出口票据贴现项下的融资款项。同时,国际业务部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一百五十条 对于承兑银行或加具保付签字银行迟付的,应要求其支付迟付利息;对于无理拒付的,应据理力争,按照国际结算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如果因为贸易纠纷或法院止付令导致我行无法收汇的,应及时向客户追索贴现款项。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以下简称出口商票融资)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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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在汇款结算方式下向进口商赊销货物或服务时,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出运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将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我行按照发票面值一定比例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
第二节 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
第一百五十二条 生产型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口商票融资业务的融资净额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出口商票融资净额按融资金额扣除利息、预计国外扣款、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计算。
第一百五十四条 办理出口商票融资业务的商业发票付款期限不超过150天,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商业发票付款到期日后30天。
第一百五十五条 AAA级以上(含)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以及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出口商票融资业务的融资比例,但融资金额与预计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和不超过发票金额。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商票融资业务,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商票融资申请书》。
(二)出口合同、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正本商业发票。如发票未打印债权转让条款,需提供经客户签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面函》。
(三)申请出口商票融资项下进口商的相关情况。
(四)属国家控制的特殊商品,需提供出口批文、许可证等。 (五)正本提单及进出口贸易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不能提供正本提单的,应提供运输单据副本及正本出口报关单,或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出口报关信息。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客户部门在受理客户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的贸易背景真实,合规合法。
(二)进出口双方有两年以上贸易往来,客户交货和进口商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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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三)出口商品的价格比较稳定。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商品,不得办理。
(四)出口商票融资比例和期限是否合理。
(五)申请融资日期已超过发票付款日期的,不得办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材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出口合同条款。合同约定进出口双方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抵扣的,或约定允许债务转移由第三者支付的,或有禁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条款等影响正常收汇条款的,不得办理。
(二)出口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
(三)进口商所在地区政治、经济、金融稳定,外汇管制不得影响我行安全及时收汇。
(四)出口商品如在国家出口控制名录上,须有相关出口批件或许可证明。
(五)单据之间保持一致。
(六)商业发票或转让面函上表明应收账款已转让给我行。债权转让条款示例如下:
All RIGHTS, TITLE AND INTEREST IN AND TO THE ACCOUNT RECEIVABLE ON THIS INVOICE HAVE BEEN ASSIGNED TO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TO WHOM IT BELONGS. ALL FUNDS SHOULD BE REMITTED BY T/T TO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S ACCOUNT WITH XXX(境外账户行名称),AND FURTHER CREDIT TO XXX BRANCH,ACCOUNT NO.XXX(账号) QUOTING OUR REFERENCE NO.XXX。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一百六十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商票融资合同》,对融资发票进行台账登记后,发放融资款项。出口商票融资台账应包括:借款人、发票号、进口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国际业务部门将客户提交的单据复印留存后,按客户在《出口商票融资申请书》中提供的收件人名称、地址将单据寄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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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寄单面函统一使用我行出口托收面函,注明我行收汇路线,并要求进口商在汇款报文中标注发票号码。
AAA级以上(含)客户或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客户,可自行寄单,无需随附上述寄单面函。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综合收益情况与客户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参考国际保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
第四节 融资后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做好收汇考核和台账登记工作,对每笔出口商票融资的收汇天数等情况进行考核,及时掌握境外进口商付款的详细情况。经办行收到货款后,直接扣收客户在我行的融资款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为客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遇货款不能回收或不足以偿付我行融资款项的,客户部门应及时向客户追索我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在全部追回融资款项后,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客户,向客户发出《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办理出口商票融资业务,并依法清收贷款:
(一)出口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价格出现较大变动的。 (二)恶意将出口收汇款项不汇入我行指定账户的。 (三)进口商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的。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以下简称出口信保融资)系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我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出口信保融资可分为出口信保押汇和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
