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都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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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夏都学校章程(草案)

(本章程于2015年 月 日经第一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禹州市夏都学校;

学校地址;禹州市禹王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61670

第三条 本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寄宿式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禹州市夏都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循教育规律,保障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学校的办学宗旨为:让人民满意,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成才。

第五条 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基础是禹州市夏都学校的发展理念;“把学校办成一所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一流学校。”是我们不懈的追求。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以教育科研为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办学质量与效益的提高,形成校本教研特色。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一切为了学生,高度尊重学生,全面依靠学生,逐步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用三至五年打造成禹州教育品牌、许昌名校作为学校的发展愿景。 第六条 禹州市夏都学校核心文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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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 魂:做文明的中国人 做自信的夏都人 (二)校 训:德才兼备 知行合一 (三)校 风:文明 勤奋 团结 进取 (四)教 风:治学严谨 诲人不倦 (五)学 风:文明守纪 学而不厌 (六)办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实施素质教育 (七)办学目标:求质量 重规范 出特色 保平安 (八)育人理念:让学生在赏识激励中进步

让学生在自信快乐中学习 让学生在平安幸福中成长

(九)育人方法: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环境育人 (十)育人目标:学会生存 学会求知 学会做人 学会合作 学会健体 学会审美 (十一)育人“四要”:

对物珍惜 对事认真 对己自律 对人感恩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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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聘任(用)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九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保障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禹州市夏都学校对学生没有任何收费项目;在上级部门监督下,学校依法公开招标餐饮、宿舍服务公司,托管学校的食堂和宿舍。学校职能部门依法按照协议规定,监管托管公司的服务质量。 (五)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教体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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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和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大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校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8人): 校务委员会主任:李军辉

成员:段占亭 郭朝阳 冯占甫 韩凤龙 王小虎 董红勋 刘志英

陈 勇 王 丽 王志高 丁文河 胡少红 史 雷 黄会营翟志红 赵向阳 董闪闪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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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0人): 校 长:李军辉 党支部书记:段占亭 总支部副书记:郭朝阳 副 校 长:冯占甫 副 校 长:韩凤龙 副 校 长:王小虎 副 校 长:董红勋 工会 主 席:刘志英 副 校 长:陈 勇 副 校 长:王 丽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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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学校开设写字课,并将书法和国学经典等作为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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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学校将足球作为特色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安全演练,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

学校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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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敬老院是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的清明节、重阳节,学校组织大型的活动,对学生进行传统教育。

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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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禹州市夏都办事处政府、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禹州市教体局核准后即生效。本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自觉遵守、维护本章程的权威性。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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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4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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