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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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0]012号 【发布日期】1989-12-31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月19日国税发<199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财政部(88)财税字第108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1989年年底到期。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同时,为了有利简化计算,将减额征收统一改为减率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在1991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在15%以上,含15%)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扳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石膏板用护面纸、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石灰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用自产矿砂冶炼粗铜,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财政部(88)财税字第108号通知中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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