(一)出口信保押汇系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我行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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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二)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系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出口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和保险权益一并转让给我行,我行在保单承保范围内,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并对保单承保范围以外的风险保留追索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出口信保融资适用于汇款(T/T)、托收(D/A或D/P)和信用证(L/C)等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出口信保融资的风险主体是出口商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保项下融资应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和出口信保公司授信额度,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信保押汇无需占用开证行单证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
第二节 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双方有两年以上贸易往来,出口商交货和进口商付款情况良好。
(二)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不存在投资、参股或其他关联关系。 (三)生产型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口信保项下融资净额按融资金额扣除利息、预计国外扣款、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计算。出口信保融资净额不超过该笔应收账款票面金额的80%,且不得超过该笔应收账款的保单赔付金额,如对超出保单赔付金额部分进行融资,需要求客户落实其他有效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办理出口信保押汇和买断业务的商业发票/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50天,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30天。
第一百七十三条 AAA级以上(含)的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以及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可视情况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票面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综合收益情况与客户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参考托收费率标准收取应收账款单据处理手续费。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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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汇款项下应提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或副本提单及进出口贸易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暂时不能提供正本报关单的,应通过海关电子口岸系统查询报关信息,或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出口报关信息,客户可在取得正本报关单后再提供正本报关单。
(三)托收和信用证项下融资应参照我行托收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要求提供出口单据。
(四)出口批文或许可证(如需)。
(五)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准并由其出具的以下书面材料: 1、《出口信用保险保单》。 2、《信用限额审批单》。
3、《保单明细表》、《承保情况通知书》或信保公司出具的能充分证明投保生效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买断业务的,应提供出口商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出口商业发票应打印债权转让条款。发票如未打印转让条款,应附经客户签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面函》,面函应明确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我行及我行收汇汇路等内容。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客户部门在受理客户申请后,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出口商备货、生产情况及履约能力,贸易背景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情况。应收账款应没有任何瑕疵,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进出口合同中无债权抵销条款,或债务转移由第三人支付条款;合同如有货物规格/品质、检验、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应当明确规定。
(二)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否稳定。如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商品,不得办理。
(三)融资申请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发票的收款人。
(四)结合进口商及其所在国家/地区情况、保险赔付比例评估融资金额和期限是否合理。
(五)进口商应与信保公司核准的《信用限额审批单》中的进口商一致,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信保公司核定的进口商信用限额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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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最高赔偿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材料一并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务部门应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托收和汇款
1、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出口报关单及信用保险单等单据之间的进出口商名称与融资申请项下的进出口商名称应一致,单据之间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也应一致。
2、出口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不得为来料加工方式。
3、出口产品如需商检证明,商检证明须由进口商认可的商检机构出具。
4、应收账款投保情况审查。申请融资的应收账款的投保手续应已全部完成,出口商已履行保单义务,并注意审核以下两点:
(1)保险单承保范围符合要求,险别应覆盖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
(2)出口单据应与《承保情况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投保已生效的文件一致。
5、买断业务还应审查:进出口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债权转让条款;商业发票或转让面函上的债权转让字句及账户信息应符合我行规定,债权转让日期不得晚于发票付款日期。转让条款参考如下:
(1)托收项下债权转让条款
All RIGHTS, TITLE AND INTEREST IN AND TO THE ACCOUNT RECEIVABLE ON THIS INVOICE HAVE BEEN ASSIGNED TO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TO WHOM IT BELONGS.
(2)汇款项下债权转让条款
All RIGHTS, TITLE AND INTEREST IN AND TO THE ACCOUNT RECEIVABLE ON THIS INVOICE HAVE BEEN ASSIGNED TO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TO WHOM IT BELONGS.ALL FUNDS SHOULD BE REMITTED BY T/T TO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S ACCOUNT WITH XXX(境外账户行名称),AND FURTHER CREDIT TO XXX BRANCH,ACCOUNT NO.XXX(账号) QUOTING OUR REFERENCE NO.XXX。
6、审核其他单据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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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项下出口信保融资,除审核上述托收和汇款方式下的第4、5款内容外,需按我行进口信用证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审核信用证单据,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已确认接受不符点,方可办理信保融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单据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合同》,同时与客户、信保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发放贷款。
客户部门应登记台账。同一合同项下信保融资应逐笔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申请人、结算方式、进口商/代收行/开证行、发票/托收/信用证号和金额、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
第一百八十条 在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后,客户部门应根据客户资信情况确定由客户索赔或由我行代为行使索赔权。如由我行行使索赔权,应要求客户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等文件,我行通知信保公司有关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托收和信用证项下寄单应参照出口信用证和托收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汇款项下的单据也应由我行寄单,并在发票上打印我行指定收汇路线,使用我行出口托收面函。寄单后应登记寄单台账,对每次寄单情况进行编号登记,寄单回执存档。
第一百八十二条 收汇时,国际业务部门办理相应国际收支申报手续。买断业务可于买断款项入账当日向客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节 贷后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客户部门应按月对客户同类产品出口履约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密切关注客户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际业务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做好收汇考核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境外进口商付款的详细情况。出口收汇后,直接扣收我行融资本息,余额入客户账户。客户未按照我行要求指示进口商付款至我行账户时,应及时提示客户更正,必要时应立即停止为该客户办理此类融资业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如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在合理收汇时间内,未收汇或部分收汇的,客户部门应主动调查原因,做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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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押汇业务项下,应及时向客户追偿融资本息,并要求客户或由我行及时向信保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进行索赔。
(二)买断业务项下,应要求客户或由我行及时向信保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进行索赔。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向客户追索融资本息:
1、因商业纠纷或经信保公司调查认定非信保公司保险责任或属于信保免责范围内情况,导致未收汇或部分收汇的。
2、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因进出口双方商业纠纷导致信保公司仍无法界定是否属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3、进口商已向出口商支付货款,但未将货款汇入我行指定账户的。 (三)买断业务项下,在融资款项全部追回后客户部门应进行应收账款的反转让,向出口商发出《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通知书》,由出口商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冲减手续,并要求出口商提供外汇局签发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四)信保公司赔付时,赔付款项应直接扣收我行融资款项,余额入客户账户。买断业务项下收到信保公司赔付款项后,应根据信保公司要求办理应收款反转让手续,向出口商发出《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通知书》。
(五)客户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为其办理信保融资业务: 1、出口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或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 2、进出口双方恶意将出口收汇款项不汇入我行指定账户的。 3、我行与信保公司就该客户发生赔付纠纷的。 4、其它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因素。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一百八十六条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系指以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企业,在远洋运输情况下,货物报关装运后,将商业单据和全套正本海运提单质押我行申请短期贸易融资,我行收到进口商付款后,将全套单据寄进口商。
第二节 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生产型客户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第一百八十八条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的融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出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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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货款收妥之日止,按实际贷款的天数计息。
(一)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的期限应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运输时间、以及有关合同条款相匹配。
(二)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的期限不超过45天。
第一百八十九条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 第一百九十条 AAA级以上(含)的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以及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信用业务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融资期限和融资比例,但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融资金额与预计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和不超过发票金额。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单据质押贷款,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包括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的全套出口单据。 (三)出口合同/订单。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出口合同/订单表面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 (二)出口贸易符合外经贸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三)进出口双方有稳定的贸易往来,出口商履约和进口商付款情况良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质押单据应为全套物权凭证。
(二)已按合同要求办理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三)全套出口单据应表面真实,单据之间应一致。 (四)已提供出口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意见,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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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相关材料一并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一百九十五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单据质押贷款合同》,发放融资款项,登记台账。出口单据质押贷款台账应包括:贷款申请人、发票号/提单号、进口商、进口商国别、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
第四节 融资后管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客户部门应按照贷后管理要求,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国际业务部门对质押单据专夹保管,及时查收汇款到账情况,及时与客户部门沟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收到质押单据项下的款项或客户用其他还款来源偿还融资本息后,国际业务部门代客户对外寄单或将单据退交客户对外寄单。
第一百九十九条 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按外汇管理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对非我行原因导致的不能收汇、收汇延误等,我行应及时向客户追索。
第二百条 客户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刻停止为其办理出口单据质押贷款,并及时对已融资款项采取相应措施:
(一)货物已到港多日,但仍未收到进口商付款。 (二)出口商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三)出口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其他不利于我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收付通 第一节 业务概述
第二百零一条 收付通系指客户凭其出口业务中代理行已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承诺,或已保付加签的跟单托收项下远期汇票,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对外保函、保付加签等贸易融资业务,在足额或部分覆盖上述业务风险时,可等额抵扣上述贸易融资业务应提供的担保或应缴纳的保证金。
第二百零二条 收付通业务的风险主体为代理行和客户,除占用代理行单证额度和国家风险额度外,还应占用客户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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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办理收付通业务的客户,其对应的进口和出口业务均应在我行办理。
第二节 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收付通业务的客户应符合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对外保函、保付加签等单项业务规定的客户条件。
第二百零五条 收付通项下收汇币种与融资币种相同的,可在扣除预计国外银行收费后全额融资;如果币种不同,融资比例不应超过收汇金额的90%。
第二百零六条 收付通项下的融资期限按照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对外保函、保付加签等单项业务规定办理。
凭以办理相关融资业务的代理行已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承诺,或已保付加签的跟单托收项下远期汇票,其付款期限应在180天以内。
第三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百零七条 客户申请办理收付通业务,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付通业务申请书》。
(二)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对外保函或保付加签等业务规定的材料。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百零八条 客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保付加签、对外保函等业务的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和审查。
第二百零九条 客户部门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应为出口信用证的受益人、跟单托收的申请人。
(二)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贸易背景真实,商品应属客户经营范围,货物适销,价格波动不大。纳入国家出口控制名录的商品,必须提供相关批件或许可证明。
(三)申请融资期限是否合理。相关进口业务期限与出口收汇期限应匹配。
第二百一十条 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后,连同客户申请材料一并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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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付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是否稳定。当地政局动荡,发生罢工、暴乱、战争或金融危机的,不得办理。当地外汇管制严格、外汇短缺的,不得办理。开证行或保付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易签发止付令的,应审慎办理。
(二)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付行为我行代理行,在我行有足额的国家授信额度和单证额度,与我行合作记录良好,业务操作规范。代收行的选择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已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汇票已由我行代理行加具保付签字,且承兑/承诺付款/保付加签没有附带不利于我行安全收汇的条件。延期付款信用证如规定即使承诺付款,到期款项还需凭其他单据才予支付的,不得办理。
以报文承兑/承诺付款/保付加签的,必须是SWIFT加押报文且直接发送我行。信用证承兑报文应注明承兑金额和承兑到期日;付款承诺报文应注明付款金额和付款到期日;保付加签报文应注明“PER AVAL”或“AVALIZED ”等表示保付的字样。
在正本汇票上承兑的,应注明“ACCEPTED”等承兑字样、承兑行名称及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承兑日期;在正本汇票上保付加签的,应注明“PER AVAL”或“AVALIZED ”等保付字样、保付行名称及其有权签字人签字、保付日期。我行应按有关规定核实汇票上签字人签字的真实性和权限。
(四)承兑/承诺付款/保付加签的付款到期日早于我行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保付加签、对外保函等业务的付款到期日或有效期的,出口收汇款项必须入客户相应业务保证金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和挪用。
承兑/承诺付款/保付加签的付款到期日晚于我行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保付加签、对外保函等业务的付款到期日的,应在付款到期日前要求客户在我行办理福费廷或出口票据贴现业务并将变现款项存入客户相应保证金专户管理,或者另外要求客户缴纳等额保证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对外保函、保付加签等业务合同和《收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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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让渡合同》,并做好台账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包括:出口业务编号、出口收汇金额、出口收汇日期、进口业务编号及金额、进口付汇到期日、有效期等。
第二百一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以SWIFT加押报文向承兑/承诺付款/保付加签行发送《收付通项下款项让渡通知》,妥善保管承兑/承诺付款/保付加签报文或正本汇票,并在相关出口业务档案上标注“已办理收付通”以及办理日期、相关业务参考号、金额等。在正本汇票上承兑/保付加签的,客户应在正本汇票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在收汇以及对外付汇时,国际业务部门按外汇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四节 融资后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相关部门根据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保付加签、对外保函等业务的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提示付款。
(一)在正本汇票上承兑的,国际业务部门对汇票妥善保管,并充分考虑汇票邮寄时间,确保在汇票到期日前到达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
(二)以报文承兑/保付加签的,可在到期日前向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发出付款提示,并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旦发生代理行拒付、迟付或扣付等异常收汇情况,国际业务部门应按我行相关规定及时向代理行催收,并通知客户部门要求客户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落实其他有效担保。我行有权从客户在我行的账户及其他出口收款中直接扣收有关款项, 用于支付或偿还客户在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对外保函、保付加签等业务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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